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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荷兰散记
来源: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陈有西 发表时间:2008-10-22 浏览:7954 分享:

   
   
2008-10-3,星期五
  北京晴;蒙古晴;俄国多云;荷兰夜雨


    北京11时55分准点起飞,荷兰皇家航空公司(KLM)的空中客车一路向西逐日而行。过蒙古时,三万英尺下的大地一片沙漠,偶有点点的沙湖,闪着白光,没有一丝绿色。看看航机电视上的航迹,差不多到乌兰巴托了。打开电脑改了会文稿,空姐播报已过圣彼得堡。窗外白云如海,依稀见大地森林,山顶白雪皑皑。大地上人烟稀少,上天厚待俄罗斯。过芬兰,时差6小时。到阿姆斯特丹的史基浦国际机场时,太阳还在天上。荷兰时间3时50分,飞机着地,故乡杭州应是午夜10时了。
  
    乌德勒支大学博士安排的吉娜小姐已在门口接机。司机是位很友善的荷兰老者,一路对中国精彩的奥运开幕式赞不绝口,把我们拉到莱顿市附近的一个富人区,叫乌斯莱斯特的小镇。在一个名为“白屋”的漂亮小酒店住下。莱顿市位于阿姆斯特丹西南40公里,是个美丽的城市,也是个大学城。荷兰历史最悠久的莱顿大学即位于此。这是一所有430多年历史的大学,最早开始人体解剖学研究,走出了四位诺贝尔奖获得者。


  巧得很,今天居然是莱顿的“解放日”,接待我们的博士热情地邀请我们去看这个市的庆祝日。16世纪初,荷兰为了争取独立,展开反抗西班牙王国统治的“八十年战争”。1574年,莱顿城受到西班牙军的围困,居民拒不投降,一直坚持到10月3日,荷兰抵抗部队才赶来援助,给饥饿的市民运来了面包和鲱鱼。10月3日因此成为莱顿市的解放日,每年的这一天,全市都要举行庆祝活动,由市政府给每位市民赠送一份面包和鲱鱼,这种仪式一直延续到今天。当时,独立战争的领袖威廉..欧朗叶亲王向政府要求创办一所大学,政府为了表彰莱顿市民,予以同意,这便是莱顿大学的由来。庆祝狂欢有点像中国的庙会,我第一次见到西欧的城市也能够集中起这么多的人。音响震耳欲聋,嘉年华娱乐应有尽有,博采游戏随处可见,大风车下人们买着小吃喝着啤酒,使我恍若到了中国的乡村集市。空气中飘满烤鱼和面包的香味,满地是包装纸。原来人类的庆祝基本上都是相似的。


  博士毕业于北大,受王铁崖先生之荐到莱顿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就此定居。她丈夫尼科是国际法教授。我们在市区晚餐后,已是九点多,实际上中国已是凌晨三时了。天下着雨,秋夜清凉。在莱顿大学法学院等车,有点冷得发抖。博士电话请来了尼科教授,开车把我们送回了小镇宾馆。尼教授说今天荷兰政府收购了一家将倒闭的银行。回房间看到当地新闻,美国参众两院通过8500亿美元救市方案。看来,美国感冒全球都在发烧


  
2008-10-4,星期六
  莱顿市乌斯海斯特小镇,夜雨
  代尔夫特市、海牙市,晴

   
    接下去两天双休日,欧州人不像中国人没命地干活,国家重视休息权,我们因此没有安排会晤。利用这个时间,先进行观光考察,对这个国家有些感观的了解。


荷兰风车

    清晨湿润的空气有些凉意。高大的槲栎树掩映着一幢幢漂亮的小别墅。雨下个不停。荷兰正名“尼德兰王国”,意为“低地之国”。四分之一国土低于海平面。多雨使其河汊密布,大风车不停地把水抽到堤外大海里。因此风车亦是一道国景。1581年,由北方各省组成的三级会议宣布废黜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正式成立联省共和国,由于荷兰省在联省中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最重要,因此亦称荷兰共和国,1795年为法军占领。1806年荷兰成为王国。于是称“荷兰”。导游则另有个说法,说荷兰这个名称叫得响亮,是“森林之国”的意思。荷兰虽然很少有山,到处是平地草原,但有树的地方树都长得高大。秋林金黄,草野嫩绿,欧州的原野有如油画。荷兰原有很多木建筑,二次大战的时候,鹿特丹被德军炸为平地,木建筑都烧光了。荷兰被迫投降。看来,这个现代发达国家,其历史也是饱经创伤。

  荷兰人口1600多万,12个省,GDP排名全球第10位,在整个欧洲GDP的成长非常快速,是中国出口排名第六的合作伙伴国家。荷兰皇家壳牌集团、飞利浦电子、联合利华、诺贝尔都是著名的跨国公司,2001年人均国民收入达22317欧元。


  上午我们去了工业重镇代尔夫特市,这里是工业园和科技开发区,市里有皇家大教堂,也是皇室的墓地。博士说,现女王的祖先都安葬在教堂地下。去世时打开地宫,用马车把先皇从海牙拉到这里隆重下葬。

  
    对于法学人士来说,这里还有一个应去的理由。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17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格劳秀斯就是这里的人,广场上有他的铜像。格劳秀斯一生共撰写了三部国际法的著作,分别是《海洋自由论》、《捕获法》和《战争与和平法》,不到80页的小册子《海洋自由论》,在国际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格劳秀斯的两大贡献不能让人忘记:1.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2.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它的地位更在1982年得到肯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问世和六大“公海自由”的规定,可说是格劳秀斯传统的胜利。荷兰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中心,同其法学家的历史贡献分不开。



格劳秀斯铜像


   博士提议下午去海牙,因为后几天正式会晤时间安排很紧,不会有时间安排我们观光。我们欣然前往。海牙荷语名De Haag,意为“伯爵家的树篱”,十三世纪是威廉二世伯爵的城堡。虽非首都,但是荷兰真正的政治中心,王宫、议会大厦、首相府、国际机构等都在这个市,同中国有关的有“李鸿章大酒店”。甲午战争中国败后,清廷急于争取国际上的广泛支持,制订了“以夷制夷”和“联俄抵日”的战略。1896年5月,正好俄皇尼古拉二世加冕,73岁的北洋大臣李鸿章率领中外随员45人,乘船出访俄、德、荷、比、法、英、美七国。出访历时七个月,行程几万里,是中国封建王朝首次派出规模如此宏大的外交使团。在荷兰,女王亲自派出了王宫的马车队迎接,入住海牙海边最豪华的“库尔豪斯大酒店”,晚上专为李准备宴会和歌舞晚会。这家酒店规模宏大,现在仍然是海牙最好的五星级酒店。
    
     
在海牙我们参观了皇家美术博物馆,里面收藏的世界名画原作之多让人叹为观止。维米尔的“戴珍珠耳环的小女孩”、林布兰的“解剖学课”,都是蜚声世界的名作,是油画家从宫庭走向民间的代表作。首相府、皇宫、议会大厦都很精致,但都同周边建筑连在一起不相上下,并无官民的明显分野。河边古堡、广场院落,游人都娴静地漫步其间,并没有中国故宫和现在政府大楼这样的高屋广宇的气派和森严。政府的平民化从其每一个角落里浸透出来。与皇宫相连,隔几个门面临街,是好多家古玩店。同事君淘到了十六世纪的宗教仪式用的教皇宝剑,价格不贵,喜不自禁。但由于无法飞机托运,只好作罢。

  回莱顿,博士全家在一家欧味十足的牛排馆热情招待我们晚餐。两个子女很可爱,兼有父亲的欧洲脸型和母亲的黑发。女儿十二岁,都一米六多了,怕自己长得太高而发愁。十岁的儿子见我们说得欢,以为在说他,制止妈妈,我说你赶快学好中国话,就不怕被欺侮了。尼科教授晚到了一会,是刚去参加了皇家美术馆馆长父亲的祝寿宴。看来,他们一家在当地确实生活得很成功。


  
2008-10-5,星期日
  莱顿乌斯海斯特小镇,雨
  阿夫鲁戴克、沃伦丹、阿姆斯特丹 大风雨

驱车一百多公里经阿姆斯特丹往北,今天我们去了闻名世界的“海上长城”阿夫鲁戴克拦海大堤。堤外是北海,堤长32公里,是世界上最长的防洪堤防。车在堤上奔,使我想起了今年五一通车的世界跨度最长的杭州湾跨海大桥,全长也是36公里。但这里是筑了高出海面7宽90的大堤,将整个须德海湾一切两半,把两岸的弗里斯兰省与北荷兰省连接起来,内海湾形成了艾瑟尔湖,烟波浩瀚.抽低湖水后,开垦新土地,荷兰新多了一个弗列弗兰省。荷兰人改造自然的能力,是不能不让人佩服的。

