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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研究 | 战“疫”特辑
《疫情下婚姻家事常见问题解答和法律事务办理指南》(结合杭州最新政策)
来源:京衡所 发表时间:2020-02-25 浏览:2354 分享:

   
    目  录

    第一篇  婚姻关系篇
    1、对于已同居生活的准夫妻因疫情影响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双方的关系是否受婚姻法的保护?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2、疫情期间,因不便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经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3、双方已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疫情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是否还需要履行夫妻间的义务?
    4、杭州市现在可以办理婚姻登记/婚姻解除手续了吗?
    5、分居未满两年遇上新型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第二篇  涉子女篇
    6、第一批企业复工但学校尚未开学的背景下,双职工家庭应如何解决“孩子无人看护”的问题?
    7、未成年人的父母因疫情被隔离致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如何处理?
    8、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直接抚养方是否可以以疫情为由拒绝行使探望权?
    9、离婚后,父母一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10、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一方身处疫区或感染病毒是否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
   
   
第三篇  财产篇
    11、因疫情无法如期举办婚礼,缴纳的酒席定金是否可以退还?
    12、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经营公司,夫妻共同参与经营,因疫情影响公司损失严重,能否主张因不可抗力无力偿还借款而免除偿还责任吗?
    13、未经夫妻一方同意,捐赠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效力?
    14、男女双方在疫情爆发前已订立婚约,且男方已给付女方彩礼,现女方不幸患新冠肺炎,男方是否可以悔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第四篇  程序篇
    15、目前,杭州的法院是否可以立案,是否可以开庭审理案件?
    16、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17、上诉期是否会因疫情而延长?
    18、疫情期间哪些涉婚姻家庭案件的权利行使时间不因疫情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前  言

    2020年的新年,被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肺炎笼罩,直至今天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仍未结束。重大疫情面前,各级政府均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几乎长达一个月,直到近期部分地区才有所松动。在此期间,我们收到了不少因疫情而产生的涉婚姻家事问题的咨询。因此,我们就较为普遍的十八个问题作汇总和解答(主要为杭州地区)。问题总共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婚姻关系篇、涉子女篇、财产篇、程序篇。

    第一篇  婚姻关系篇

    问题1:对于已同居生活的准夫妻因疫情影响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双方的关系是否受婚姻法的保护?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答: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故受疫情影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准夫妻,即使已举行结婚仪式、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产生纠纷的,只能以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因此,在疫情之后应尽快办理或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问题2:疫情期间,因不便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经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因此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的,仍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若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但因疫情无法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该协议尚未生效。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双方可随时对该协议反悔。因此,若担心离婚协议发生变动的一方,在疫情之后应尽快办理离婚登记。

    问题3:双方已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疫情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是否还需要履行夫妻间的义务?
    答:由于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加之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此期间,若一方患病,另一方仍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拒不履行,可向其主张支付扶养费。
    但对此大家不必担心,因为根据目前出台的政策若确诊为新冠肺炎,即使没有医保,国家也会承担相应医疗救治费用。根据2月6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十余条财政支持措施: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2月12日杭州市医保局明确作出回答,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发生的医疗费,个人不需要承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问题4:杭州市现在可以办理婚姻登记/婚姻解除手续了吗?
    答:根据杭州市民政局公告,从今日(2020年2月24日)起开始,杭州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将逐步恢复婚姻登记办理,办理结离婚的具体要求如下:
    1、实行登记预约制。婚姻当事人应提前1-2天通过电话、微信等进行预约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机关科学均衡设置预约对数、预约时段,分批分段进行登记,避免扎堆登记,减少人员逗留时间。
    2、推行材料预审制。工作人员提前与预约当事人联系,通过传真、QQ、微信、电子邮箱等群众不到现场的方式,进行婚姻登记材料预审、线上指导,缩短婚姻登记当事人的现场办理时间。
    3、婚姻当事人、特殊群体的陪同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出示“杭州健康绿码”,配合测温筛查和身份信息核验,经确认无恙后排队叫号进入婚姻登记场所。若有发热等症状的,请延期办理。
    4、暂停开展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和婚姻家庭辅导等服务,原则上暂停“婚育户一件事”联办事项,缩短人员聚集和滞留时间。
    附:杭州地区婚姻登记预约登记一览表

    问题5:分居未满两年遇上新型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答:需分情况看。分居满两年是《婚姻法》认定感情破裂的其中一种法定情形,但是“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也就是说,仅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不属于婚姻法法定情形。
    因此,在疫情前夫妻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在此期间因疫情被隔离,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状态的延续。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即使期间因疫情被隔离,则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

    第二篇  涉子女篇

    问题6:第一批企业复工但学校尚未开学的背景下,双职工家庭应如何解决“孩子无人看护”的问题?
    答:建议有条件的家庭,可将未成年子女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照顾;另外还可以与企业协商采取一方居家看护,同时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提供劳动。
    近日,中共杭州市委杭、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其中第十条专门针对双职工家庭“看护难”的问题给与解决方案。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结束。
 
   
问题7:未成年人的父母因疫情被隔离致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父母的法定监护人资格不会因疫情隔离而丧失,但监护人因被隔离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委托监护给其他愿意且有能力的人或组织,如果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求助。
    民政部近日已发布《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9号)》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在疫情期间要做好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关爱工作的通告》,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如发现因监护人感染疫情或需要隔离等原因导致儿童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可拨打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0571-85249063。
 
