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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热点问题及律师实务”讲座活动综述
来源: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3-06-26 浏览:999 分享:

2023年6月18日上午,由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办、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协办的“刑民交叉热点问题及律师实务”讲座在温州大学城开元名庭酒店顺利举办。活动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勇作专题授课,200余名律师参与了讲座。

张教授的讲座分为 “刑民交叉类案的界定及判断标准”、“刑民(行)交叉领域前置法的作用”、“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法认定”、“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法处理”等四个部分。其核心观点认为,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予以考察,“同一事实”是刑民交叉类案的判断标准。处理实体类的刑民交叉案件须把握罪刑法定原则、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形式和实质判断相结合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可以采取“先刑后民”方式,但“民刑并行”甚至“先民后刑”并非不可行。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之间,应当充分尊重先判决效力,不能轻易地以刑事否定民事或者以民事否定刑事。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上述判断标准和处理规则,对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民法上存在权利基础、权利争议或者效力待定行为是否阻却犯罪、违约、欺诈等民事瑕疵或违法行为与刑法诈骗的区分的问题予以正确认定。

在“刑民交叉类案的界定及判断标准”部分,张教授从刑民交叉类案的内涵界定入手,提出对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认定的三个角度,并以钱某航班延误骗保案和南京航班延误骗保案两个案件为例,阐述了罪与非罪的区别。

在刑民(行)交叉领域前置法的作用”部分,张教授认为处理刑民(行)交叉案件需要关注前置法,司法实践需要贯彻法秩序的统一,关注前置法对犯罪认定的指导作用。张教授还提出,刑法不能唯前置法“马首是瞻”,认为前置法无法为犯罪认定提供“质”的根据,前置法和刑法是“烟”与“火”的关系,违反前置法只不过是“冒烟”,但是,烟雾之下未必真有火。张教授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认为司法机关倾向于将违反税收法规的虚开行为和犯罪行为画等号,实质上是将前置法的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混同。以经营性传销活动犯罪为例,提出刑事司法中并不是将前置法中的违法性判断标准直接作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依据。以交通肇事罪为例,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的规范目的之间的差异。

张教授总结认为,法秩序必须是统一的,规范之间不能有内在矛盾,这就要求犯罪认定必须顾及前置法的基本态度。但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关注前置法,不等于前置法对于犯罪认定有根本性、实质性影响。要有效限定处罚范围,就必须承认,刑法上的违法性判断是相对独立的。那种主张刑法在质上从属于前置法,仅仅在量上相对独立于前置法的“前置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主张并不具有合理性。

“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法认定”部分,张教授从帅英“骗保”案、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入手、阐释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违法性判断标准。又以李某某、孙某某专利碰瓷案、无权代理处分房产案、动迁房“先卖后抵”案件的认定等案例,提出民事侵权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分、行使私权行为与维护公益行为的界分的判断方法。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法处理”部分,张教授先从“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的程序选择入手,提出总体上涉及“同一事实”采取“先刑后民”是一个大原则。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采取“先刑后民”是司法实践形成的惯常做法,尚欠缺基本的法律依据。张教授通过红海公司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洪某某诉曹某某、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孔某某销售棺材欺诈案等案例对上述观点作进一步阐释。随后,张教授从郝某某职务侵占案、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等案例,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提出独到的见解。

讲座最后,张教授为与会人员梳理了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领域的部分法律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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