堤上风雨大作,海风劲吹,海浪排空,堤上观景,我们的雨伞都被吹折了。这使我想起了务农时东海边抗台风保海塘的情境。荷兰北海的海水和堤内的艾瑟尔湖水高差至少四五米,站在渺如一线的长堤和一望无际的大海中,真让人觉得人既渺小又伟大,有不可思议的感觉。筑堤历时5年,1932年5月竣工。堤上有一个工程师的雕像和一个弓背搬石头青年民工的铜像,让人觉得伟大人物和芸芸百姓同样值得尊敬和纪念。大堤的发起和设计者是著名水利工程师莱利。他于1929年1月逝世,没有能够看到这一工程完工。为了纪念莱利,人们用他的名字命名弗列弗兰省的省会莱利斯达。

冒着风雨,我们回到渔港沃伦丹。“丹”,DAM,荷语意为堤坝。鹿特丹、阿姆斯特丹、沃伦丹,都是指有堤的地方。沃伦丹又称“北海渔村”,停泊着很多渔船和游船。漂亮的小楼顶着海堤而建,一堤之外的浩渺湖水比房子高出四五米,船好象就在房顶上。他们居然敢住。同事买了鲱鱼,大家品尝,生鱼居然不腥。堤上两铜像,一翁一媪,翁是渔夫,剖鲱鱼的能手,他能“一刀清肠”的绝活。凭此即立像纪念。

秋水竟如春水。绿油油平展展的牧场上牛羊悠闲地吃草,河汊就是围栏,吃饱的牛站在水边静静地望着远方,越不过这些小河。古老的风水车透出浓郁的乡村气息,伦勃朗的铜像就在草地上。风车抽走河堤内的水,外面的水位差总有好几米。圆圆的风车就是一个民宅,收拾得很精致。像个小宾馆。车子在雨的牧场上奔,沙质的道路一点不泥泞,两边的河道水面都是有高差的。使我觉得这个国家的人们大概一直在同水缠绵和博斗。如果这个国家有一星期没有人工干预,雨水会很快漫过牧场和房子,美丽的乡村可能就会成为泽国。古老的四翼风车抽水,现代化的三翼风车发电,他们以自然之力治理自然,人和自然如此地和谐无间。

导游健谈,说荷兰的牛肉都是从新西兰运来的,当地的牛肉要上桌,会贵好几倍。荷兰的造田很有意思,围上海,抽走水,飞机播上芦苇籽让土地淡化,冬天烧了芦苇,春天用机械翻耕,土地就成了。由于土地成本高,他们搞高效农业。一是不卖成品粮卖种子,育种技术很高,效益很高。郁金香的球茎出口就是他们的一大收入。二是发明无土栽培。三是大棚种植工业化生产,都是国际领先的。这让我觉得同我们的长江三角洲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有海,有技术,有能源。而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紧。围海技术和耕地利用技术都值得我们学习。荷兰都是低地平原,人口密度也不低,但村庄且不像中国群居,一户一牧场,有很好的间隔空间。如此宝贵的土地他们搞牧场,一方面又搞高效农业。牧场让农民的生活很适意,让乡村美如画卷,比中国农民幸福多了。我做农民时整天翻腾土地,国家还搞一年三熟,围海造田大太阳下挖海涂,全靠人工体力,而这里的田野基本上见不到人。

今天还参观了阿姆市最早的钻石加工中心。荷兰不产钻,但拥有最好的加工切割技术。南非钻都跑这来了,老牌欧洲赚了别人资源的钱。这也值得浙江这个资源小省经济大省学习。参观了奶酪厂和木鞋厂,买了一双木鞋,整理花园可以穿,据说可以穿好多年。

  
  
2008-10-6,星期一
  海牙, 晴
  中国使馆,国际法院
  前南斯拉夫战犯刑事法庭
  荷兰司法部

   小镇的早晨仍然是湿漉漉的。九时多出发再去海牙,今天安排了很紧的访问日程。


  中国使馆

  先去了中国使馆,很多人排队等中国签证,一直到大街上。办证大厅人也很多,中国使馆对想到中国的签证没有什么审查限制,排到就给办,态度也很好。中国奥运会后,荷兰人很惊讶中国这么发达,产生了很大的兴趣,中国团都爆满。看来倾全国之力向世界展现好的一面,效应还是有的。

  海牙法院

   
今天考察法院。海牙有三个国际性的法院。一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审理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纠纷,如领土、海洋权属、国家与国家间的权益争议。也可以说是公法法院,适用的是国际条约和习惯法。二是国际刑事法院,隶属于联合国安理会,审理全球的重大人权犯罪,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三是专门为前南斯拉夫种族冲突而成立的刑事法庭,简称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审了米洛舍维奇,审了四年没有判就死了。现在又抓到了卡拉季奇,正在等待审判。还有一个卢旺达刑事法庭,设在非洲的坦桑尼亚。不在海牙,审理种族灭绝问题的战犯。海牙有监狱,关押国际刑事犯。但里面条件很好。一人一间,生活设施齐全,也不带铐,除了不能外出,同住宾馆差不多。


海牙法院


  十点多,到前南刑事法院的上诉院会晤法官。先聊起了审判米洛舍维奇的事。他说米在审理期间死亡,损失最大的是国际刑事法院。因为审了将近四年,化了联合国4亿美元,没有结论就死了,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没有判决就不能认定他有罪。因此成了一个无结论的案。至于为了一个国家的人权问题,联合国要化这么多钱是否值,他说公平正义是金钱买不来的。战争对人类的损害,不是几个亿的问题。一个巡航导弹价值就不菲。与人类为敌,国际社会就应当关注,应当有个明是非、说公理的地方。

法官安排我们参观了一个在审理的法庭,审判的是克罗地亚的战争罪被告。被告共有七人,今天在庭三人。黑人法警很文明。四位法官坐在审判台上,检察官在法官左侧的台下,律师团二十多人,在法官右侧台下。每人面前都有视频和摄像,发言随时直播到外面大厅。被告西装革履,座在法官右侧靠墙的席上,律师坐在他们前面。证人反而在中国的被告席,正对法官。他们的理念是,刑事案件就是审检察官和证人,你要证明你的指控是成立的,要拿出证据来。如果说服了合议庭,就判他有罪。被告倒好象没有什么事。隔着玻璃外是旁听席,有同声传译,音质极好,同在庭内没有两样。但审判区没有干扰。

国际刑事法院对联合国负责,法官由国家集团提名,安理会任命,不代表其本国。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法官没有陪审团,采用合议制,通常三名法官。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制约,只服从法律和自己的判断。适用的法律是国际公约和习惯法。审判风格接近大陆法系,兼收普通法的一些方
法,证据认证体系采用大陆法。

  政府律师
  下午访问了派欧斯.瑞肯律师事务所。1940年由两个合伙人发起成立,现有200多位律师,43个合伙人,实行公司制,人数位居荷兰前十名,综合实力可能前五名。有12个法律部,分刑事、劳工、健康、公司、民事、欧盟法、环保、基建、招标等法律业务。除43个合伙律师外,其他都是授薪律师。刚毕业的法学院学生到大的律师楼工作,月薪税前2500欧元;七年以上的律师,年薪税前8-10万欧元;而大律师合伙人律师,年薪可以达到税前200万欧元。即2000万人民币左右。但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负为52%。比中国要高得多。但是,国家把什么都包了。退休者拿到每月保障金都在千元以上,最低保障金为900欧元。孩子四岁开始的读书费用都是国家包了。大学的年学费1千欧元左右即够。因此,荷兰的老人都很有钱,经常是老人请年轻人吃饭。“老有所养”,他们是国家把你养了,不需要子女养老人。这一点同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大不一样。他们没有“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一说。这也可以解释他们为什么不像中国人一样喜欢生孩子。

  合伙人法伦律师详细介绍了他们的业务情况和荷兰律师业的情况。法伦自称“政府律师”,即他总是代理政府一方应对政府当被告的案件。他和两个经常批评政府的专家一起写了一本《欧洲人权法的理论与实践》著作,看厚度足有100余万字。瑞肯事务所做了好多政府项目,主要帮助政府做好法律顾问。如机场、车站,从预算、征地、设计、规划、谈判,招标,政府都要求律师参与,论证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由于政府事先这样进行防范,因此当了被告时,律师一般都能有准备地代理。他介绍,政府的胜诉率在60%以上。这个比例同中国差不多,但是其原因则是大不相同的。他们没有政府对司法的干预。政府机构是绝不敢向法院施加影响的。荷兰全国16000律师,为政府服务接受代理的律师约300人,其他都是同政府“作对”的“商业律师”,实际上是指代理私人委托事务的律师。

  告政府案的受理,他们没有立案审查。法院没有立案庭。只由法官对明显的地域等问题进行一些把关,一般都是有告就理。像博物馆为了拨款太少,可以告政府;犯人认为监狱条件太差,也可以告政府。政府行为过错造成国家赔偿,律师要去应对。可以说律师在政府行为中无处不在。政府要赢一个案件很难。如果觉得要输,政府不会去找法官干预说情,而是会找原告商量,达成谅解,解决问题,请他们撤诉。法律不允许政府方单方会见法官,如果要送证据和材料,必须同时给原告律师一份。否则法官就会被谴责和追究。

