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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会议综述
来源: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3-10-23 浏览:556 分享:

2023年10月21日下午,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成功举办。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总局法律顾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常务理事、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徐易北律师、市知产委主任周建中律师、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芳律师受邀参加研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知产委主任、合伙人黄悦波律师主持本次活动。市知产委委员及非委员律师等共计20余专业人士参加了本次活动。

本次研讨会,与会嘉宾围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立法问题及实务办案难点等主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场气氛热烈,交流效果突出。

周建中律师详细介绍了本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立法修改背景。他指出,现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不能满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实需求,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的重要指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进程。基于此次修改以“急用先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该征求意见稿仍存在相关不足,如虽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仍未能有效解决实务中地理标志真假辨识的问题,希望与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

周律师进一步介绍道,近年来,我国重视发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西湖龙井茶更是得到当地政府高度重视。2021年起,杭州出台地方性法规,建立电子管理系统,对西湖龙井茶实施严格监管,取得明显成效。这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管理模式。但实践中也存在问题,如产量限制可能不利于品牌推广,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资源建系统的可复制性存疑,二维码标识的实际作用有限等。另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真伪辨别也是难点。总体来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正处在标识管理与政府部门管理之间的过渡阶段,杭州模式实现了二者的有机结合。各地可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模式。但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对文化传承、乡村振兴的正面价值还需持续探索。政企界专家学者应共同研究如何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服务国家发展。

杨芳律师强调了本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征求意见稿的进步之处。她指出,一是贯彻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将主管部门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二是效仿商标审查流程,完善了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和程序,新增撤销程序,适应现实需求。同时,她结合实务办案经验,认为各地法院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认识不尽统一,需要进一步明确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关系和边界。

此外,杨律师阐述了对地理标志通用名称问题的看法:一些原产地名称已经演变为通用名称,这属于正常发展,不应过度保护。例如香槟原为法国地名,现已成为葡萄酒通用名称;四川泡菜、广东烧腊也属于地名演变为通用食品名称的情况。但是有些地名产品如果不加以保护也可能沦为通用名称,这样不利于产品价值维护。例如安吉白茶如果各地都可以使用,可能成为一类白茶的通用叫法;以前的龙井茶如果不划分不同产地,也可能变成绿茶的通称。因此需要正确处理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关系,对已经成为通名的不必过度保护,但值得保护的地名产品应该及时进行地理标志保护,避免其变成通用名称。

黄悦波律师就销售者产品标识不当的问题发表了看法,认为可从商标法领域依据许可合同进行维权。同时,征求意见稿第33条“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构成违法”,可能成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维权中新的救济路径。

黄悦波律师提出,从商标授权使用的角度看,如果被授权方产品质量或标识使用有问题,目前法律上存在困境。但可参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33条,探索通过地标产品保护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可能性。此外,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经过多次变化,对地域性和关联性要求也在调整。我国规定对真实性要求不高,地域性要求也有变化。整体上更注重产品声誉,不像欧盟对本地产区要求那么严格。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也可能与商标产生冲突,法律对此有规定。新增的撤销规定第一项“标志产品名称演变为通用名称”存在疑问。本规定来源为部门规章,效力待考究。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专利部副主任郭锦春律师关注到,商标法第八条中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规定。该条后面有“误导公众”的限定条件,郭律师质疑这是否是前置条件,如果不存在误导是否可以共存。郭律师举例金华火腿商标,这在1998年前后曾引发金华群众抗议要求收回商标。2007年该商标被转让给浙江金华火腿公司,并非回到金华人民手中。郭律师认为,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时,是否存在“误导公众”还有讨论空间。商标法这一规定值得探讨,并非前置条件,且转让商标不等于地理标志产权回归当地人民。徐易北律师主张应结合商标法规定中的合理使用来判断同时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是否误导公众。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董麒律师通过思维导图分享了地理标志名称内涵演变的过程,详细介绍了国际及国内法规对地理标志概念的定义历程。

徐易北律师指出:第一,地理标志立法在保护标志还是保护产品上的矛盾。立法目的是保护产品质量,但标志管理存在问题,实践中标志满天飞。应注意立法的逻辑关系,明确保护标志只是保护产品质量的手段。第二,不同部门在地理标志管理上的争议。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都想管地理标志产品,造成管理混乱。立法应注意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第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真伪判断需要依靠专业人员的经验,不能仅凭机器检测数据。判断假冒产品需要找到真品进行比对分析。第四,应注意不同利益方的平衡,避免过度保护某一方。要兼顾农民、企业、消费者等多方利益。

随后,徐易北律师在地理标志保护的研究提出了建议。他指出,就地理标志保护立法而言,地名和标志的界定存在不封闭性,导致后续的工艺、人文及质量控制存在困难。目前立法在这方面趋向泛化,产区范围可不断扩大,给保护带来挑战。从法律视角强行规范也存在难度。建议可从上位法着手,明确规范滥用等行为的定性,同时在具体条款中既保护标志又通过标志体现产品保护。处罚时要区分违反标志管理还是产品管理,前者较为简单,后者则需要建立产品判别体系,成本较高。可以参考绍兴黄酒的保护方案,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关键是地方政府有没有能力进行产品质量控制。从国家层面看,标准化和计量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地方政府能从根本上提升质量技术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对特色农产品的有效保护。

最后,徐易北律师强调律师应该关注立法动向、积极跟进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进行献言建策,并在实务案件中主动组织、参与企业调研工作,抓住相关业务机会。

活动最后,周建中主任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他强调了地理标志保护对国家乡村振兴、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并表示相较于专利、商标,业内人士对地理标志保护研究较少。他希望律师们能够顺应需求,持续关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共同应对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呼吁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成员要做好带头作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的实务调研工作。

本次活动为与会律师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的研究与业务拓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启发,对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拓展业务领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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