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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民商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审判实务讲座综述
来源:民商委 发表时间:2016-04-22 浏览:5174 分享:

  2016年4月9日,杭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在杭州市律师协会大楼第一会议室举办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审判实务讲座。本次讲座很荣幸的邀请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瞿静法官。瞿法官从民间借贷借贷合意的证明开始,深入的诠释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几个焦点问题。现将瞿法官讲解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几个焦点问题综述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关于借贷合意的证明

  借贷合意可以是书证、电话录音、短信。原告负有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证明。证明款项已归还。法官通过双方行为意义的举证后,最终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

  二、现金交付的审查

  借条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借条:借款方应收到钱

  借款合同:交付审查的程度、交付凭证冲突有出入

  借条、转账凭证可以不同时,现金交付的严格审查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为原则,个人为例外

  2、债务主要用于日常生活与经营需要的为共同债务

  3、债务人证明,夫妻双方有安宁生活的外观。

  不安宁生活的外观:a、村委会证明,夫或妻一方有租房协议;b、一方赌博、刑拘、刑罚等情况

  4、证明有不安宁的情况,但债权人不知道

  四、作为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

  1、借款在协议离婚期间,可以被认为无安宁生活的外观;

  2、非法债务(如赌博不受法律保护)

  3、自愿加入的担保之债,不管有无安宁的生活外观,由个人承担。

  五、关于刑民交叉

  1、一般原则先刑后民。

  2、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的全案移送。

  3、虽有犯罪嫌疑人但与民间借贷无关的,民间借贷继续审理。

  4、案件以刑事审结为前提的,则民间借贷案件中止诉讼。

  5、非法集资引起债权债务纠纷的,应先由公安处理。

  六、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1、为生产经营需要,人员相对固定,不能以负责人出走,简单认定非吸。

  2、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分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等特点。

  3、非法集资案件,保证人可以诉,而债务人不可以诉。

  七、刑民交叉问题,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的界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及相关联的民间借贷这三者法律事实不同的公开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涉非吸、集资诈骗的驳回起诉,同时普通借款关系不可再起诉。

  八、民刑分开处理,合同如何认定?

  银行贷款,第三方抵押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非吸、集资诈骗的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九、关于企业借款

  企业之间借贷效力,按合同判决。个案审查中,高利(金融业务)违反金融规定,而作为自由资金的临时调剂,非主业有效。

  十、关于优先权

  银行预先抵押登记纠纷,银行有无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后,非抵押权人导致的流通、变卖,具有准物权的性质,银行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讲座由民商委副主任吕坚律师主持,共有170余名律师参加。

  讲座结束,与会律师就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一些复杂疑难问题与瞿法官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互动交流。通过交流,大家即提升了理论知识,又掌握了实务经验,讲座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杭州市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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