  荷兰司法部

  下午五时,我们按约访问荷兰司法部。负责代理荷兰政府向欧洲人权法院应诉的司法部高级官员马丁.库尔到一楼迎接我们。库尔四十岁不到,对自己年纪轻轻担任司法部高级官员并没有特别在意,相反倒为同时担任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的法学教授非常自豪。因为荷兰一个大学中各个学科领域能够聘为教授的只有一到两人,只有绝对的学术权威和教授们投票认可才能当上。他同时还是南部一个法院的法官。

  库尔对欧洲人权事务非常精通,而且没有中国官员的官气,热情、专业而平实近人。他向我们介绍了荷兰政府对待欧洲人权事务的基本观念。他说他的职位有三大任务:一是代表荷兰政府到欧洲人权法院应诉;二是针对欧洲人权公约规定和法院的最新判决原则,向政府各部提出国内立法完善的建议;三是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定期向联合国提交荷兰人权状况和执行人权公约状况的报告。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不是一回事。它只管辖欧盟成员国,目前有27个国家。设在卢森堡,是欧盟的仲裁机构,审理的事务是各国的民商事权益争议。负责解释欧盟的各项条约和法规,同时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条约和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议。欧洲法院现有15名法官,原15个成员国各出1名。另有9名检察官。

  欧洲人权法院则管辖全欧洲,是超越国家的人权法律保护机构,隶属于欧洲理事会,总部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根据1950年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简称人权公约)于1959年成立。设院长一名,目前共有43名法官。法官由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推荐,每个成员国拥有一名法官,经欧洲委员会议会投票同意,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法官以个人名义任职,独立审案,在任期内不得兼任有损其独立性的其它职务。只受理欧委会成员国提出的案件,涉案国家必须是欧洲人权公约签署国,且已申明完全接受该公约的约束,或就某一案件表明接受法院的审理。主要审理在各国法院权利救济已经穷尽的人权案件。准据法是欧洲人权公约,他可以审理将欧洲国家作为被告的人权案件。柏林墙倒塌之后,东欧国家和俄罗斯都加入了公约,现在案件大量上升,每年有一千多件积案,有的三四年也审理不了。

  库尔说,荷兰有一个很弱的宪法,但有很强的遵守国际法的观念。宪法200年了,只有一些基本权利保护的内容,相对于现实社会已经过于简单,法官又遵循大陆法观念无权释法。但我们高度重视国际法的规则。格劳休斯是伟大的国际法奠基者。他风趣的说,也许是因为我们只是小国,没有办法像强国一样搞权术搞强权,于是想建立国际法秩序来保护自己。我们在《宪法》修正案中直接写上了“荷兰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在荷兰直接有效。”这在各国宪法中是少见的。这包括三层含义:一、欧洲人权公约直接作为荷兰的法律;二、发生法律冲突时,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三、国际条约可以在荷兰法院的判决中直接引用。

  他还介绍了律师和学者在贯彻欧洲人权法中的重要作用。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签署后的25年中,它只是个“睡美人”,在欧洲无声无息。荷兰法官不了解,议会也不当回事,认为荷兰国内法同人权公约没有冲突。但20世纪70年代,情况发生了重大转变。公民人权意识提高了;荷兰一些大学的博士生开始写论文研究欧洲人权公约,律师从中发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特别从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先发现了荷兰法院判决中的不合欧洲人权公约的问题。律师向欧洲人权法院的起诉案,判决荷兰法院不符合人权公约而推翻判决的接连发生。这就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开始研究本国判决的问题。法官学习欧洲人权公约成了必修课。也引起了议会的注意,审视自己的国内立法是否需要重新对照修改。现在大学法学院把人权课作为必修课进行教育。作为司法部,在国家当被告时,要去应诉。在本国判决被推翻时,我们要在国内贯彻人权法院的判决:一要对本案进行纠正和国家赔偿;二是要对法律规范进行修改。但是我们是政府机构,不能以政府直接去干预法院进行改判。怎么办?我们最后用折衷的办法,成立了司法委员会,让法官参加这个委员会,上诉法院院长担任主席,对这种冲突进行协调。以前司法部管法院的预算拨款,容易产生政府影响司法的问题,现在也改由司法委员会去进行拨款。虽然款的来源还是司法部,但对具体的法院已经不发生关系。因此,在唤醒“睡美人”的过程中,律师和学者起了很大的作用,可以说是关键性的。刑事法、移民法,行政法、诉讼法,都有了重大的促进。律师和学者都起了推动的作用。但是我想,关键还是他们的《宪法》直接规定了国际公约的效力,可以直接适用于荷兰本国,才让律师们有了用武之地。如果不是这样,学者和律师再明白再努力,都是难有作为的。

  交流中我们发现,欧洲的人权概念同我国有很大的基本概念上的不同。我们过于把人权政治化,偏重于政治权利的内容,搞得官方很紧张。而他们则把肖像权、公司隐私权、移民权、环保权、教育权、不受歧视权等中国纳入民法调整的内容,都列为人权范畴。他们所说的好多人权案件,其实在中国就是民事侵权案件。由此看来,无论是中国学界、官方、律师,我们都过于把人权神秘化、从而也过于敏感化了。出现了好多概念性的麻烦。廊清一些基本的概念,可以防止鸡同鸭讲的误解。
库尔说,荷兰没有法官法衔制度,各个法院的法官都是平等的。当然影响力会有不同。合议时,要让资历浅的法官先发言,以防他们不敢说话损害合意。

  在海牙晚餐,回到莱顿时,已经九点多,中国已经是凌晨三时。整理完记录稿,应是国内黎明。出访多次,以学术而言,也许此行收获最大。

  
2008-10-7,星期二
  阿姆斯特丹,晴


  凌晨五时被手机吵醒。是国内当事人。也难怪,他们是中午十一点多了。

  六时多醒来,上网通过MSN安排了些国内所里事务。网上同事们一片忙碌。

  夫妻律师所

  上午九时,李博士安排专车去阿姆斯特丹,访问一家个人开业的律师所。

  卡米罗.斯切特夫妻律师所位于阿市中心河边的一条整洁的小街上。一楼接待,二楼办公,三楼住宿。家和办公就在一起。李博士的助手吉娜早早等在街区领路,我们受到了夫妻律师的热情接待。

    斯切特律师沉稳老练,四十多岁,曾在英国一家大律师行做商业律师。客户是一些大公司和项目事务,代理过一此国际合同纠纷和版权诉讼案。工作三年后回国。

  妻子丽莎律师毕业于丹麦哥本哈根大学,到阿姆斯特丹大学研究国际法,荷兰法,获硕士学位。读书生了三个孩子。生完了,书也念完了,在荷兰上诉法院做法官助手。法院三年后,调到上诉检察院,给检察长委员会工作。海牙的检察长委员会,是有政治影响的机构。不完全是司法机构。刑案要否起诉,检察官有权决定。但如果检察官的决定不当,可以通过这个委员会要求他起诉。丽莎通过这些经历,知道了一些司法运作的内幕,积累了经验。然后到国际刑辩比较有名的拉蒂尼律师所,做刑事律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如海牙国际法庭的案件。数年后,因家在阿姆市,工作在海牙,不方便,加上所里业务有转变。她就和丈夫商量为什么不自己干?于是成立了夫妻律师所。

  斯切特律师说:大律师行压力大。赚钱。荷兰律师不如英、美律师向往钱,被人非议,但也有向这个方向发展的趋势。一案在手,先想有多少钱。道义感就差了。另外,大所都不重视诉讼,都做非诉。在人权方面,我们夫妻都有学国际法的背景,比较感兴趣。虽然我做商事案,但也多同人权有关。大所各种业务都做,合作中很浪费。还不如个人干。荷兰律师所成立没有特别的审批程序,注册一下就行。只要法学院毕业,有律师资格,有三年经历。比较自由。我问他税收如何办?他说,可以选择。选择公司性注册,所里要纳税25%,律师都要另外交个人所得税,按收入累进。最高52%。小所可以直接选择合伙,直接交个人所得税,按比例累进所得税。我想这一点倒同中国有点相同。

  在荷兰,警察拘留嫌疑人最长三天。律师的工作,是要三天六小时内,帮助他必须见到预审法官,决定是否有拘留必要。被告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也可以自己请律师。预审法官如果未能定案,警察要求延长拘押,要经过三个预审法官合议批准。三个月后,如果还要延长,要再经法官合议批准。即只有法官有权决定是否对人进行拘押,警察和检察官都不行。

  这类案即使被告自己付费,收费也是比较低的。因为多是穷人。司法改革后,刑事简易程序比较多。简易程序有时有利于被告,有时不利,律师要分析。我问他们荷兰拘押率、取保候审的情况,他们说在荷兰取保很少,要经法官同意。律师受委托后,警察、检察提供案卷。按法律要平等收集不利、有利的证据,但警方往往只搜集不利的,所以凭他们的材料很难取保。但荷兰与英美不同,英美是先拘然后取保率高,荷兰是大多数被控被告并不拘押,只要认为不影响治安,都放在家里,给他寄个到审通知。这样的比例很高。不到必要,一般不关起来。因为他们实行无罪推定,未审判的人并不是罪犯。他们认为,荷兰的《刑诉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1920年制订的。原来检察官也是侦查官,帮助搜集证据发现事实。最近20年,他们不参与搜集了,只负责审查,公正地起诉,由警察收集证据。定位改变了,但原来的检察权力没有变,发生了一些问题。

