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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委2024年度第一次活动综述
来源:刑法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4-03-11 浏览:268 分享:

2024年3月9日下午,市律协第十届刑法专业委员会2024年度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暨“刑事律师怎么找到辩点”专题讲座在杭州市律协大会议室顺利举办。刑法委主任王楠,副主任潘克本、郭越鸣,刑法委委员和部分非委员律师,秘书处成员参加本次活动。

本次活动分为上下两个半场。首先上半场是第十届刑法委2024年度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王楠主任就刑法委2023年度开展的工作作了总结,并就2024年度的工作计划向全体委员作了通报。

下半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洪兵应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简称“刑法委”)邀请,开展“刑事律师怎么找到辩点”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系刑法委2024年度第一次全体大会活动内容之一,刑法委委员及非委员律师共计近百人参加了本次讲座沙龙,活动由刑法委副主任潘克本主持。

陈教授结合案例,分别从目的性、均衡性、协调性、体系性等方面深入阐述了刑法分则罪名的解释原理及争议问题。陈教授指出,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善于运用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与方法,准确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而找到案件辩点。

关于目的性,陈教授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分则的每个罪刑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要以保护法益为指导解释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对保护法益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不同,对具体案件的结论也就不同。陈教授强调,刑事律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同时要以保护法益为指导解释构成要件。

关于均衡性,陈教授认为,均衡性主要是指罪与刑之间的均衡性,当然也可以说包括部分罪与罪之间的均衡问题。对于以刑制罪的提法,要有正确的理解。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犯罪是适合科处刑罚的行为。其次,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要受法定刑的制约,不能把轻微的不法行为解释到很重的构成要件中去。再次,要考虑我国自然犯、法定犯一体化的规定,即使在一个罪中也要按自然犯与法定犯的不同情形去解释。最后,要区分实害犯与危险犯。

关于协调性,陈教授认为,研究刑法分则的任何一个犯罪,都至少要找30个左右相关的条文,不要研究一个条文就只看一个条文,这样是不可以的。刑法本身就是一个内部协调的体系,如果不协调,就必然导致刑法的处理不公平。你阅读的相关法条越多,就越能照顾到相关法条的关系,从而使相关法条之间没有冲突和矛盾。

关于体系性,陈教授强调,在以总论为指导分析具体罪名的时候,就按照总论的犯罪论体系解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要素。也就是说,要先看客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然后判断有无违法阻却事由,再看责任的要素,最后考虑未遂、共犯、罪数问题。

在讲座过程中,陈教授多次强调,罪刑相适应和罪刑法定才是解释刑法分则的铁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始终贯彻于刑法分则每一个解释结论中。刑法分则个罪的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法益侵害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刑事律师在办案时,要准确理解并充分运用“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涉案人员的实行行为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

本次讲座,陈教授例举了大量的实务案例,切合刑事律师的办案实际,让与会律师获益匪浅。其在刑法分则理论上的独到观点与见解,给在场的每位律师带来启发与新的视角。其幽默风趣、富有激情的演讲风格,多次激起热烈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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