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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联动,推动诉调衔接机制新发展
――市律协与市中院签署《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会议纪要》
来源:市律协纪律部 发表时间:2017-07-04 浏览:3660 分享:

    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便捷、低成本调解服务,缓解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2016年8月,市司法局指导市律协发起成立了全国首个以律师为主体的专业性调解组织--“杭州律谐调解中心”。2017年6月22日,市司法局与市中院举行“共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签约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市中院院长斯金锦、市司法局局长吴声华、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江成器、省高院立案庭庭长王君、市中院副院长郎长华、市司法局副局长徐前、市律协会长沈田丰、副会长沈向明、秘书处负责人及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区县(市)司法局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人员、调解员代表、多家媒体出席发布会。

    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市律协会长沈田丰与市中院副院长郎长华签署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建立律师参与诉前调解的衔接机制,发挥杭州律谐调解中心作用提供了指导依据。内容归纳为以下几点:1.工作的无缝对接。《纪要》明确,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派遣专门工作人员入驻律师调解工作室。法院为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场所和设施等,并确定专人负责诉调衔接工作。法院将“引调字”案件优先引调由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调解。杭州律谐调解中心确定调解员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同时《纪要》在案件交接、调解沟通、处理结果确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2.调解组织的公信力。《纪要》明确,杭州律谐调解中心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处理。3.调解员的专业性。《纪要》明确,调解员调解须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调解组织按条件聘任调解员并进行管理。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应编立《调解员名册》,并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对调解员的资质确认提出具体意见。目前首批进入《调解员名册》的调解员都是由执业8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组成,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4.服务的公益性。《纪要》明确,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在一年的试行期内,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试行期满后,可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以低于诉讼费标准收取费用。收取费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还是为了保证机构的正常运作。5.机制的长效性。《纪要》对防范虚假诉讼、调解员回避、工作保障、建立会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5月24日,杭州律谐调解中心率先在滨江法院派驻工作室开展试点工作,截止 6月26日,滨江法院共引调87件案件,其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32件,目前已调解成功13件,为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减少了部分压力。下一步我们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会商,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出台《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工作保障;向江干法院派驻工作室,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范围;在全市律师队伍中招募调解员, 充实调解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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