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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案件中执业纪律规范”讲座暨“夫妻财产申报制度适用”研讨会综述
来源:家事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3-08-30 浏览:1412 分享:

2023年8月25日下午,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婚姻继承案件中执业纪律规范”讲座暨“夫妻财产申报制度适用”研讨会,在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活动邀请杭州市律师协会道德纪律委员会委员、宣传教育委员会主任、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金峰律师作“律师在代理婚姻继承案件中的执纪风险防范”主题分享。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魏小军、副主任金丽迪、叶舒、秘书长何嘉川、副秘书长李雅斓及各专委会委员等共同参加了本次活动。

本次活动由讲座环节、提问环节、研讨环节构成。在讲座环节,陈金峰律师提出执纪规范可以围绕着“一个起点、两个层面、三条红线、四级规范、五类高发”展开。“一个起点”是指以律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服务为案件受理起点;“两个层面”是指对律所主体有责任要求,对律师有规范要求;“三条红线”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的刑事线、行政线、行业线;“四级规范”是指律师执业须遵守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行政规范、行业规范;“五类高发”是指律师执业遭到投诉较为常见的类型,包括:利益冲突行为、违规收案收费行为、代理不尽责行为、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存在利益冲突行为的案例分析中,陈律师着重强调了《浙江省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信息发布规则》,对律师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在后三类处罚中,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在官方网站“神州律师网”进行发布。另外,陈律师亦着重强调了直接利益冲突的判断方式。在《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第四条中对“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作了列举,主要有十二种。其中第十一种情形“律师在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案件中终止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一年之内,该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作为该案件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办理与原当事人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属于较为高发的情况。《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直接利益冲突的禁止”,律师对本规则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情形,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行为;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在存在违规收案、收费行为的案件分析中,陈律师着重强调律师不能私自接受委托、收取案件费用,仅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以让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在律师账户中停留3天,在3天内必须将律师费转入律所账户。在律师存在代理不尽责行为的案例分析中,陈律师简要介绍了代理不尽责行为的几种类型,主要包括: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未及时转交法律文书、利用提供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利益。在律师存在泄露秘密或者隐私行为的案例分析中,陈律师提出家事领域较其他领域更容易解除客户的隐私内容,更需提高注意义务。在涉及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分析中,陈律师强调我们要避免低价竞争、恶意竞争等情形。

在提问环节,由叶舒副主任主持,几位委员针对直接利益冲突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发问。陈律师针对具体的案例做出了分析,并指出《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第六条是作为判断的具体依据,主要还是看律师是否有利用之前受理案件存在的信息优势导致在新受理的案件中存在损害原当事人利益的可能。

在研讨环节,何嘉川秘书长提出可围绕夫妻财产申报令的五个方面来展开研讨,分别是:申报的前提和条件、申报的时间、申报的内容、申报和调查令的关系、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就第一个方面,申报主要是由谁来开启。有建议认为,如果原告提起了财产分割诉求,双方均有义务如实填报财产申报令。因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当事人极有可能为节省诉讼费而不提及财产分割诉请。如填写了,则证明其存在分割的迫切需求,其中的典型情况即为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应强制提交财产申报令,从财产申报令现行实施情况来看,法院并未强制要求双方填写。此时就存在一方如实填写,一方据不填写或填写不实的情况,而这对如实填写一方而言,显然不公。另有委员认为,财产申报不应仅局限于离婚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可以扩展至婚姻家庭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如《民法典》第1066条所涉及的两种情况时,因该条所涉情况本质也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可要求双方填写。就第二个方面,大多数委员认为应在立案阶段发放财产申报令,这给双方充分的时间搜集财产信息,完成填写。申报令提交时间应与举证期间相结合,同时考虑庭审时间。提交时间应定在庭审前几日,这可让对申报内容存疑一方的配偶及时开具调查令,确定财产真实情况。就第三个方面,各位委员分别提出了如下建议:1.动产单列一项;2.债权债务附凭证;3.存款、理财产品、微信、支付宝、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改为附最近两年的交易流水较佳;4.股票项建议同时要求填写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5.股权项下建议加入要求申报“期权”的内容;6.保险项下保险保费支付情况也应要求填写。就第四个方面,各委员认为申报令应与调查令并行展开,不能因申报令的填写而让当事人丧失调取真实证据的权利。就第五个方面,各委员认为在财产申报令初始适用阶段,要求未如实填报一方承担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也较为适宜。

本次研讨会的举办既让家事专业委员会了解到高发的执业违纪情况,谨记执业红线,又让家事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出谋划策,实现观点的碰撞交织,极大地提升了家事专业委员会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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