  个人所,如何生存?丽莎是热心的理想主义者,做法律援助和公益案件,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案居多。经常要出庭。为被告进行法律援助,每个刑案政府给700欧元的补贴。这在荷兰是等于不收费了。所里的收入也就是家庭的收入,主要还是靠丈夫的“商业客户”。援助案要做,但商业性养所。80%是诉讼,10%是商业性案件。诉讼中,也有70%是商业性的,公司的业务。大公司小公司都有。其他同人权有关的,但大多也是当事人付得起钱的。向个人收费低一些,公司高一些。如果个人连低的都付不了,就考虑免费或者介绍给国家法援机构。斯切特律师办的人权有关案,都是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的案件,“公正程序”方面的。还有就补充修正案中的第一条,“基本人权”,关于财产权的内容。有的客户是个人,有的是公司。委托人不限于荷兰人,涉及前南斯拉夫、克罗地亚等地个人财产被损害的问题。比如战争中物权侵权很多。因此客户也不全是没有钱的。

  1990年,欧洲人权法院有好多判例。包括看得见的财产,还有看不见的,比如请求权,用益物权。潜在权益损失。比利时法院认为不损害,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认为会损害。这些案都可以告。法院有不同的看法,律师就可以有所作为。

  梵高博物馆

  中午与丽莎夫妻共进午餐,在一个很精致的街边小酒馆里。告别后,李博士带我们去了附近的梵高博物馆。看到了《自画像》、《挖土豆的女人》、《向日葵》、《麦田收割者》等大量的原作。梵高没有受过正规美术教育,一生坎坷,自学成才,最后两年住在精神病院里。45岁就开枪结束了自己。后十年中他留下了800多幅油画和1000多幅素描。他离开人世已经120年,但已经成为菲声世界的艺术家,为荷兰赢得了世界性声誉。人体解剖学、透视、油画颜料以及欧洲的乡村风光,成就了欧洲人的油画艺术。十七世纪阿姆斯特丹出现了大批画家,甚至超过了意大利佛罗伦萨。

  刑事大律师
 
  下午我们访问De,Roos&Pen律师所的尤伦.潘律师,他自译中文名为”彭泽仁”,访问过中国,是荷兰最为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

  潘从1977年开始做律师,办公楼1984年买的。原是教会的房子,旁边曾经是荷兰共产党的总部,苏联入侵匈牙利事件后,这个总部遭围攻,被烧,曾经发生过“保卫战”。律所创办时,有十多个律师,专门搞刑辩的。在荷兰专业所里,算大的了。十个律师有五个合伙人,四个专职的,一个是荷兰南部一个大学的教授。大部处理白领犯罪。年轻律师大量做的是政府付钱的法律援助案。主要让他们锻炼,熟悉程序。他说,律师不能一开始就想做大案,服务于银行大公司。荷兰有“社会事务律师”,是专为付不起钱的当事人服务,国家发薪。相当于中国的法援中心司法局编制的律师。而潘他们是专业律师,这个做得不多。荷兰近年比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他们都参与了。

  他说,要了解荷兰的法律,就要知道他的历史,至少要考察五百年。人权奋斗了五六百年了,才写进了宪法。现在的理解大家也很不一致。在欧洲人权公约中都能够找到他们理解的人权。欧洲人权法院刚成立时,荷兰司法部长说同我国没有关系,因为我们已经很健全了。都是管西班牙等国家的。前二十年确实没有一个案子。但后来律师发现,《公约》第五、六、七条很有用,一页纸都不到,但很重要。一开始法官认为没有用,但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律师,认为违反了公约。这样判决就否定了荷兰的自信。讫今为止,仍然有一些判例判我国法院不对。因为人权的理解很不同。对律师而言,把这些纳入欧洲人权法院,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才有了今天的成果。如《公约》有一条,法院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处理案子。如何理解“合理期限”?荷认为本国法律规定就是合理的。以前拘留后三天六小时要见到法官,不包括夜里时间,这样就长了。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这样太长了。现在荷兰立法就改为三天了。这是一个来之不易的成果。如果要延长期限,必须先把人放了。联合国的公约我们不太用,用欧洲人权公约,我们认为这个更严密。

  潘为好多官员犯罪辩护,他称为“行政类案件”,我理解大概就是中国的官员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意思。他也为警察犯罪辩护,为官方公职人员辩护。还有一些当事人是法官检察官。如一位警察局长犯罪,为他辩护,能了解到不少东西,故也不拒绝。由于长期搞刑辩,打交道的都是检、警方面的人,所以得到他们的信任。如去年底,一个精神不正常的摩洛哥人行凶杀警,女警为保护同事击毙了凶手,我为她提供法律帮助,上周四法院认定她无罪。当时报上登出她的照片,我马上交涉侵犯了她的人权,因为荷兰有法律规定,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才可以登她的肖像。别人都认识她了,摩洛哥移民有受歧视情绪,可能会对她进行报复。

  荷兰16000律师,1600万人口,千分之一。同周边国家比,律师和法官都不多。律师主要集中在阿姆、海牙、鹿特丹、乌德勒支四个大城市和政治经济中心,都在西部。大律所多。分工细。而偏远的地方,律师业务就杂,离婚、劳工,刑事,什么案都做。全国大约有四五千律师在做刑事。荷兰有专门的刑事律师协会,有250名会员,必须有6年以上的律师经历。主席就在这个所。潘和主席的出镜率都很高,是名人,经常出现在电视台。该所还有一位女律师,是阿姆斯特丹市刑委会的负责人。如果警察搜查律师所,她经常会在场。

  我们问到律师所为什么会被搜查?潘说,这主要涉及公司业务。律师和当事人受保护,但不等于什么都保护。大部分搜查的对象不是刑事律师,而是民事的律师,主要涉及公司有事中的律师经手的证据问题,如洗钱的文本和帐务凭据。有的需要律师帮助设立公司,起草合同,保留有证据,就会涉及被搜查问题。从律师这里找到证据。大业务往往有律师、公证、理财的帮助。律师资料原则上受法律保护,如果发现这些业务有犯罪嫌疑,这个资料就不受法律保护。但这种搜查出现的频率不高。如有个帮助洗钱的律师被当事人杀了,不被杀他可能会被起诉。检方要起诉律师也不容易,往往要好多年,程序复杂,真正追究的很少。每年有一两个。检察官搜查中发现资料有用,但一般也不追究律师。因此律师中也有不好的。检察搜查时,律师协会要派人在场,看他们程序上是否合法,是否尊重律师。如果要拿走和封存,必须要经过律师同意。如果不同意,就只能封好,由法官决定能否给检察官。

  看来,他们同中国不同,中国是刑事律师风险大,刑法306条,而他们则是项目律师公司律师风险大,刑事律师则警、检都有点怕他们。

  潘律师介绍了刑事审判的大致概况。荷兰有19个基层法院,5个上诉法院,1个最高法院。阿姆市有80名法官。法官从事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有50%法官审刑事案。比重大。警、检、法力量都不够,不足以正常运转。

  刑事案起诉与否由检察官作出,警察无权。现行犯可以拘留外,其他必须经检察院同意才能拘捕。并要及时带给预审法官决定能否关押。基层法院,小案、轻微案一个法官处理,大案、重案三人合议庭处理。小案多与交通肇事有关。治安法官(他们称“警察法官”)负责这类案,最多判一年刑。可以上诉。一二级法院是事实审和法律审。到最高法院只审法律适用,即法律审。我问开庭前嫌疑人是否拘留?他说从所有案来看,庭前拘留只是很少一部分,只是严重的犯罪、可能逃跑、可能进行新的犯罪,这三种才会拘留。贪污有两类,官员的,公司的。公司的贪污一般不起诉,认为是私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刑事案卷,送法官时要同时送给律师。律师看后,可以去见证人和搜集证据。我做的基本上是比较大的,很多时间才能拿到案卷。我的主要工作是阅卷和找证人,约预审法官作证。如果比较复杂的,会去找证人补证。一是要他上庭,一是要他在预审法官面前作证。如有一案件涉及到出租汽车公司方面的犯罪,案卷很多,我们向预审法官提出要传180人作证,后交涉后减为140人作证。最后60人作证,传了一些证人录了一些证言后,工作量太大,后来检察官决定这个案件不起诉了。大部分案子到此就结束了。大部分经济犯罪,在预审法官阶段,大量证人作证后,就结束了。因为检察官觉得他赢不了。在《财经报》上每天有这样的事例报道。有的银行案,公司舞弊案、金融犯罪案都这样。预审法官、侦查法官,作证不是直接到开庭法官那里,因为这样开庭时间太长,而不向法官作证可信度又不够,于是就先进行预审法官面前作证,开庭时读证据就行了,展示只要两三天就够了。这都是法国的做法。法国征服了欧洲,传播了它的法律。但没有征服的国家,英国、芬兰就不是这样。证人都在法庭作证。如果这些国家也要200证人出庭,恐怕几年才能审完。而我们就可以有这样多的证人。向预审法官作证时,检察官有权在场。但他们往往不来,没有时间。因此往往没有检察官在场。证人、律师、法官必须在场,嫌疑人也可以在场。但检察官在法庭出示笔录时,可以要求见证人。法官这时就会说,你当时有权利在场,为什么不来?有时就会不同意他见。