   
问题8: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直接抚养方是否可以以疫情为由拒绝行使探望权?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是其法定权利,不应随意中止。虽现处疫情中,父或母仍享有子女的探望权。但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自于疫情重灾区或应处于隔离期等,直接抚养一方可依据行使探望权确不利于子女健康的理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一旦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的权利应当恢复。当然,在疫情期间,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要求采取电话、线上视频等方式等方式行使探望权利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问题9:离婚后,父母一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并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但如支付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建议可与对方协商暂时适当减少或暂缓支付。如果另一方借故拒不支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问题10: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一方身处疫区或感染病毒是否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
    答:对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依照《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工作性质、陪伴状况等)等具体情况,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作出裁判。若子女年满8周岁,还会征求子女的意愿。
    《人民法院报》2020年2月17日第2版中《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如何做好家事审判》一文中明确指明,疫情并不属于长期影响因素,感染病毒亦不意味着失去抚养子女的能力,在处理抚养权和探望权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所在疫情地区和病毒感染当事人实际情况,始终贯彻儿童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坚持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裁判出现偏僻。

    第三篇  财产篇

    问题11:因疫情无法如期举办婚礼,缴纳的酒席定金是否可以退还?
    答:建议可以自行先与酒店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时间、合意解除等处理方式,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目前,浙江高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确因受疫情影响而致使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一方请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杭州中院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中:“预订年夜饭或者其他春节期间聚餐宴席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消费的,可按照合同法“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消费者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退款。餐饮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承担已准备食材等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分担。”
 
   
问题12: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经营公司,夫妻共同参与经营,因疫情影响公司损失严重,能否主张因不可抗力无力偿还借款而免除偿还责任吗?
    答:首先,若一方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是以一方名义对外借款的,另一方也应承担还款义务。第二,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不善造成损失的,不属于减免借款的不可抗力事由。若双方依法约定利息的,本息都应按约偿还。故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当然,若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出借方协商延长还款期限。
    若借款对象是金融机构的,可通过各大银行官网或公众号的公告查询自己是否属于符合信贷宽限条件的人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目前杭州大部分银行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且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由于各大银行要求有所区别,建议申请前提前联系银行进行资格确认并咨询需携带材料。
 
   
问题13:未经夫妻一方同意,捐赠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效力?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从夫妻内部财产关系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均有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若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捐赠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是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在另一方不追认的情形下,该捐赠行为属于无效处分行为。
    而从对外关系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重灾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虽然侵犯了平等处理权,但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该赠与。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夫妻一方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若因另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造成损失的,可在离婚时请求赔偿。
 
   
问题14:男女双方在疫情爆发前已订立婚约,且男方已给付女方彩礼,现女方不幸患新冠肺炎,男方是否可以悔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答: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尚未成立。如果男方想要悔婚,虽然在道德范畴会遭受谴责,但是法律对此并不禁止。根据婚姻自由原则,男方有权决定是否与女方继续缔结婚姻关系。但彩礼是否返还不能仅依据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点,若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即使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主张彩礼返还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为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因此,建议双方可就是否继续缔结婚姻关系及彩礼返还问题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付诸诉讼。

    第四篇  程序篇

    问题15:目前,杭州的法院是否可以立案,是否可以开庭审理案件?
    答:根据浙江高院的公告通知,从今天(即2月24日起)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恢复开放。
    现场办理业务需注意:
    1、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到诉讼服务中心办理有关事项的,请主动配合进行体温检测、信息登记,出示健康码和身份证件。如有发热(体温超过37.2℃)等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诉讼服务中心,请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断。
    2、请在进入诉讼服务中心时,自觉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诉讼服务事项办理完毕后,请及时离开。
    3、请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引,自觉耐心排队等候,不喧哗、不吵闹。
    优先选择线上办理:
    可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APP、浙江法院网(
http://www.zjsfgkw.cn)或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线上方式提交、查询或咨询,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民商事纠纷请优先选择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进行线上调解。
    对已立案受理的案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内容:(1)人民法院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2)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人民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或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开庭、调解的,也可向受案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问题16: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提前联系承办法官告知具体情况。查询承办人联系方式及案件进度,可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微法庭、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及其他公开电话等线上方式。
    若可以线上参与诉讼活动的,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第一、通过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浙江移动微法院”;第二、关注微信公众号“杭州中院”,在菜单栏中点击“微法院”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方式可通过点击“帮助视频”获取。
    若确不能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及时联系法官申请延期审理、延期网上开庭或在线调解,并附上如医院、防疫部门等有权部门开具的隔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法院准许延期。此外,若因疫情无法进行证据收集、证人出庭等的,亦可申请延期开庭。且因疫情导致法院开具的协查函、调查令过期的,可联系法官申请重现出具。符合条件延期的,法院会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问题17:上诉期是否会因疫情而延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款显示,“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可见,若上诉期满的最后一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的,那么上诉期限届满日为2020年2月3日。
 
   
问题18:疫情期间哪些涉婚姻家庭案件的权利行使时间不因疫情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答:目前主流观点认为除斥期间不受疫情影响,以下权利行使时间不因此中断、终止或延长:(1)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权(受胁迫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3)协议离婚后针对财产分配协议请求变更或撤销权(协议离婚后一年内);(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后一年内)。目前, 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恢复开放。建议当事人应在相关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优先采用网上立案、邮递诉讼材料等途径行使权利,必要时再到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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