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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有水律师案 十问杭州律协
丨匿名也查?机场拦截?哪里违规?(后五条)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17-08-19 浏览:3374 分享:

 

    吴有水律师案  十问杭州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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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问:为什么不接受非律师作为听证代理人?

     七问:被投诉人是否聘请代理律师?机场“拦截”是真的吗? 

     八问:律师给协会缴纳会费,为什么还要对其调查处分?   

     九问:听证会为何终止?这对作出处分决定有何影响?     

     十问:本案查处中如何做到教育为先、公开公平? 

 

六问:为什么不接受非律师作为听证代理人?         

    答:律师是专业代理他人解决争议的人士,被投诉人作为律师如果要聘请一名非律师担任代理人,就好比医生找没有行医执照的人看病一样,违背常理。另一方面,非律师不了解律师行业的执业规范和纪律处分的适用问题,所以听证会不接受非律师代理。

 

七问:被投诉人是否聘请代理律师? 其微博称有代理律师被中途“拦截”,是真的吗?

    答:协会欢迎被投诉人聘请律师参与听证。8月9日,市律协告知被投诉人可聘请不超过两名律师作为听证代理人,并希望于8月11日下午提供代理手续,但其一直没有提供,直到听证会现场来了两名代理律师,分别为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王大伟律师、周宁泽律师。二人现场提供代理手续,顺利参加了听证会。 

    关于被投诉人微博上所谓“拦截”一说,其从未向协会提供聘请律师或其他公民代理人的任何信息,何谈中途“被拦截”?被投诉人微博中似是而非的结论,没有说服力,没有人到机场进行所谓的“拦截”。

 

八问:律师给协会缴纳会费,为什么还要对其调查处分?

     答:市律师协会通过搭建沟通平台、参政议政、集体发声等各种渠道,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同时,调查处理会员违规行为也是协会一项职责,有利于维护律师职业形象,赢得社会认同。 

    律师协会是靠会费来运行的,但会费不是违规行为的“保护费”。缴了会费就不受监督和调查,这种认识是狭隘、片面的。市律协的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每年进行审计并书面印发理事、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各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大律师监督。

 

九问:8月15日的听证会为何终止?这对作出处分决定有何影响?

    答:被投诉人是一名自媒体爱好者,拥有多个微博、博客、公众号等,并发表大量无事实依据的炒作性言论。听证当天,其于上午8:28开始宣布在网络上“听证直播”,听证还未开始就发出多份图文。根据《杭州市律师协会听证程序操作规程》,听证不允许录音录像摄影。为确保听证顺利进行,我们要求进入听证现场的所有人员,统一在听证室门口将手机放入写上自己名字的信封里。 

    被投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此不予配合,称交出手机可能泄露手机内资料,而后也不同意带入手机且关机的方案。 

    听证记录人宣布手机关机等听证纪律,被投诉人及其律师不予理会。听证开始后,主持人再次强调关机要求,遭被投诉人拒绝,听证庭休庭合议。此时被投诉人又发出听证现场新的照片微博。听证庭合议后进入听证现场,又三次强调关机要求,被投诉人进行辩解并拒绝。听证庭根据《操作规程》第27条,宣布听证会终止。 

    听证庭多次强调听证纪律,在遵守听证纪律、进行听证和拒绝配合、听证终止之间,最终出现后一结果。听证会终止的,视为该程序终结,不影响惩戒委作出决定。 

    8月16日下午,惩戒委通知被投诉人可继续提交新的申辩材料,其表示不提供。8月17日上午,惩戒委通过了给予被投诉人中止九个月会员权利的处分。

 

十问:本案查处中如何做到教育为先、公开公平?

    答:市律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本案中,被投诉人长期在网络上发表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当言论,2014年以来律师协会多次提醒教育,其不予理会,继续发表大量同类性质网络言论。特别是2015年8月24日,其发表诽谤个人、诋毁有关司法机关的言论并受到当事人投诉后,又承认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经多次提醒、拒不改正;2017年5月21日,其发表歪曲事实、诋毁的言论后,市律协有关负责人上门善意提醒,其仍然我行我素。2017年7月17日,送达立案通知书后,被投诉人反而借机炒作,发表系列网络文章并配上低俗图片,对律师协会进行嘲讽,无法搭建与其善意沟通的对话渠道。但是,市律协惩戒委在处分考量上,还是坚持警示教育原则,在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至一年的自由裁量中,给予其九个月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

   

    如前所述,本案的立案、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市律协严格依照《处分规则》进行,保证被投诉人的知情、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听证会面向杭州律师公开进行,当天有24名律师参加了旁听。 

    因本案关注度较高,自听证公告发出之日起,利用官网、微信、微博及时发布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今天下午,已全文公布该处分决定书。

    惩戒委研究时,全面展示了案件来源、调查过程、证据材料、权利保障、规则适用等案卷,并进行了充分讨论,最终通过了这一处分决定。 

    最后,我在此郑重呼吁,律师一方面要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恪守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客观理性的法律人,在网络喧嚣的时代,决不能盲听盲信、参与炒作应共同维护律师应有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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