  我问:这样会不会影响惩罚犯罪?潘说:这不是我要考虑的事,因为国家设立了警察、检察官,我作为律师,我的责任就是这样。公司犯罪本来就很少损害他人利益。人被超期关押才是我要关心的。一个性犯罪嫌疑人放出去可能又去强奸别人,但这不是我应考虑的。司法制度中就是这样分工的。不应要我管这些。

  对于公司犯罪,他的介绍引起我的兴趣。西方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私有,内部的贪污他们认为用民事侵权法就够了。我们则用刑法保护公司财产,因为很多公司是国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严格保护。引伸到私营公司,也搞出一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中国近年经济犯罪高发,比西方国家多得多,可能就是立法上的原因。他们用民法解决这类问题。即使公法问题,如骗税犯罪,国家税收财产受损,由于严格证据原则,也很难追究。企业权益保护严格,自由度因此很高。他说比如出口退税问题,一个公司出口罐头,检察人员指控公司虚假经营多退税。调查中,无法确定肉的比例有多少,取证困难,鉴定困难,无法确定准确经营额,到底算多少比例,很多专家说法都不同。最后就无法对他定罪。律师也认为有欺诈存在,但检察证据被质疑,就无法定罪。

  夜幕初上,阿姆斯特尔河上的水上餐厅“海上皇宫”灯火一片,我们同潘律师共进晚餐。这是一家有二十五年历史的中国餐馆,据说是广东人开的,规模很大,味道很正宗。餐后,我们就近浏览了阿姆斯特丹的夜的都市。

  
2008-10-8,,星期三
  莱顿,阿姆斯特丹,晴
  荷丰技术公司,亚欧贸易投资公司
  Nauta Dutilh律师所,荷兰律师互助协会


  今天再去阿姆斯特丹郊区,考察了机场附近的一家荷兰亚欧投资公司。这个公司的主要成员原是著名的荷丰技术公司的,荷丰在中国的业务始于 1992 年。主要集中在化工、石化、石油、天然气、电力、化肥、新能源及环境等领域的技术及设备的市场开发及销售工作。亚欧投资公司主要向中国出口技术。如机场设施、无线电技术。由韦伯斯和另一朋友合伙创建。他向我们介绍了一个规划中的项目。他们准备在阿市郊区搞个中欧贸易中心。类似于中国义乌的小商品城。占地88888平方米的面积,中国的吉利数字,搞个贸易市场。韦伯斯到过浙江的义乌、温州、宁波,了解中国。他想把中国的高档商品通过这个市场介绍到欧洲。荷兰是欧洲门户,莱茵河经鹿特丹入海。是黄金水道。因此业务能够辐射欧洲。假定年出口贸易5000亿美元,德国占1000亿,欧洲区100亿,其他地区只有1亿,很少。因此空间很大。因此他们想利用这个跳板,开展中国同欧洲的贸易互通。搞商业、娱乐、音乐中心,赌场,公寓等一体化。吸引中国人来合作开发。设计师是中西结合的。要让中西客商都感到舒适。同中国商人在瑞典搞市场中心的独资不同,要有50%的欧洲投资。中国建筑师和投资人不了解当地情况,就很难成功。不是光引来,而要提供系列服务。一开始能够盈利,实现共赢。现在先做少说。计划五年时间建成,现在在抓紧规划和政府协商。

  下午访问了荷兰名列前茅的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以及总部设在这个所的荷兰律师互助协会。这个会的英文为“Lawyers For Lawyers”,直译应该是“律师为律师服务组织”,听了他们的介绍,似乎是对全球律师权益的一个关心和支持性组织。因此我想译为“互助会”可能比较准确。

  NautaDutilh, 荷兰最大的律师所之一,成立于1724年,600多名律师,1990年开始中国业务。曾经开过办事处,现在关闭了。各国所不设了,开始同当地所合作。合伙人Joost Italianer介绍,他们主要从事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有的中国公司在荷兰注册,设立总部,到德国上市,主要从税务处理上考虑。平时也做知识产权诉讼。

  荷兰律师互助组织Phon van den Biesen主席主要做行政法律业务。环保法、规划法,还有一些国际业务。他向我们详细介绍了律师互助组织的主要职能。

  他说:“律师为律师组织”,主要参与者都是志愿者。是律师互相支持的一个民间组织。现常任主席是爱特丽克(Adric Van de Streek)主任。关注和帮助国际上律师权利被侵犯的事件,尽量给予可能的帮助。除了帮助遇困的个案,还了解研究各国情况。有时会同所在国政府联系,要求尊重律师独立和权利。主要是具体的个案。在荷律师杂志《法律评论》月刊中,每期会发一篇各国律师遭遇的案例,对其进行帮助。鼓励律师写信声援受难的律师。如突尼斯一位律师由于写文章揭露司法腐败,被判刑,我们声援后减轻了。还有津巴布韦律师,面临随时被警察捕和被起诉的风险。我们同他们协会联系进行一些道义上的支持。联系本身就有一定的支持作用。有些帮助也很现实。有时也有财政经济上的支持。前几年支持了利比亚的一个律师,买电脑支持他的工作。现在他是司法部长。最近来荷,还感谢当年对他的帮助。黎巴嫩的一个律师在国际上介绍本国情况,回去就被捕了,被指控叛国罪。五年了,我们一直通过欧盟、荷兰外交部,同黎方进行了交涉。菲律宾也有类似的案例,情况很复杂。一有传统的斗争,二有新的恐怖活动。律师的权利被侵犯也很严重。不但威胁,还有直接的人身伤害,大街上被刺杀。有20多位法官和律师被枪杀。国内和国际的一些人权组织,都要求我们帮助。我们成立了一个小组去访问,同所有这些相关的组织进行联系。政府、法、检、律协等等。结果写成报告放到网上。对这个律师群体有帮助,也有利于国际社会的了解。欧盟组织看了很惊讶,就同菲政府交涉。现基本上没有杀害律师事件发生了。我们现在还在进行回访。

  我们的行动依据是《世界人权宣言》,还有联合国《律师权利的基本原则》。虽然没有联合国公约效力,但是在联合国框架下制订的。1990年在古巴签署。包含了律师所和律师个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包括政府要保护律师不能迫害。这对全球律师都是很重要的。我们做了一个小册子。这个文本荷兰律师也有好多不了解。我们进行一些普及。

  他说:我们对中国刑辩律师情况也很关注,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也很感兴趣。20多年前,社会主义国家是敌对面的,现在经济改革,自由经济了,我们认为中国不是敌对了,是伙伴。如果失去了中国这个伙伴,我们的损失会很大。

  我们介绍了中国律师维权的法律保障和律师协会的维权委工作,他们很新鲜。我们说中国律师生存状况总体是好的,一些被国际媒体报道的律师,确实有一些复杂的因素,但主要的是一些律师执业纪律方面的问题。我们还说明了在他们的媒体上能够看到的,不一定是中国律师行业中的主流,中国的律师真正愿意在国际媒体露面的并不多,有些消息是失真的。

  同他们的情况交流,使我觉得中国律师对世界开放,仅在商业法律事务上的合作是不够的。越是回避国际社会的了解,限制律师参与国际事务,就越会产生一些猜疑和误解。一些个别性的案例和一些愿意在国际媒体上表达不满的律师,就会变成中国律师业的国际印象,这对中国的法制和人权形象是不利的。

  
2008-10-9,星期四
  乌德勒支市,晴
  乌德勒支大学法学院
  乌德勒支市法院


  乌德勒支大学全球排名前50名。法学院是荷兰最大的。荷兰欧洲人权研究所就设在这个法学院。李博士是法学院的高级研究员。

  从莱顿出发往东约40分钟即到乌市,但进市区堵了半个多小时。到法学院已是11时,唐.霍尔教授已经在等我们。他是荷兰著名的法学权威,宪法行政法教授,到中国为法官培训进行过多次讲学。
霍尔教授在法学院教法哲学,也是兼职律师,同时在一个基层法院兼任法官,处理刑事案件。也在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担任法官,审理商事案件。教授、律师可以兼法官是荷兰司法的一个特点。他们认为法院与教授、律师建立联系很重要。有利于互相了解和法律观念上的沟通。但是也有人担心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律师兼法官,不能是同一地的法院。

  我们顺着话题谈到了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教授说:在荷兰律师很受尊重,因为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有时法官还“怕”律师。不是因为律师咄咄逼人,而是因为他们有专业的水平。有些领域比法官更精通。法官律师平时接触不多。法官要给公众一个不偏不倚的印象。不会让群众进入其办公区域。要保持距离。法官审案中,也不同律师单独接触,都是助手打交道,如证据材料的交接。法官和律师会一起参加法律培训,法官任命仪式,律师也可以参加。法律界人士的协会,法官律师公证人学者等都会在一起,会有交往。但要防止个人的接触,以防止损害司法公信力。

