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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给朋友被烧毁 上告索赔三年多连败诉
来源:新博客法律资讯网 发表时间:2004-12-15 浏览:5945 分享:
将车租给朋友外出自驾游,还回来的却是一辆被烧毁的车,车主一怒将朋友告上公堂,要求赔偿,不想从一审到二审接连败诉,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最终只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为这事,41岁的中山市民刘文辉已烦恼了3年多,日前记者见到他时,他表示已委托律师,一定要把损失要回来。
事发:租车给朋友出游被烧毁
据了解,2000年9月,刘文辉购买了一辆金杯小客车。次年10月3日,刘文辉将车租给朋友郭智和、李成誓做自驾车旅游,每日租金350元。当日,两人驾车开往汕头。次日12时20分左右,已有6年驾龄的李成誓驾驶该车载着郭智和等几个朋友从汕头返回中山途中,行至深汕高速公路193公里处时,汽车着火,经灭火无果,车被烧毁。事发路段所在地的惠来县公安消防大队到场勘察后,于10月17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是汽车变速箱右后侧汽油滤清部位,但火灾原因不明。
2001年11月1日,刘文辉以郭智和、李成誓操作不当导致汽车烧毁为由,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李两人赔偿其车辆损失共计9.3万。
审理:举证不力二审均败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文辉和被告郭、李两人就租用车辆经口头协商达成合意,双方均予以确认,租赁关系成立。发生火灾后,鉴定结论未能确定起火原因,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在案件审理中也没有提供其主张的因两被告操作不当引致火灾的有关证据,车辆损毁是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根据民法上标的物的损毁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采取所有人主义,应由原告承担车辆损毁风险。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刘文辉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院,他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而两名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了《广州日报》2002年4月刊登的一则新闻“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广州市内正常行驶中突然起火焚毁”,原因待查,欲证明同型汽车自燃危险较高。
去年3月28日,二审判决认定,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未能履行举证责任,反以自己不在现场,不了解情况为由,认为应由被告承担证明不是因操作不当引起火灾的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无法定事由予以免除或转移由两被告承担。从鉴定结论看,车辆起火与“操作不当”之间并无明确、必然的因果联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不得已官司打到最高院
刘文辉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但于今年1月13日被驳回。不得已,刘文辉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刘文辉的代理申诉律师、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的乔森和张强两名律师认为,刘文辉如果在租车给朋友前签订一份书面合同,约定车辆如果发生类似事故后的责任承担,事情就会简单很多。(记者叶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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