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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论坛:有了法治就万事大吉了?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04-12-15 浏览:6106 分享:
   现在强调依法治国,而且,这已经成了公理了,即依法治国是好的,不依法治国是坏的。那么,什么是依法治国呢?我的定义就是首先规定了一些法律,即规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如果做了,就按照法律给出什么样的惩罚,大家都遵守。

  那么,毛泽东时代的确没有那么多的法律,整个社会是怎样运行的呢?我记得有一个台湾来大陆的人就这么问我,他就觉得奇怪,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居然能够运行?

  再负面一些的看法,就是进一步想象,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一定是有一个凶巴巴的坏蛋当头,他叫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专制独裁,非常黑暗,等等。

  本贴子想举一些例子来说明中国在毛泽东时代的社会运行方式和一个法制社会,如美国的运行方式,大概有什么不同。当然,都是想象的例子,但是里面有我的生活经验,因此也不是凭空想象。

  首先举这样一个例子。夜深人静的时候,你的邻居居然还有许多人在大声喧哗,有可能是在打牌,也有可能是大声说笑,也有可能在唱歌。如果你被吵着了,睡不着觉了,这就产生了矛盾,我们从这里开始分析。

  如果是美国社会,那就打999报警,警察立即赶到,对大声喧哗的人进行罚款,或者逮捕,关上他们几天。

  当然,这是在假设已经有这样的法律,禁止晚上大声喧哗的情况下,才可以有这样的操作。

  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怎么办呢?当然是要立法。假设这个被吵得睡不着觉的人很生气,因此第二天他给国会议员打个电话表示不满,议员就提出一个提案,经过大家反复争论,在法律上加上一条,晚上不许大声喧哗,如有违反,则拘留五天。

  如果立法立不成怎么办呢?比如说大多数人不同意这样的法律,当然就干瞪眼,那个被吵的人活该,独自在那里生闷气好了,当然也就不能报警。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办法。

  下面讲讲毛泽东时代,当然是我的成长经历,这样的事情遇到了怎么办。

  夜深人静了,你正准备睡觉,突然楼上传来很大的喧哗声,你怎么办?

  一种是,你很抗吵,因此把心静下来,就还是睡去了,当然就什么矛盾都没有。

  一种是,你既然睡不着觉,索性爬上楼去,闯进人家屋子,跟着人家一块闹一块跳一块笑,加入打牌的战团,大家开心,这也是一种办法。

  一种是,你气得对着楼上喊,“喂,楼上能不能安静一点啊,夜都这么深了吵什么吵?”,或者骂一些其它的难听话。当然,如果客气一点,则是上楼去,有礼貌地敲敲门,说你们的声音小一点行不行啊?

  那么,通常吵闹的人是什么反应?我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家都觉得不好意思,因此就放低了声音,或者有人就说,算了算了,已经太晚了,大家都回家休息吧,因此大家就都茆手蹑脚地回家去了。

  这样的经历,两方面我都有,即有过大声抗议别人的经历,也有自己吵着别人不好意思的经历。

  那么,这种模式就不叫法治。叫什么治?不知道,大家看着办。

  但基本的模式是,某甲的某件事情,某乙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因此向某甲发出抗议的信息,某甲获得了这个抗议信息之后,改正自己的行为,停止侵害。则矛盾解决。

  那么,这种信息交互式的解决矛盾的办法,和上面讲的一听到大声喧哗就打电话报警的办法,哪一种更为合理呢?更高效呢?

  还是来讨论法治的办法。首先要把法律定得非常严格不大容易。

  比如说有一条法律:“一旦晚上大声喧哗,就必遭五天拘禁。”,但这样的法律是不严格的。你必须规定,声音要大到多少分贝,否则的话,哪怕是轻轻地哼歌也有可能吵到别人。

  然后要考虑,即使有分贝数,周围的声音环境也需要考虑。一个夜深人静的地方,即使是轻轻咳嗽都是吵到别人,但是咳嗽得别人睡不着觉违法不违法?可能就要例外处理了。如果是住在机场附近,则天上的飞机声吵闹,也会让人睡不着觉,那么所有机组人员包括机场的头儿统统抓起来关五天?