  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也经常听取律师协会和律师的意见。如审理时间过长,一审民事一般要三年,有的甚至六年。希望改革成最多一年。这不光要求法官努力,必须要律师的配合。有的案件审理时间长的原因,是律师纠缠细节,钻空子,拖案件。现在建立了各种司法改革委员会,有法官、律师、法院的管理者参加。试图实现司法进步的目标。比如现在讨论能否把案卷数码化,电脑网上使用,可以节省很多时间。法官与律师了解材料也更方便。

  欧洲法自法国大革命后,制订了成文法典,包括很多基本原则,都形成了统一的法律制度。但司法中很快发现,在一个大国,很难完全靠成文法来规定所有的原则,这不能满足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法国大革命后,不少人反对统一法典的制度。客观的看,200年的发展,法律给法官以很大的空间,需要让法官造法。在私法和商法领域十分明显。有很大空间。如民法典中,法官根据自我认知进行判断,即进行“自由心证”。以让其根据具体的社会现象进行针对性判断,发挥主观能动性。因此判例法的作用正在加强。但法官独立,就不能要求他必须参照他人判例;但另一方面,判案应当平衡。法官也要互相了解,知道总的原则。程序和制度的建立,在保护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保持法律的统一。在荷兰,最高法院起了重要作用。通过判决释法,指导下级法院这么做。但有大量的案件到不了最高法院,因此各地法院法院会组织各种临时性的委员会,进行一些新类型的案例的研讨,理出共同的意见。海牙的司法委员会是正式常任的。法官和律师都参加。委员会中,律师往往最活跃,会引证其他的判例给法院。形成一种共识。但这种共识,不是成文法,法官只作参考,并无必然遵守的义务。

  以前成文法地位高,现在这种案例作为补充,作用也显示出来。议会也支持认可。法国大革命时的立法对司法不信任的现象改观了。比如荷兰的安乐死问题,就是如此。以前对医生要追究刑事责任,医生则认为这样的法律原则不公平。应当允许无望的人选择死亡。但议会几十年仍然完成不了立法。无法满足这种诉求。法院于是由法官理出了一些指南,某种特定情况下允许医生去做。二十多年中各法院都有这类判决,促进了议会立法的认可,这都来自司法实践。公法领域,如刑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小。法制原则总的是重要的,法官造法要限制。1994年荷兰新民法典,汇集了法官的历年造法的智慧。我作为上诉法院法官上月判的一个案,同以前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不同。我认为我是对的。而这个贡献是律师的,他事先提出了问题。我认为他的理解对,就采纳了。法官是被动的。主动权在律师。

  下午到乌特勒支省的初审法院(Rechtbank Utrecht),法院的新闻法官接待了我们,安排我们观摩了两个庭三个案件的审判。一个是社保行政案,一波兰移民妇女认为自己身体不好应当全职退休享受社保,但当地社会保障局认为她的身体还可以工作,不能享受全额社保,该妇女把政府告上了法院。女法官一人审理,大概半小时,法官决定要社保局六周内再提供医院鉴定证明,然后再审判。因为2006年时的鉴定,认定这个人有工作能力,但无法确定现在她的状况。这涉及证据是当时的还是现在的。新闻法官说这个案件社保局可能会赢,因为他们根据当时的鉴定作出决定是对的,现在的鉴定无法证明当时的情况。但现在她再提出可能又符合了。这个案例体现了西欧福利国家的公民保障。原告有律师出庭,社保局由工作人员出庭,双方也都很和气,开庭前政府人员一直同原告在庭外轻轻地交谈,就像朋友在谈心。

  另一个是简易刑事法庭。一个多小时连续审了两个刑事案。一个是吸毒者在墓地墙上喷漆,被控破坏财物。被告说他的吸毒朋友死了,有人在他墓碑名字上打叉,他不满才用漆去涂。检察官则出证证明根本不是这样。法官判被告罚金130欧元,对社区的附带民事索赔1500欧元判决驳回。法官问服不服?不服可以上诉。被告说回去再考虑一下,起来就走了。另一个是醉酒后夫妻回家,被告在街上撒尿。警察要查他证件,他要警察下马。于是冲突起来,被带到警局的路上她妻子也同警察吵,发生肢体冲突,他认为妻子受欺侮就殴打警察。于是被拷到警察局关在禁闭室。手拷疼了,要求松一下没有人理,他把禁闭室的很贵重的门踢坏了。于是告他袭警附带民事赔偿。法官判决他罚金130欧元,但驳回民事赔偿请求。原因是警察局提供的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检察官也没有太在意,说赔偿1500欧元,法官说书面证据是要求赔3500欧元,并把警察局的书面证据给了检察官。但民事原告警察局也没有出庭。法官就驳回了。被告当庭服判。两个庭都没有法警、没有律师,被告一直都坐着谈,检察官倒一发言就站起来。法官则说个不停,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的法官职权主义审判。是在“审”而不是“听”。

  随后,这个法院的院长Uniken Vennma和一位行政法法官、刑事法官专门安排会见了我们。

  院长说:我们法院.有100个法官,有400个其他工作人员。是一个初审法院。全国十九个之一。管辖乌特勒支全省160万人口的初审案件。法院有行政、劳工、刑事等法庭。法院编制也是固定的。

  每年国家给我们法院拨款4000万欧元,有800万是付办公楼房租,3200万可以自己决定干什么。发薪、办公费用。司法独立,除了政府给的,不准法院去造大楼什么其他的事。同地方没有关系。全国成立司法委员会,就是为了不同司法部打交道。每年会有个预算,根据每年多少案,什么案。确定出预算标准。最高法院法官是这些法官自己提名,有空位时,邀请法学专家和资深法官,再投票决定补谁进来。

  各个法院的院长由司法委员会任命。任期6年。必须从法官中选任。法官是终身制的,70岁退休。退休金很高。庭长本院任命。法官没有任何人可以辞退,但病可自辞,犯罪,如开车肇事,要辞退。

    他说,检察院是准司法机构。既代表政府,又代表司法。所以同法官一起坐在台上。同英美法系不一样。一年审理民事案12万件,大部分小案。当事人都不来,书面审就可以,刑事几千件。如果加上交通案,就不大清楚。精力在大要案,有的要几天。每个庭有负责人,又分好多组。他们在一起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院长同他们这些负责人对法院有个管理的职责。但不会干预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法官自己作出决定。我可以要他们读什么书,办多少案,讨论什么案。我们问这样如何平衡全院法官判决的一致性?院长说他们会自己讨论办案经验,自己遵守。办案指南(相当于中国法院的会议纪要吧)必须要由他们自己作出来。院长无权制订。指导意见,还可以同其他法院的法官一起去讨论。这些指南有的只是法官掌握,有的同律师一起作出,有的法官也可以向律师公布。全国性的指南都是公开的。指南不是刚性的,不大成正式文本。如刑事案方面,每年都会搞一本书,向社会和律师公开。
判决书要有法官亲笔签名,不能印上就算。盖有法院的章,以示法律效力。

  关于法官错案追究,荷兰没有这个概念。无法判断错误的标准。也没有奖金可罚。

  荷兰律师是法官人数的十倍。法官如何看律师?院长说:律师必须是让人能够信任的,全心全意为其客户服务,很勇敢、很精明地为客户服务。也要有能力同法院合作。把案件往前推进。要做好自己的工作。清楚地展示证据,让我们能够直接采用。让法官可以清楚地适用法律。为客户服务的同时,又要明白自己并不是客户,不要等同于当事人。

  关于律师回避的问题。律师成为法官,五年内不能审本律师所的案子。但是,如果法官去当律师,则没有任何回避的限制,因为律师并没有权。家属回避问题。我们有各种亲属关系的指南,如果是亲属案,就移交到其他法院去。弟弟律师可以在任何法庭出庭,但不能在哥哥当法官的庭。要移送其他庭。律师可以兼任其他地区的法官,不能在他执业的城市和这个法院担任法官。但这个问题我们也在研究,可能会改革。荷兰律师执业也没有地域限制。

  如何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来改判自己的案件?这主要是最高法院的事。昨天就收到这样的要保持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一致的意见通知。对改判案,最高法院会及时告知全国法院。在行政诉讼领域,《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结案。我们这个问题比较严重。有的案可能要三四年。如果被欧洲人权法院改判,我们法院审理期间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要赔,如何办?政府说你法院赔,是你们拖的时间。我们法院说赔不起。法官不够,没有办法及时办结。这是一个大问题。他问中国如何办的?我们说中国由国家预算保障。《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费没有问题,但赔的极少。

  在乌市“大顺宫”中餐馆,与院长、法官三人共进晚餐。又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流。他们对我们这个考察团是高度重视的。

  夜,乘火车回莱顿市。

  
2008-10-10,星期五
  鹿特丹,晴
  昊博律师所,西蒙斯律师所


  今天我们从莱顿市去鹿特丹,访问两家商业律师事务所。9时40分出发,乘城际火车到鹿特丹40分钟。鹿特丹是港口城市,莱茵河由此入海,称马斯河,是欧洲黄金水道。这是著名的商业城市。二次大战时,城市被德军夷为平地,房子都是新建的。有很多现代派的建筑物。

