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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局律管处 发表时间:2019-03-06 浏览:15945 分享:

 

各区、县(市)司法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司法局,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省内外各律师事务所在杭州设立的分支机构。2019年1月1日—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和上交书面材料,但需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由市司法局在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二、检查考核时间
  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检查考核的方式和标准

    年度检查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检查、抽查的方式,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中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同时对杭州市律师协会就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审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具体标准见《杭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标准(2018年度)》(附件1),考核分值作为评定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形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五、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2);

   (二)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应参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包括:机构、人员、业务活动开展及上年度财务情况,律师执业表现,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以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律师进社区(村)”等社会公益开展情况,要求如实、客观、全面填写,字数为2000字以上(律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包括分所管理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杭州市律师行业收益、纳税情况表》(附件3));

   (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附件4)

   (五)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自评表(对照附件1); 

   (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因司法部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有关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律师事务所如未进行财务审计,可以《杭州市律师行业收益、纳税情况表》替代,由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报告总所是否已经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及评定等次。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各律师事务所于3月31日前上报主管司法局。   

    六、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由市局律师管理处组织对各区、县(市)司法局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对市属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年度检查考核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书面审查阶段(3月31日前)

    各律师事务所应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申报年度考核并上传考核材料,同时向主管司法局报送年度执业考核的书面材料,由各主管司法局进行书面审查和网上审核。市属律师事务所的书面材料统一交到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律师工作窗口。 

    第二阶段:实地检查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主管司法局结合管理实际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实地考核,其中对新设所、书面审查发现问题的、投诉查实的、发生变更或备案事项以及在2018年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应予以实地检查。对市属律师事务所考核和对区、县(市)律师事务所的抽查分组名单及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考核等次评定阶段(5月1日-5月31日)

    各主管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5)在5月10日前统一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综合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后,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确认考核结果并加盖考核专用章。  

    七、工作要求

   (一)各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把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作为监督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严格按照时间进度,精心组织好检查考核工作。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年度检查考核要求,把好初审关。同时要以年度检查考核为契机,摸清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变更情况和律师底数,运用好警示谈话、责令整改等行政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市律协要求组织开展本所律师执业的年度检查考核,要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作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强律师自我约束的重要载体。要对管理制度进行检查梳理,修订完善,对已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律师应该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为保证律师管理平台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上报至公示结束期间,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再提交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相关事项,请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配合。

   (三)除提交书面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和律师协会都应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同时完成等次评定操作。

   (四)为避免律师执业证在考核期间上交给律师执业带来不便,考核公示结束后,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或由律师个人前往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盖章。具体时间待考核公示结束时另行通知。

   (五)因执业盖章已满需要换领新证的律师事务所及个人,请填写《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换发汇总表》(附件6)、《律师执业证书换发汇总表》(附件7),需更换律师执业证的,连同照片在上交考核材料时一并附上。

   (六)为保证“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信息的准确性,请各律师事务所仔细核对平台上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各项登记信息。需要变更和完善的,请根据修改权限,能自行修改的直接修改,不能修改的请填写《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机构信息更新表》(附件8)《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律师信息更新汇总表》(附件9)交主管司法局汇总上报,由市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司法厅修改。

   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可登录“杭州司法行政网” 互动参与——表格下载,自行下载。网址:http://sf.hangzhou.gov.cn/ 。

   联系人:徐剑、钟波;电话:85256533。

 

    附件1:杭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标准(2018年度).doc

    附件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doc

    附件3:杭州市律师行业收益、纳税情况表.doc

    附件4: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doc

    附件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换发汇总表.doc

    附件7:律师执业证书换发汇总表.doc

    附件8: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机构信息更新表.doc

    附件9: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律师信息更新汇总表.doc                 

 

                   杭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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