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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评论员文章(二)
律师,职责荣光和坚守
来源:《杭州律师》评论员 发表时间:2017-08-15 浏览:2444 分享:

 

    律师制度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为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所继承。现代律师是近现代法制文明的产生而分工出来的一种专门职业,起源于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的需要。我国律师制度起步于清末民初。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改革开放迎来了大发展。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收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队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制度之所以是法制文明进步的标志,与这一职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定位息息相关。《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七项业务,明确了律师履职的方式。可以说,秉持专业、客观、公正立场,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促进法治进步,是律师的天职和特性,这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法律、对社会负责。

    律师要担当这样的职责使命,内心必须坚定和坚守。

    一要遵守宪法法律,从内心深处坚定法治信仰,做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决不能拿着法律“手电筒、显微镜”只照别人、不照自己。二要忠于事实、探究真相,始终用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决不能歪曲、虚构、捏造事实甚至伪造证据。三要严守执业纪律,诚信、规范执业,严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尊重同行,维护职业群体形象。四要坚持谨言慎行。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公众言论对社会是非判断有较大影响。这是基于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律师不能辜负“法律代言人”的角色期待。律师对案件和社会事件公开发表言论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决不能损害其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利,更不能收了委托人的钱,就昧着正义良心颠倒黑白。可以说,任何偏离公平正义和专业严谨原则的执业活动,任何不依据法律和事实随意发表的公众言论,都背离了律师的职业属性,影响律师的社会形象,也丧失了律师职业的存在价值。

    毋庸讳言,大多数律师都坚守执业底线,为当事人、为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执业不依法、不诚信、不规范的律师还有一定数量。特别是极少数律师为了吸引眼球、博取名利,在网上歪曲事实、虚构夸大甚至恶意诋毁、捏造诽谤,目的是扩大事端、吸粉扬名,还美其名曰“言论自由”、“法律至上”,似乎只要不入刑、法律上没有可罚性,就可以只穿着一条底裤在公众面前“祼奔”。殊不知已经违法,更背离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更有甚者,网下挑动非法滋事、大闹法庭,已涉嫌危害社会秩序犯罪。这些言行严重违反法律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做人准则。那些涉嫌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更与律师身份和法制精神背道而驰,必然付出法律代价。因此,依照律师行业规定查处这些律师在网络上发表歪曲、虚构、辱骂、诽谤、误导公众的错误言论,是规范律师执业的应有之义,是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律师整体利益、创造良好执业环境的必然要求。

    我们正处于一个快速转型发展、更加开放多元的社会。作为一名法律人,要时刻保持职业定力,坚守职责使命,维护职业形象。站在脚下这片土地上,以精湛的专业知识技能,坚定的公平正义追求,过硬的律师职业操守,足够的法律方法智慧,一点一滴推动法治进步。正如一位律界前辈所说:好的律师需具备“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律师要把这些素养、激情、智慧、立场统一到办理的每一个案件、自己的一言一行之中,为当事人、为法治、为社会贡献全部的聪明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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