  11时到昊博律师所,魏思律合伙人早已等在所里。中国事务部一位苏小姐把我们领到会客室。昊博所是荷兰最大律师所之一,有750名律师和工作人员,其中有300多名资深法律专家。在伦敦、阿姆市、海牙、布鲁塞尔都有办事处。业务范围是全方位的,主要是商业领域法律事务。客户都是世界大企业,如麦当劳、佳能、中国银行、中国保险集团等。最近陷入麻烦的富通银行,雷曼兄弟银行,以及中国平安保险等都曾经是他们的客户。

  上世纪初,有大批的英美律所到荷兰,带来了大所的商业化服务水平,但费用也增加了,结果没有得到客户的认可。结果他们都陆续退出荷兰市场,本土的大律师行开始成长。现在昊博所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同国际的律师行进行协作。美英的律师所采取的方法也是找独立所合作而不是靠设立分所。他们有国际业务,参加了全球律师联盟,一个比较松散的协作组织。同中国的业务主要涉及公司业务和投资性业务。为两国的企业服务。

  刑事律师杰奎丽娜,原在阿姆市潘律师的所里搞刑事辩护。现在到昊博所执业。她说:荷兰商业律师原来不从事刑事业务,不重视公司犯罪问题,律师分工明确。2000年前在商业律师所根本找不到刑事律师。在2000年前后美国安然公司欺诈案发生后,开始重视公司刑事业务。原来公司律师和刑事律师互相分割,现在也开始进行合作了,业务也有交叉。公司的竞争法范围,商业欺诈,反垄断的处罚,都有刑事问题。公司的高管也一直不大重视犯罪预防,不愿意听律师的提醒。往往是一个电话来,说五十个警察已经包围了我们公司,我们怎么办。律师于是跑去处理。现在一些公司也开始重视刑事犯罪问题。但总是比较被动。刑事律师业务往往是通过朋友熟人介绍。我问他荷兰有无国有公司和私营公司不同的刑罚标准?她说我们国家没有国有企业的概念,连油田、铁路都是私营的,因此没有什么不同的刑法标准。但国有企业私有化后,铁路公司出了一些事故。有人说私营企业管理问题,公司则说是设备老化问题,不是私有化出问题。

  下午三时,我们拜访西盟斯律师行。他们对我们的到来高度重视,专门准备了中文的会谈提纲,派出了六位各个业务领域的资深律师,安排了接待计划,连准备的工作晚餐都是特意从广东餐馆叫来的各种中国点心。

  西盟斯是国际十大律师所之一,在全球有20个办事处,2000员工,1100名法律从业人员,241名合伙人。《财富》500强中有40%、《金融时报》100强中有一半公司是他们的活跃客户。可以看出商业和金融业务、公司业务是他们的主营业务。

  资深合伙人漾.威勒姆.比特律师,欧洲大学法学博士,曾经在荷兰交通部工作,担任过荷兰某律师所古巴哈瓦那办事处负责人,他为我们准备了《荷兰法律体系下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的中心演讲。

  资深合伙人赫拉德律师是公司并购和交通法专家,他为我们介绍了荷兰律师业对促进法制进步中的作用和律师的社会形象问题。他说:我们的民法是法国人强加的,1810年被拿破仓法国吞并占领后,照搬法国民法。1838年民法典制订后,框架和传统基本上一直继承下来。因此荷兰法是大陆法。我们自己也在司法过程中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人类社会中,两种人创制法律:一是教授学者,以他们的知识和研究,提出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另一种就是律师。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的同时,不断地思考和丰富了法律。他们在执业中研究认准了一种法学观点,就会确信自己的正确性,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观点,运用法律权利不断上诉,顽强坚持,直到权利穷尽。这种不懈的努力导致了法律的进步与变化。律师促进法制的作用是不可抹杀的。他们认为法官是被动的,律师才是主观能动的。法官的好多观点是律师这里得来的。但是也有的法官不同意律师引用案例,说,我现在就是在创造案例。因此,法官也在通过自己的判决创造法。

  律师形象问题,有很多笑话。美国现在250人一个律师,荷兰是1000人一个。有人说律师太多了,互相争客户。其实律师远远不够。不是太多。有个真实的故事。1770年,美国新布尔罕州总督向英皇乔治三世报告自己的子民有多少,说:尊敬的国王,我有多少多少土地,6490个生灵,大多是农民,有多少个做车轮的,有多少个做医生的,有多少个奴隶,多少个学生,但感谢上帝,这里没有一个无用的律师。因此,历史上律师就不被重视,律师是现代社会的需要,其地位和作用要在实际生活中去努力和实现。

  公众如何看我们律师,有的觉得律师过于站在当事人方了,不是公正看问题的。对这些看法我们要及时宣传律师的作用和定位,要宣传,解释,沟通。

  莎斯姬亚律师还补充介绍了律师培训问题。荷兰没有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学院毕业生在律师所工作三年,分别参加培训考试拿到课程分。有些是在法院实习学分。到当地律师协会注册成功,可以进行执业。关于律师培训,有所内的培训、协会的培训,同法官一起的培训,得到律师注册资格后才能当律师和个人开所。每年律协培训拿满16分才能合格。

  雨果.彭纳茨律师是行政法专家,兼鹿特丹一所大学的副教授,曾经到中国政法大学讲学。他介绍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荷兰落实的情况。他说,在荷兰,法官可以直接引用国际公约和本国法判案,但是不能引用宪法判案。宪法的政治性强,同政治家有关,而我们更多关注司法,司法是独立的。因此不要法律人士太多地解释宪法,司法中也不直接去引用。由于荷兰宪法没有诉讼适用性,故律师和法官引用国际公约的多。罗马公约、欧洲人权公约都可以直接用。当然,现在也有人建议要成立宪法法院,让宪法参与司法审查,但还只是一种设想。

  对于告政府的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原告必须有相关性。应是利益直接受害者,受影响者。但公益诉讼往往又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社会公益。如果办?如果在一个非政府组织章程中,是约定了这个组织是某一群体的代表者,他们也可以理解为有利益关联的原告。荷兰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对这个概念在进行解释。如社区居民的利益,居民组织就可以代理起诉。

  巴特.施米茨律师毕业于赫尔辛基大学和奥地利萨尔斯堡大学国际法专业,在海牙担任过助理检察官,后在海牙担任三年刑事律师。因此他的业务主营是大公司的刑事防范。尤其是金融和财务犯罪。他向我们介绍了荷兰的刑事诉讼制度。荷兰刑法在欧洲人权公约监督之下,公约是更重要的法条。其条款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体现引用了。刑诉基本原则就是无罪推定。最重要的有三项原则:

  1.“自由原则”,尽可能不用审前关押。拘留、逮捕越少越好。严重犯罪才关起来。但实践中还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荷兰刑诉法,被告审前关押最长90天。但审前就有预备审,有的检察官会以此不断申请延长,因此会拖一年多。如果一年多关着,律师还能做什么?但法院改革中不让我们去做什么。有些案涉及反恐问题,时间就更长;有的非法移民,同已决犯关在一起;临时拘留所中的非法移民,把孩子也关在一起。这些都是问题。律师对此很关注。

  2.公正审判原则。如沉默权的问题。酷刑问题。刑讯逼供,对嫌疑人的折磨,不让睡、把灯搞得很亮、把他的孩子被折磨的照片向他出示进行胁迫,都有发生。有的案例,警察酷刑口供被最高法院否决,被告无罪释放。还有保证合理期限得到审判问题;上诉权问题;给律师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问题。检察官往往不把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让律师知道。不同意会见控方的证人。这些都要通过法律的改革和司法的进步去改进。

  3.“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这一条很重要,欧洲国家都实行了。但现也有例外。如国际人道主义犯罪、反人类罪、往往并无国内成文法的规定。有是就是这个国家的领导人自己进行,他们不会去制订这类法律。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原则、公认的人道原则进行定罪的也有。这对于成文法国家而言是一种新动向。

  西盟斯律师所是一家著名的“商业律师所”,但同他们的律师交流,我们感到了深厚的人文和学术的力量。律师知识广博,娓娓道来,没有一丝的怨天忧人的牢骚,也没有一点趾高气扬的优越感。让我们感受到了国际大所深厚的法律底蕴。这种“法律人”的气质,我在一周的考察中,从荷兰的法官、教授、律师身上都无一例外地体会到了。无论是法律传统、法律思想、法学理论、国际公约和抽象的人权甚至法哲学等,并不会因为他们的“商业性”而有丝毫的淡化和忽视。他们对人性的关怀和律师定位的思考,真值得我们好好的体味和借鉴。其实,他们遇到法律上的困扰不一定比我们少。

  
2008-10-11,星期六  
  莱顿市乌斯海斯特小镇,夜雨
  比利时安特卫普,布鲁塞尔,晴
  原子城,欧盟总部,凯旋门广场


  昨晚小镇的市民联欢,地点就在我们住的“白屋酒店”。据说他们每周会进行一次这样的邻里Party。端着啤酒,唱歌跳舞,互相聊天,其乐融融,直到午夜。欧洲人再一次向我们展示了他们生活的质量和他们享受的人生。

