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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疫情防控期企业复工指引
来源:星韵所 发表时间:2020-02-16 浏览:3401 分享: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全国甚至全球,将对近期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司法、行政政策也在陆续调整,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将组织精干力量,持续编写和发布“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尽绵薄之力共克时艰。

    由本所周建伟律师针对企业如何在保证疫情防控安全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复工进行解读。

正文

     在浙江省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如何在保证疫情防控安全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复工,值得企业高度重视。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返岗返工返学人员健康监测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7号)的要求,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整理本指南,供全省企业参考。

    一、总体要求

    1.1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把握“四对关系”,聚焦“五个更加”,落实“十个最严”措施,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等“三个有”和“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的要求,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根据浙江省《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1.2稳步推进企业复工,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并做好相关核准工作。

    二、企业复工时间

    2.1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要确保2月3日起正常开工开业,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连续生产的企业要确保稳定生产。

    2.2除上述企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未经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三、企业复工程序

    3.1 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
    3.2 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方案,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内容包括:
    3.2.1 领导体系
    3.2.2 责任分工
    3.2.3 排查制度
    3.2.4 日常管控
    3.2.5 后勤保障
    3.2.6 应急处置等
    3.3 制定企业复工生产方案。
    3.4 加强风险管控,签署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承诺书。
    3.4.1企业向属地承诺
    3.4.2员工向企业承诺
    3.5 主管部门复工备案。将企业防控领导小组方案、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3.6 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未经审核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产。

    四、复工前人员管理

    企业复工前应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 建立“一人一档”制度。提前掌握返岗返工人员信息,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返浙时间、交通方式。
    4.2 建立主动健康申报制度。返浙前员工需填写健康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返浙前14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4.3 合理安排员工返程。对员工做好安抚工作,提倡自驾返浙。有条件的企业可包车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职工。包车接送的应严格筛查乘坐人员的健康状况,做到防控在源头。
    4.4  特殊员工的合理安排。  
    4.4.1   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春节期间返回户籍地的,应做好劝返工作。
    4.4.2  员工在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的,分情况处理:
    4.4.2.1 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就地隔离,用救护车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
    4.4.2.2 无症状者,通知其现住地基层政府,对其实施不少于14天的医学观察。
    4.5  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者可正常安排工作。
    4.6  正常上岗工作的员工必须签署疫情防控承诺书,备案留存。

    五、复工后的疫情防控

    5.1  根据卫健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
    5.2  配备疫情防控设施及用品。主要包括:
    5.2.1  设立企业测温点。
    5.2.2  设立企业临时隔离室。
    5.2.3  配备防护口罩。
    5.2.4  配备消毒液。
    5.2.5  配备红外测温仪。
    5.3  建立全员健康检测制度。
    5.3.1  每日上午(必要时中午增加一次),对全员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
    5.3.2  一经发现发热或咳嗽等症状员工,立刻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转至临时隔离室。
    5.3.3  检测人员必须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5.4  落实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措施,加强传染病知识健康教育。对全员进行传染病知识培训。
    5.5  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
    5.5.1  对餐厅通风、消毒。
    5.5.2  对食堂工作人员重点排查,确保健康上岗。
    5.5.3  避免集体用餐,推行分餐制、盒饭制、送餐制,分时段进餐,就餐员工之间相隔1米以上。
    5.6  工作环境整治
    5.6.1  工作环境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清洁卫生、预防性消毒。
    5.6.2  暂停使用中央空调。使用独立空调的,应经常清洗。建议不使用空调。
    5.6.3  定期对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如门把手、电梯、按钮、卫生设施等。
    5.6.4  倡导员工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六、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6.1  将疑似患者立即转至企业临时隔离室。
    6.2  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
    6.3  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6.4  若疑似患者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

    七、建立线上招聘制度

    7.1用工不够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
    7.2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7.3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八、建立疫情自控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

    8.1  成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
    8.2  每日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3  每天按时如实向属地政府报送企业疫情防控相关信息。

    九、承担社会责任、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9.1  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9.2  有条件的,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
    9.3  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十、企业疫情防控责任

    10.1  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
    10.2 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未经审核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返岗返工人员排查流程示意图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属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司法机构、行政部门有进一步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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