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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复工的疑难解惑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0-02-16 浏览:4681 分享:

    
    度过比往常更长的春节假期,经过沉默的“延迟复工”期间,从2月10日起企业开始申报复工了,员工也陆续恢复上班,在严肃的疫情状态下,大家的心情或许都是积极又忐忑的。已经复工或是正处于紧张准备状态的企业,是不是都面临着一些头疼的问题,比如复工需要什么条件?怎么申报?复工后如何安排员工工作?前期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怎么算?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本文中结合近期国家及浙江省内系列政策文件进行答疑解惑,为浙江企业或者在浙江有经营业务的企业提供一些关于稳定复工的信息和建议。

    一、企业如何复工问题

    问题1 允许复工后,浙江企业应当如何申报复工?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浙江企业的复工安排,主要依据《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及各地市实施细则,遵循行业错落、分期分段、预案完备及审批复工的基本原则,做到安全防控,有序复工。
    首先,安排医药、城市运行、重点建设项目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优先复工,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照顾,分行业实施复工。
    其次,自2月3日至2月22日,以周为基本期间分期分阶段安排企业复工。但是诸如温州等重疫情区,除关系国计民生企业,均不早于2月17日复工。
    再者,浙江省及各地市都要求复工企业制定好复工防疫预案,包括落实员工登记、日常管控及应急处置等,主要要求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诸如杭州,还推行“企业员工健康码”数字平台,对返岗返工的企业员工实现健康在线监测和服务。
    最后,企业制定完善预案后应当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

    问题2 企业复工时如何建立复工防疫措施?
   
1.复工防疫措施
企业复工防疫措施围绕人员到岗事前检测、生产防控、隔离措施、应急处置及领导小组等环节展开,形成复工防疫链条。
主要举措包括:
    企业应当建立“一人一档”,了解返浙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员工返程,提倡自驾返回,鼓励企业包车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职工,以及建立主动健康申报制度;
    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
    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全员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加强食堂卫生管理,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定期对公用设施进行消    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企业必须建立自控机制,要成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每日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后果
    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未经审核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项下的规定,企业违反当地复工政策的,将存在被责令停产、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罚、拘留、罚款或是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应严谨对待复工防疫事项,切不可疏忽大意。从复工申请到执行汇报,均应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注意当地防控政策的变动情况,根据当地落地细则执行,遵循政策动态更新。

    问题3 生产型企业复工后紧缺用工,外地员工因隔离无法出工,如何解决?
    我们了解到,浙江人才网上线推出紧急招募,为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行业,提供免费的紧缺岗位对接服务。
具体操作可登陆浙江人才网(
www.zjrc.com)或浙江省人力资源网 (www.zjhr.com),点击"全省网络招聘会",按企业需求选择"复工复产企业紧急用工需求发布"即可。
 
   
问题4 若企业采取远程工作方式的,如何建设远程工作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1.分类倡导
    (1)鼓励总部经济和营销服务类企业整体实行线上办公。
    (2)鼓励信息软件、研发设计等企业实行全流程或非核心业务的线上办公。
    (3)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实行网上服务和办公。
    (4)鼓励生产制造、商贸服务等非必须现场操作的业务环节实行线上办公。
   
2.倡导事项
    (1)鼓励企业利用阿里钉钉、电信、移动、联通等现有成熟平台,开展员工考勤、任务管理、审批管理、成果确认、视频会商办等事务的线上办公,开展员工在线沟通、在线项目任务协同、在线文档协同、在线视频会议、在线绩效管理、在线健康管理、在线业务流等线上办公工作模式。
    (2)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的网络业务系统,实行线上业务协同。
    (3)鼓励企业开发移动APP,实现生产调度、产品检测、营销管理、售后服务等个性化业务的移动办公。
    (4)鼓励企业“业务系统上云”,深化工业设计、仓储管理、物流配送、生产排程等业务的“云上部署”。

