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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金融专业委员会私募基金课题组“私募基金裁判规则、监管规章研究及最新动态探讨”
来源:金融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3-07-24 浏览:687 分享:

会议时间:2023年7月21日星期五14:00-17:30

会议地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私募基金课题组

参与人员: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私募基金课题组全体成员

7月21日下午,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金融专业委员会私募基金课题组第一次会议暨私募基金裁判规则、监管规章研究及最新动态探讨活动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顺利召开。会议由私募基金课题组组长吴慧霞律师主持,金融委主任班子、金融委多名委员,私募基金课题组全体组员律师出席了活动。

活动伊始,吴慧霞律师阐述了举办本次活动的意义和宗旨。近期,国务院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9月1 日起正式实施),十年磨一剑,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迎来了首部行政法规,填补了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法律渊源的空白,完善了私募基金投资领域的法律监管体系。即将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私募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个环节会有哪些影响、对争议的解决会有哪些启示,以及今年 5 月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对私募管理人登记及合规方面会有哪些新的动态。私募基金课题组举办这次活动,律师同仁们一起探讨、学习,共同合作,极具现实意义。

杭州市律协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诸奇红律师为本次活动致辞。首先,诸主任对参加活动的律师们表示感谢,诸主任提出律师永远不能停止学习,本次活动一方面是积极响应律协对专委会做研究、出成果的指导意见,一方面也是切实地探讨新规出台后的新业务。诸主任表示,希望今天有主旨分享的嘉宾律师可以知无不言,其他律师也可以言无不尽,一起收获一个成果丰富的下午。

随后活动进入主旨分享环节,各位律师就私募基金相关课题进行了深入而有益的探讨,其中私募基金课题组四位成员律师进行了精彩的主题分享。

朱鑫元律师分享的主题是“《私募登记备案办法》对办理私募登记业务的新要求”。朱律师从登记备案办法新规入手,讲解了六个方面的变化,其中包括对登记时间的限制,资本金的大幅提升,法定代表人以及投资高管必须要持股,对实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高管工作经验要求大幅提升等等提出新要求。

马骥律师分享的主题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募、投、管、退’的影响”。马律师从自己的实务经验出发,从“募、投、管、退”四个方面提出了他的思考。募,私募代销的边界到底在哪里?投,私募到底是属于资产管理还是属于资产期权?管,双GP的可行性。退,也是客户较为关心的问题,到底能否同股不同权。马律师留下极具洞见的问题,引发在场所有律师的思考和讨论。

杨扬律师就其职业经验分享了他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解读,杨律师对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适用,GP与私募基金管理分离的基金架构的特别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董监高的任职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的禁止行为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资金的细化要求等13个要点,对比新旧条文进行了细致的解读。

诸奇红律师分享高屋建瓴,从监管动态到行业动态,从实践经验到律师面临的现状等多角度、多方位进行剖析。其以自身实务经验,并结合最新监管动态,分享了私募新规对基金合同的修改提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如在募集阶段的《投资者声明函》、《投资者承诺书》中增加无代持情况声明,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查询渠道,增加维持运作条款等。

分享环节结束,参会律师就私募基金裁判规则、监管规章以及最新动态等课题进行了积极探讨,并就办案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问互动,站在不同的视角,真诚分享,交流互鉴。

在会议的最后环节,私募基金课题组组员律师探讨分工课题组研究工作,并决定课题组将在私募基金监管文件汇编、裁判规则梳理方面输出成果。

本次金融专业委员会私募基金课题组第一次会议暨私募基金裁判规则、监管规章研究及最新动态探讨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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