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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 | “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的辩护与代理”座谈会
来源:刑诉法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3-12-05 浏览:1943 分享:

2023年11月29日,由杭州市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诉委”)主办的“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的辩护与代理”座谈会在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顺利举行。刑诉委主任班子、刑诉委委员及秘书处成员、非委员律师等8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由池蓓蕾、应李敏主持。

活动伊始,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主任、大成所刑委会副主任何慕律师和刑诉委副主任、杭天信所副主任楼宇广律师分别作开场致辞。本次活动共分为上下两个半场,共计八位行业内专业刑辩律师针对《被告人财产刑辩护》、《案外人财产处置代理》两个专题进行分享。

 

上半场由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李玉亮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李玮乐律师、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盛松涛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卢娉婷律师四位嘉宾紧紧围绕《被告人财产刑辩护》这一主题进行分享。

李玉亮律师作了关于非法集资案件中共犯退赔范围的分享,他结合自己的在办案件,对被告人财产的退赔顺序和退赔范围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提出了最优辩护方案。在退赔顺序部分,李玉亮律师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立法倾向,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被执行的财产属于涉案财物,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但若用于分配的财产不属于赃款赃物等涉案财产而属于被执行人一般责任财产,则被害人债权与民事普通债权应处于同一顺位。在退赃退赔责任范围部分,李玉亮律师以案例的方式引出完全连带责任、完全独立责任、以连带责任为原则,以独立责任为补充三种退赔方式的优点与弊端,从而提出作为辩护人的最佳辩护方案应为以独立责任为原则,以连带责任为补充的退赃退赔模式。

李玮乐律师主要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被告人涉案财产问题进行了分享与探讨。李玮乐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肯定了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被处置给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性。在刑辩律师代理被告人应诉时应明确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条件,主要包括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盛松涛律师在分享中指出,刑事案件中关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在追缴、退赔、没收、返还等问题上,辩护人与司法机关在认识上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不妨借助大数据的力量,针对争议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裁判尺度和标准,寻找对自身有利的裁判文书作为辩护人观点支撑。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此法往往效果显著,司法机关在面对本单位过往对于争议问题的裁判标准尤其重视。因此,作为辩护人在被告人财产刑辩护中,不可忽视过往裁判标准的力量。

卢娉婷律师则是就刑辩律师针对被告人涉案财产的辩护视角和辩护思路进行了分享。卢娉婷律师认为,针对被告人涉案财产的辩护可以从办案程序、实体法律、权属关系、证据要求、第三人权益保障等多个角度切入,形成有效辩护方案,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处置被告人财产的证据要求及第三人权益保障两个切入点为例,卢娉婷律师指出,涉案财产处置属于刑法附加刑中的财产刑处罚,对其适用的证据要求同样应遵循《刑诉法》关于证明义务和证明标准的规定,公诉机关应负责举证且应达到确实充分、无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方能依法处置被告人财产,作为刑辩律师应积极收集证据用以证明涉案财产不属于处置的范畴,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在第三人权益保障视角,应明确涉案财产返还包括多种情形,包括被害人财产、案外第三人合法财产、案外第三人正当债权、案外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为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等。作为刑辩律师,应依法为利害关系人就涉案财产的处置提出异议、意见、申诉和控告等,以保障其合法权益。针对被告人涉案财产的辩护应充分发挥刑辩律师的主观能动性,从多角度、多维度排查被告人涉案财产的权属关系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等,对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证据材料及适用的实体法律进行充分研究,形成有效辩护方案,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王小兵律师对四位嘉宾的分享进行了点评,他表示,大家的分享都很精彩,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向对被告人涉案财产辩护的视角和思路,中间还穿插着四位嘉宾亲自办理过的案例分享,非常生动形象地为大家分享了专业知识。

下半场活动同样由四位嘉宾进行分享,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伍炫蓉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毅婕律师、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洪丹霞律师、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张开颜律师就《案外人财产处置代理》这一主题分别进行了分享。