  有一些环境声音更是自然现象。我想从古到今,也许有一个安静的别墅没有声音,可能是相当富的人的专利。就说农村,一大早就有鸟叫鸡叫,牛叫猪叫,还有知了叫,因此以为农村就很安静那是痴心妄想。

  如果是一个婴儿哭闹,当然也会吵得人睡不着觉,当然也不能把母亲和孩子都弄到监狱里去过上几天。

  上面讲到了早上,当然就有一个法律的时段,是几点到几点不得大声喧哗?比如早上五点行不行?六点行不行?七点行不行?我的一个同事晚上睡懒觉,早上一群老头就在窗下放老年迪斯科录音,气得她打开窗子大骂。那么,老头们违法不违法?

  如果是毛泽东时代处理问题,那就是有矛盾就要暴露出来,有意见就要提,甚至可以在会上提,某某同志有一个什么样的缺点,希望他能够改正。而且,因为每一件事情发生的场景不同,人们都是足够聪明的,能够根据当时的场景还判定谁是谁非。

  还是说那种信息交互式处理办法,当晚上一个人听到吵闹,大声抗议了,结果楼上那些人是无赖,不听,因此矛盾升级,就大吵起来了,发展下去怎么样呢?

  通常邻居们就都被吵醒了,因此也就都出来看热闹,来问一问究竟是怎么回事,因此矛盾双方就都向公众揭露对方无理,自己有理,然后大家都出面进行调停。当然,有调停成功的,也有调停失败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的。

  我以为毛泽东时代的邻居们相互之间是很喜欢管别人的闲事的。

  比如说夫妻大吵了起来,则邻居们听到了会来敲门,然后问怎么回事,拉架,分别了解情况,解决问题,该批评的批评,或者进行劝说,或者进行夫妻之道的传授。从信息论的角度讲,就是说中国的各个邻居之间的信息交互是非常频繁的,这种信息交互,能够强化一些道德关系,能够传授一些处理事情的经验。这种社会对夫妻之间的生活的干涉,有可能对维系或者巩固婚姻有所帮助。

  但是如果是法制的办法,则是这样。一个法制社会中,夫妻怎样大吵,邻居是管不着的,你们爱吵不吵,不干我们的事情,因为有一个东西叫隐私权,既然如此别人干涉不着。因此,吵架吵多了升级为暴力,有暴力就打电话报警,警察上门把实施暴力的人,通常是男士,抓起来。或者在社会上提供妇女避难所,让挨打的妇女有一个躲藏的地方。或者一直让矛盾大到离婚的地步,因此司法介入,在那个时候过错一方有机会获得某些惩罚。

  上面我一会儿用法治一会儿用法制,自己都搞得很糊涂,那么,我是一个法盲啦?有可能。

  但是,法盲这个词也很有意思,我是觉得它缺少定义。文盲的意思我知道,不识字就是文盲。不知道法律就是法盲吗?那可能就没有法盲了。至少,杀人犯法,这点根本就无须去看任何具体的法律书都是知道的。但是更详细的法律知识,有可能就有许多人不知道。至少我知道律师执照就不是那么容易考的。如果一个人什么法律知识都知道,那还找律师干什么?

  此外,一个法律,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这听上去也很荒唐。因为,按理说,应当是首先存在社会矛盾,有了矛盾,就有人想到要立法,这个立法应当是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愿来立的,既然如此怎么会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个法呢?除非这个法根本就是少数人立的,是违反了民主的程序立的。

  那么,如果是少数人立的法,大多数人不知道,则不能骂大多数人是法盲,而是要骂少数人为什么不动用一切宣传手段让大多数人知道,该挨臭骂的就不是法盲,而是少数的立法者,你们凭什么不努力宣传你们立的法律?你们不宣传,人家怎么能够知道?人家不知道,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不小心犯了你们定的法律,是人家无知吗?也许全民公决这条法律根本就通不过呢?

  现在实行的是法治,毛泽东时代实行的肯定不是法制。那么,从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看,哪一种办法好呢?这原本是需要一个精确的测量办法的,比如说是社会风气越来越坏呢?还是越来越好?是犯罪率上升呢?还是下降。

  既然是实践检验真理,则就不能够主观规定什么是真理,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客观的测量来决定哪种管理办法更为有效。一切结论原本应当是在测量之后决定,而不是在测量之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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