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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昊所律师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行政法律问题
接受杭州电视台移动电视频道采访
来源:宏昊所 发表时间:2020-03-06 浏览:4096 分享:


    近日,宏昊所江斌律师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行政法律问题接受杭州电视台移动电视频道《阿普说法》栏目的采访,对目前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行政法律问题进行普法答疑,便于广大群众了解政府防控工作的法律依据,理解并配合政府的防控工作。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了多种防控措施,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的行政法规主要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章,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除此之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政府采取的各种防控措施都是有法可依的。

    新冠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我国把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大类,其中甲类的最严重,包括鼠疫、霍乱二种;乙类有25种,包括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等;丙类有10种,包括流感、风疹等。此外,国家卫健委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还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还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有三种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即非典、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如需要采取甲类防控措施的,由国家卫健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因此,本次国家卫健委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依据的正是上述规定。现在看来这也是非常正确的。

    什么是突发事件?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四类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即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到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浙江省根据对疫情的判断和浙江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全国第一个启动一级的应急响应,完全具有法律依据。这也是非常有决断和担当的行政行为,值得点赞。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中可依法采取哪些措施?
    由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是最高级别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响应,所以非常时期,当然有必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对有关人员、场所进行隔离、封闭,限制人员聚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展群防群治、临时征用物资设备等防控措施;并且还可对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从严惩处。

    患有新型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当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有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最高可处5到10天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隐瞒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拒绝配合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有什么法律后果?
    及时发现传染源并予以隔离,是防止疫情扩散的关键,故意隐瞒情况或拒绝接受相关防控措施,会导致病毒的传播,故实施上述行为,包括不如实申报“杭州健康码”,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在此也要与大家说明一下,疫情还未结束,故意隐瞒情况只能害人害已,大家还是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违法涨价,或者大量囤积防疫用品、基本民生商品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哄抬物价,扰乱了市场秩序,可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最高可处五到十天拘留。
    因此,在这样的非常时期,大家首先要做到自己不造谣,其次,对于我们在微信群中收到的一些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也不要轻易相信和转发,尽管在传播谣言的过程中,你可能并不知道自己所传播的信息属于谣言,但这并不影响传播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因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是散布谣言的行为,只要认定你传播谣言的行为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程度,便可以进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传播谣言时存在明知是谣言而传播的情形,则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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