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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的金融债权限制与保护》专题讲座活动综述
来源:金融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4-01-09 浏览:588 分享:

会议时间:2024年1月6日星期六14:00-17:40

会议地点: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

承办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参与人员:杭州市律协金融委全体委员及其他非委员律师

2024年1月6日下午,《破产中的金融债权限制与保护》专题讲座活动在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召开。专题讲座活动由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诸奇红律师主持。

活动开始,诸奇红进行开场介绍、天驰君泰银行专委会主任曲忠致辞,欢迎大家的到来,并介绍了本次讲座活动的分享嘉宾和主题,以及具体的议程安排。

第一位分享的是作为特邀嘉宾的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诉再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分享的主题是《民商事再审案件之“有效代理”》。王超律师首先深度阐述了再审案件在律师承办案件中的重要性,并通过多种数据说明了目前申请再审的被驳回率普遍较高。除此之外,王超律师还从自身之前从事法官职业的经历出发,表示目前案件数量过多、法官压力较大,一份有效的、直切要点的再审申请显得尤为重要。基于种种因素,律师在办理再审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以取得再审裁定为关键。

从宏观角度来说,王超律师认为律师可以通过阅读最高院司法解释、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等法律文献培养法感,从而帮助当事人判断案件的再审价值,有选择地提交再审申请,使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审查有价值的案件。从微观角度来说,王超律师从“找准切入点”、“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和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对象避坑(例如哪些裁判文书不能申请再审)”三个方面,列举了多个案例,详细阐述了提出有效的再审申请具体要做到哪些基本点。

第二位分享的是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阳光教授。分享的主题是《破产中的金融债权限制与保护》。徐教授首先重申了其基本观点:1.破产程序处理的债权主要是金融债权,且其比例仍在不断上升。 2.保护金融债权事关国家金融安全,限制金融债权是破产立法目标的需要。3.重整制度的本质,是牺牲担保权人的部分利益,增进普通债权人的部分利益。4.担保权不应当因为破产而减损,可以基于破产法的目标而有所限制,但需要给予必要甚至是充分的保护(包括实体权益和程序期待利益的保护)。5.破产法的初心是公平偿债。破产法的人文关怀是困境拯救,困境拯救是建立在公平偿债的基础上。

首先徐教授从“限制”版块展开,以英国政府浮动抵押制度中保护普通债权人的限制、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破产的限制、行政处置阶段的三终止政策(针对证券公司破产)等为示例,对“担保财产纳入破产财产(没有规定别除权)”、“停止计息,担保权受限”、“与其他优先权的冲突”、“重整方案中容易被区别对待”等问题进行了分享与讨论。其次是“保护”版块,主要涉及“优先受偿权”“担保权暂停行使的救济”“自动中止的例外:非重整的必要财产”“债转股的选择权”“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等方面。

除此之外,徐教授还对金额债权的受偿顺位、抵押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如何有优先受偿、担保权暂停行使等方面,从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随后,徐教授还针对现场律师的实务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

最后,天驰君泰管理合伙人、银行金融专委会副主任李芳律师进行了总结,专题讲座圆满结束。本次专题讲座让杭州金融律师收获了切实可行的实务经验、丰富扎实的理论知识以及先进的立法风向,为金融委举办专题讲座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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