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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常住户口登记信息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公安局 发表时间:2008-09-28 浏览:10963 分享:


杭州市公安局文件


杭公治[2008]106号

 

关于调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查询常住户口登记信息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为切实维护公民的隐私权,进一步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查询常住户口登记信息相关规定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要求

    (一)律师因承办法律业务确有必要,并要求依法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办理, 律师事务所证明包括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证明。
    (二)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刑事诉讼代理权)因办理法律业务需要要求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原则上参照律师查询规定要求办理,即凭《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办理。 
   

    二、办理程序

    律师和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查询委托人户口登记信息的,到委托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查询手续;查询对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息的,可在对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涉案地派出所办理查询手续,并到被查询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三、注意事项

    (一)认真核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公安机关应按照程序要求核查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上述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应详细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材料;对因提供的被查询人员情况不详实而无法认定是否是需被查询人员的,公安派出所应该不予告知具体户籍信息并暂缓开具户籍证明,待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资料能确认唯一后,方可予以办理查询或开具户籍证明手续。
   
    (二)认真做好所查询信息的登记归档工作。公安机关在核对无误后相相关材料留存,并对查询的人员、事由、结果等情况务必做好登记和归档工作。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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