伍炫蓉律师从被告人资产的辩护及案外人资产的辩护两个角度进行了分享。针对被告人资产的辩护,伍炫蓉律师认为主要包括犯罪所得和责令退赔两个要点。1.犯罪所得:若犯罪所得数额无法查清,则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则无法追缴。例如公司类犯罪中,公司仅某一项目涉嫌犯罪,则员工固定工资收入并非仅来自违法项目,则不宜将其工资认定为违法所得。2.责令退赔:非法集资类案件判决中,常常出现共同犯罪人员共同承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所有损失的情况。针对此类案件,省内司法机关大多针对从犯,仅以实际违法所得为限予以追缴。因此,在辩护工作中争取被告人从犯地位,对保障被告人资产有重大意义。就案外人资产的辩护而言,伍炫蓉律师认为可以从债权人、合作伙伴及父母三类主体入手进行解读。1.债权人:依据“先刑后民”的处置原则,债权人利益有时难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全,若可争取在判前主动处置被查封的被告人不动产,既可保全债权人利益,也可避免被告人不动产因法拍而被“贱卖”,同时处置所得资金,可用于主动退赃,减少被害人损失。2.合作伙伴:被告人公司与其他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时,双方存在钱款往来,导致资产黏连。例如杭州某电商平台,因极少部分经营项目涉嫌犯罪,主营业务系合法经营,其公司银行账户(大部分系供应商货款)上亿元资金被冻结。基于保障民生的角度,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结前,解封被告单位部分资产。3.父母: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因判决责令退赔,因而被告人合法资产也会被执行。但生活中,常有父母为避免缴税,而将自己购入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并承诺百年以后该房产归子女所有,此类房产也存在被执行的情况。我认为,在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时,注重从实质上审查财产的归属,例如被告人出资为他人购买的房产,也应被追缴。但在责令退赔程序中,审查被告人合法财产时,又采用民事上的公示原则,标准不一,有失公允。

黄毅婕律师作了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分享。黄律师从承办的案外人财产处置案件出发,对案外人范围、涉案财产类型、不同阶段救济途径、刑事善意取得制度等作了讲解。针对案外人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应先做定性辨析,判断是否属于涉案财物,再判断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还是调查、审查、处置都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刑辩律师应分阶段介入进行救济。

洪丹霞律师主要就刑辩业务的开拓进行了分享。洪丹霞律师认为在传统刑事辩护业务萎缩的情况下,案外人财产处置的代理业务不失为另辟蹊径的扩大业务体量的一种选择。因为有关案外人财产处置的规范缺失、程序缺位、观念有偏差使得案外人财产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无论是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律师职业价值的高度还是从律师业务市场的现实出发,案外人财产处置的代理业务都有深入研究开拓之价值。而且,案外人财产处置的代理业务能促进律师同行之间的合作交流。现行法律框架下,律师为案外人在财产处置方面提供的服务可以是多样的,比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前阶段,当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被查、冻、扣时,律师可以协助案外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收集并提供利于解除上述措施的证据,更要避免公安机关过早地把相关财物当成赃款赃物予以返还被害人。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协助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甚至是申请并辅导案外人出庭。在执行阶段,律师可以代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并视情况决定是申请再审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张开颜律师主要从案外人财产处置问题的现状、案外人财产处置的案例分享以及案外人财产处置的代理思路三个层面进行了分享。关于案外人财产处置问题的现状,张开颜律师指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对案外人财产处置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实质上,以上规定只是为了明确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涉案财物具有审查的职权,保障的是公检人员的执法权力。在诉讼阶段,现行法律仍未赋予案外人明确的诉讼地位,致使案外人出庭制度“名存实亡”,也未明确律师作为代理人是否有权利参加庭审。在执行阶段,虽有救济程序,但时机及观念的形成均不利于保障案外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关于案外人财产处置的案例分享,张开颜律师主要分享了某公司销售商铺使用权涉嫌非吸案,在公安机关冻结大量公司员工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以主要犯罪人员退赔、退赃为基础,与公安机关协商,成功对部分员工银行账户先行解冻;某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在公安机关查封犯罪嫌疑人亲属车辆的情况下,通过提交购买凭证、交易记录、资金往来等证据,厘清车主与犯罪嫌疑人财产界限,明确车辆与涉案资金无关,并非涉案财物,与公安机关协商,成功对亲属车辆解除查控措施。张开颜律师在分享中提出,在侦查阶段,律师需要以案外人的名义请求公安机关提供查封扣押清单,并提交案外人财产书面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案外人的律师,申请调阅刑事案件材料存在被拒绝的可能。律师在申请阅卷或提出书面异议时,应当站在人民检察院的视角,紧紧围绕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要求以及便利诉讼阶段的角度,向其提出相关意见。在诉讼阶段,异议材料及其证据应当内容充分、逻辑清晰,具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用以争取出庭机会。

王良宝律师对四位嘉宾的分享进行了点评。王良宝律师表示,将办案视角看向案外人财产处置,探索这一行业蓝海,搭建合作平台,可以促进同行间的合作,畅通交流渠道,促进同行合作,以达到互惠、互利、共赢的局面。

在本次活动的最后,杭州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朱卫永律师进行了座谈会总结。朱主任感谢各位委员、非委员参加本次研讨会,也将继续开展好刑诉委相关活动,期待大家继续参加研究学习活动。整场活动持续了三个小时,在委员及非委员律师热烈的掌声中正式结束,也为杭州律协第十届刑诉委的首年任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期待2024年度继续开展更为丰富多样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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