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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行委会举办“阳光房”法律问题实务研讨会
来源:市律协行委会 发表时间:2015-09-19 浏览:2717 分享:

 

    2015年8月21日,由市律协行委会组织的“阳光房”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杭举行,来自浙江省法制办、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建乡建委、绿城设计院的专家和各位律师共同参加了研讨交流。市律协行委会主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朝镖律师主持本次研讨会,市律协副会长、浙江腾飞金鹰律师所合伙人金鹰律师作为市政协委员应邀参加会议。

    本次研讨会主要围绕城市中“阳光房”的合法性以及如何规范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杭州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顾志法处长介绍了“阳光房”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违法建设阳光房容易引发邻里矛盾,处罚监管时拆除执法难,放开审批涉及具体问题又较多,一律不审批则有这方面建设需求的业主不满意,如何处理很有难度。顾处长还结合美国一些州在这方面的管理经验谈了设想。浙江省法制办立法三处的程东瑞处长认为,由于“阳光房”确有需求,如果一律不予审批就会导致一些业主不得不违法建设,加之处罚拆除执法难,反而效果不好,所以应当有堵有疏,建议主管部门考虑更合理的方式予以引导和规范。金鹰律师认为,总体上可以“留路子”,不宜堵死。对于目前的问题,可以作为课题调研研究,并提出了几点值得考虑的建议。绿城设计院的专家则从阳光房在技术上的可行性提出了专业意见,认为在技术上都可以通过采取措施确保阳光房的安全,主要还是可不可以建的问题。市城乡建委的专家也从质量安全角度提出了看法。蒋朝镖律师认为需要对“阳光房”区分老小区多层屋顶共有的类的、专属于某一户的露台改建类的、别墅排屋类的等几类不同情况,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宜分别对待,堵疏有别。各位参会律师分别发表了意见。天册所的徐国宁律师认为“事中管理、事后处理”的方案似乎可行,可引入一定程度的“自治”管理。有律师认为“阳光房”建设应当慎重,从《物权法》角度看需要解决共有权的处分等问题。有律师认为“阳光房”是提高生活品质的表现,应当鼓励和引导。经由上述讨论,逐渐清晰了其中的法律问题和实践管理的难处,探讨了先由小区业委会自治管理、再由主管部门事后监管的方式的可行性,可以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一些思路。

    此次实务研讨会,是行委会根据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律师意见的尝试,将根据研讨会的情况作进一步的工作,发挥律师服务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作用。欢迎继续获得广大律师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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