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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08-09-27 浏览:3847 分享:

杭政函〔2008〕202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留学人员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杭人专〔2008〕309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发放范围问题。扩大《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发放范围,即由目前持有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扩大到合法取得外国国籍并在杭创业或从事科技、教育、管理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界定,按照《
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的规定执行]。留学人员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申请创业资助,并在购买商品房、子女入学、入住酒店等方面享受与市民相同待遇。

  二、关于出入境管理问题。为取得外国国籍并在杭创业或从事科技、教育、管理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出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2-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签证;对需在杭常住人员,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办理上述手续时,高层次留学人员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的公函等有关资料。

  三、关于住房问题。放宽来杭创业留学人员申购引进人才专项住房的准入条件,即持有中国护照,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回国后取得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杭落户的留学人员(含留学人员配偶是外国国籍的),申购引进人才专项住房的,对其收入不作限制、不予审查;同时放宽在杭落户的时间限制,即在杭工作落户并签订五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上述留学人员均可申请。合法取得外国国籍并来杭创业或从事科研、教育、管理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购买商品房,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
  四、关于子女就学问题。持有《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就学按照市教育局、人事局、侨办、台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08〕24号)规定办理。市教育局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校名单。

  五、关于家属落户问题。持有《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留学人员,其家属落户按照国内有关引进人才家属落户的规定办理:

  (一)家属户口随迁。博士研究生在办理本人户口进杭的同时,可随迁本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硕士研究生在办理本人户口进杭的同时,可随迁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本科学历人员在杭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社会保险的,可随迁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在杭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社会保险,来杭后身边无子女的,在办理本人户口进杭的同时可随迁一名未婚成年子女户口。上述人员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及相关学历认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二)家属户口投靠。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已进杭落户的,其家属子女的户口按有关科技人员亲属投靠户口规定办理,即持有《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其外地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迁杭。上述人员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及相关学历认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落户手续。省属在杭单位留学人员,参照此意见执行。

  六、关于重点扶持政策问题。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员创业团队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来杭进行转化、创办企业的,按“一事一策”原则给予重点扶持。具体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和项目落户的区政府,组织专家对其项目进行评估,重点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优秀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50万元,启动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20万元。特别突出的项目资助额上不封顶,报市政府专题研究后给予特别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市承担部分从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和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中列支。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自行组织评审的辖区内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按区、县(市)财政实际资助额的25%给予配套。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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