    二、疫情影响期间,企业面临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问题

   
问题1 企业安排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远程办公在家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资?是否属于加班?
如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2日之后)安排职工采取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的,则企业应按照相应期间的性质依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我们理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除外)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非为春节假期的延长,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是休息日或休假日。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浙江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结合人社部发[2020]8号文的内容与精神,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如企业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可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在优先安排各类休假的情况下仍不能复工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据此,我们认为,2月3日至9日期间,若企业安排员工按照标准制度工时远程办公在家上班的,就2月3日至7日期间,企业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向员工支付工资,就2月8日、9日本身为休息日,若企业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企业应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200%的工资。当然,从员工管理的角度,企业也可采取一定的方式对延迟复工期间依旧上班的员工表示鼓励或奖励。
    若因当地企业复工申报备案流程等导致企业10号不能复工的,企业在批准复工前(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远程办公的,员工工资均按上述方式予以支付。
    不过,由于目前各地政策文件并未对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和工资支付问题作统一解释,如上海则明确2月3日至9日期间属于休息日,如采取在家远程办公形式的,应当作为休息日加班,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浙江省后续可能出台的相关文件或权威解释,在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员工情况等,兼顾双方利益,向员工支付相应工资,我们也会在第一时间进行释明。

    问题2 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而将持续延迟复工的,应当如何安排职工工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如何支付工资?
    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安排工作,延迟复工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就目前整体“抗疫”形式看来,部分企业的特殊用工形式仍将持续一段时间,综合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人社部发[2020]8号文及浙江省《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未来一段时间内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对员工进行工作安排:
    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安排员工远程办公,如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全面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
    当企业延迟复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时,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员工工资:
    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可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或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直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目前,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温州市内不同区县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有2010元、1800元、1660元三类。)
    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补贴,例如浙江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若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问题3 当企业有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时,企业如何发放该员工工资?
    隔离期内,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员工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结合浙江省《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人社部发[2020]8号文等文件规定,凡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若员工在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则企业应当支付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在此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单方解除条件与经济性裁员措施,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若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则应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4 若员工因交通管制等客观原因没有按时返岗时,企业能否不予以支付工资?
    不能,企业应与员工协商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当员工用完各类假后仍不能返岗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根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员工,经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当员工用完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后仍不能按时到岗的,企业安排远程办公时,应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同样地,企业不能随意解除、终止该员工劳动合同,劳动期限届满的,应予以顺延。

    三、疫情期间,浙江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支持

    问题1 为稳定企业复工复产经营秩序,浙江省各级政府出台哪些政策措施?
    为有效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浙江省前后连续发布了“17条意见”和“30条意见”,即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2020年2月10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省内各市、各地区亦先后发布了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以及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措施文件,通过一系列组合措施,使得企业复工复产具有全面保障。

    另外,杭州中院出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司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杭州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各类纠纷,努力降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切实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积极引导复工复产企业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减少复工复产企业诉累。对困难企业、职工,依法充分运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等手段,减轻企业、职工负担。对因为疫情影响而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依法酌情处理,最大限度保护复工复产企业和职工的合法诉权。

    问题2 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或接受捐赠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其他还有那些阶段性红利政策?
   
1.捐赠注意事项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决策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捐赠物资时,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同时,上市公司对外捐赠、受赠资产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关联交易的,则需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如果上市公司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的金额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需要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履行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阶段性红利政策支持
    (1)采购“绿色通道”
    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人员工作和生活保障的通知》,政府采购开通“绿色通道”,明确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确需实行紧急采购的,由各采购单位实行自行采购,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2)简化审批手续
    目前,各省市对于国有企业捐赠事宜已陆续出台相应支持政策。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国资委于2月3日印发的《关于明确国有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国有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因未列入年度预算或超过捐赠额度需要审批的,准予先行捐赠,待疫情解除后按相关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3)税收优惠政策
    近期,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系列公告,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捐赠,明确规定了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特定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结语
    本文内容基于2020年2月12日完稿时已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若国家和地方规定出现变化的,则以最新的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准。相关意见分析旨在为当前特殊情况下的浙江企业复工厘清一点思路,提供些许帮助,以期携手并进、共克时艰。
    (本文由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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