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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18〕6号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18-07-13 浏览:12385 分享:

    被处分人:李军民,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原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110237771。

    关于李军民律师私自收取费用一案,杭州市司法局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并已调查完毕。2018年7月6日,杭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李军民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杭司罚决〔2018〕6号)。

    经杭州市司法局查明,李军民原系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复所)专职律师,2016年8月1日从天复所变更到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因与洪某某、曾某某存在股权转让纠纷,2016年3月12日,周某某、刘某某与天复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天复所指派李军民律师具体承办该案一审阶段的法律服务,律师费约定为12000元。该案未经天复所登记审批。3月15日,李军民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收取了周某某支付的12000元律师费,未交给天复所。3月17日,周某某、刘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李军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同日,天复所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公函。3月18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洪某某诉周某某、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和曾某某诉周某某、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李军民出庭代理了两起案件。4月11日,法院就上述两起案件主持双方调解,李军民参加代理并最终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杭拱商初字第2548号和(2015)杭拱商初字第2549号民事调解书。

    杭州市司法局另查明,2018年6月20日,李军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收取的12000元律师费交到天复所。

    本会认为,李军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的相关规定,私自收取委托人支付的12000元律师费,属于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十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的规定。本案中,李军民律师私自收取的律师费已经超过一万元,数额较大,属于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在杭州市司法局调查终结之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李军民律师主动将私自收取的12000元律师费上交律师事务所,属于改正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现李军民律师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李军民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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