  晨曦中醒来,到一楼餐厅端杯咖啡,清香弥漫开来。静静在窗前坐下,餐桌上一束新鲜的雏菊和月季带着露珠。望着窗外雨后的晨光,高高的槲栎树的叶子更加金黄,秋色更浓了。时间过得真快,在这异国的小镇竟然已有一周。这里成了我人生的一个驿站,也许以后不会再有机会到这里来了。

  李博士、尼科教授带着女儿早早等在小酒店来给我们送行。一周来多亏了他们的关照和安排,竟又如此全家送行,让我们很是过意不去。

  今天利用周末去布鲁塞尔。这是欧盟总部,值得一去。李博士为我们包了一辆旅游面包,一路往南,去比利时。申根国无需签证,欧洲一体化方便了人民。比利时、卢森堡在荷兰南部高地,原来同荷兰是一个国家,1830年比利时独立,1890年卢森堡地独立了。现在成了三个国家。由于比利时处于欧洲中心,有“神经中枢”之称,又由于不偏向某一个宗教等原因,成了欧洲各国可以认可的一个中心地带的国家。因此,他成了欧洲委员会即欧盟的总部所在地。布鲁塞尔成了名副其实的欧洲中心城市。

  莱顿到布鲁塞尔要经过著名工业城市安特卫普,布市两小时就到了。进城后我们先去观看了原子城和尤里卡广场。原子城的钛合金雕塑成了布鲁塞尔的标志性城雕。以放大1600万倍的铁原子的结构构建而成,标志着人类20世纪微观世界原子时代的到来。铁原子雕塑有九个球,恰好象征比利时九个省,每个球里有展厅。对面隔湖相望,是著名的尤里卡广场,经常举办各种国际工业品展览和评奖,世界工业界以自己的产品得到其展览奖为荣。

  随后我们去了欧盟总部。这是一个现代化的办公大楼。欧盟成员国组成的委员会在这里办公。欧盟的成立象征着欧洲的协调发展和准国家雏型的形成。中国的《三国演义》说“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欧洲二次大战前总是互相打个不停,给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二战后有了联合国和北约,国家之间进行和解和协作,成立欧盟、统一欧元、起草统一宪法,逐渐走向一体化。德国战败后在欧洲孤立,处境困难,西德总理阿登纳很想要同其他国家修好,但法国等一直很冷淡。戴高乐时期的外交部长罗伯特.舒曼力主同德国和好,努力促成欧洲委员会的成立。他因为欧盟诞生作出的重要贡献,而被欧洲人记念。欧盟总部通凯旋门的中央大道草坪上,专门塑了一座舒曼的铜像。


欧盟总部

  沿着总部大道一路到凯旋门广场,草坪上一群人围成圈在又唱又跳。手里举着红五星带圆圈的小旗子。身上穿着印有某人头像的衣服。一问,是全欧洲的库尔德人在这里聚会,请愿要求释放被土耳其抓住后不知关押在哪里的民族首领厄贾兰。

凯旋门?库尔德人的聚会


  库尔德人是西亚最古老的民族之一,是中东地区仅次于阿拉伯、突厥和波斯民族的第四大民族,总人口约3000万。奥斯曼帝国瓦解后,库尔德人一直没有形成自己的国家,主要分布在土耳其、伊朗、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大部分居住在土耳其和两伊的接壤地区。在萨达姆时代他们受到迫害,很恨萨达姆。美国等北约国家为了声援他们,曾经在伊北部设禁飞区防止萨达姆轰炸他们的居住区。库尔德人有着强烈的民族独立愿望。土耳其库尔德工人党成立于1979年,其宗旨是通过武力手段在地处土耳其、伊拉克、伊朗和叙利亚交界处的库尔德人居住区,建立一个独立的“库尔德斯坦共和国”。1999年2月,该组织领导人厄贾兰被土耳其情报人员抓捕,以叛国罪被土耳其国家安全法院判处死刑,但一直没有执行。2007年12月土耳其军队越境对伊拉克北部的库尔德工人党发动突然袭击。民族矛盾一直没有解决。于是他们经常把散居欧洲各国的库尔德人都集中起来,定期到有鲁塞尔进行聚会,展示他们的诉求,要求释放厄贾兰。各国团包的大车都是豪华大巴,聚会唱歌跳舞,就象参加一个庆祝聚会。我想他们是想向欧盟和世界展示他们的存在,不要忽略他们作为一个民族的权益吧。欧洲有吉普赛人、犹太人、库尔德人,历史上战争和宗教问题使他们丧失家园,成了浮萍民族,留下了很多的问题。现在前南斯拉夫地区和东欧地区也不安宁。欧洲共同体的作用和民族权益保障问题因此都突击显出来。

  晚上住在市中心的假日酒店,早些休息,准备明日回国。

  
2008-10-12,星期日 
  布鲁塞尔,晴
  滑铁卢,阿姆斯特丹,北京,晴


  住的假日酒店挂了很多滑铁卢战役中拿破仑的画像。

  这次欧洲之行行将结束,预订机票是晚上七点阿姆斯特丹起飞的,导游说上午有时间,可以去一下滑铁卢,开车40分钟就能到。大学时精读过《拿破仑传》,一将功成万骨枯,能够亲到这个古战场凭吊,亦是一件有意义的事。

  布鲁塞尔大街上九点多还是空荡荡的。欧洲的商店星期日不开门,道路很通畅。出市郊,一片遮天蔽日的高大树林,云杉、橡树、秋色中黄绿相间。车在林间的柏油路上轻快地行驶,空气十分清新。不久到了滑铁卢镇。

  滑铁卢是布鲁塞尔以南20公里的一个小镇。往南5公里,隆起一座50米高的小山,是当年英军核心阵地,沿226级台阶可到顶端一览古战场全貌。山顶高处耸立着一尊铁狮子。据称是英军统帅威灵顿公爵用战场上废铁铸成的“滑铁卢雄狮”。小山据说是战役后妇女们用土筐运土,堆起来纪念将士的。我想原先威灵顿指挥作战时,这里应该就有个山坡高地,也许后来人工加高了。因为山的形状很圆很规则,应是人工形成的。坡上芳草青青,坡下是一片嫩绿的甜菜和青青的麦田,拿破仓的铜像静静地站在秋天的阳光下。欧洲人的是非观有点奇怪,按理这里应该塑个威灵顿公爵或者布吕歇尔元帅的像,拿破仑既是侵略者又是失败者,为什么这里还要树拿破仑的像?看来人类的英雄祟拜观念是不分敌我的。同时,也体现了欧洲人可能不以成败论英雄,他们认为拿破仑虽然失败了,仍然是个人杰。据说恩格斯就说过,拿破仑“甚至在遭到失败的进军中也是一位伟大的统帅”。拿破仑自己则说,他一生打了30多次胜仗,但抵不过一个滑铁卢带给他的耻辱。

  1815年3月,拿破仑复辟,从流放地突然登陆法国南海岸,民众和军队一路欢呼迎他进入巴黎,他赶走了波旁王朝重新当上皇帝。被他打怕了的整个欧洲马上宣布,拿破仑是“人类的敌人”,英、俄、奥、普的70万军队从四面八方向法国进攻。此刻拿破仑只有不足20万正规军,一部分要对付国内叛乱,只有12万人可以机动。在分兵抵御兵力根本不够的情况下,常胜将军拿破仑决定进行进攻防御,在6月14日越过比利时边界向英军和普鲁士军进攻。先小胜了普鲁士军队。到6月18日,他的军队在夜雨初歇的这片原野上,同布防于此的威灵顿的英军进行了血战。

  登上高高的土山,古战场尽收眼底。循着战场石碑的地图,远眺对面当年法军阵地的小山和普鲁士军关键时穿插的法军左翼阵地,无声的古战场仿佛重现着冷兵器时代双方近二十万人血肉横飞的厮杀。记载说这样的互相残杀进行了整整一天,从太阳出来的十点多开始,一直到夜晚。拿破仑的10万法军损失了3.2万人和全部火炮,英、普、荷联军伤亡2.3万人。拿破仑丢弃残军带着1万多人逃回巴黎。从此结束了他辉煌的政治和军事生涯。这片原野躺下了55000具死伤的人的躯体和战马的尸体,哀号之声不绝于野,战胜的威灵顿公爵在高坡上见到这惨烈的景像泪流满面:“胜利是除失败之外的最大悲剧。”

  进入环幕战场的巨辐画卷和实物模型,看着法军和英军的血腥博杀,辅之以战场的刀兵相接和哀号音效,我无法想象当年双方赴死的人们是带着怎样的心情互相陷向敌阵的。我仿佛见到了当年这些欧洲人的相互大规模的残杀。虽知历史的尘埃已经渐渐远去,但我的心仍然被深深地震撼。进了战争博物馆,见到了拿破仑的作战地图、军刀、火枪和军士的真人骷髅,见到了拿破仑同将军们临战前夜商讨军机的蜡像和雨夜中战士们无忘地等待黎明血战的蜡像,我陷入深深的沉思,好像在同他们进行历史的对话。战争是最后的政治,人类没有了理性和秩序,就不如野兽。法律是维持人类社会安宁、用理性去进行政治的艺术。什么时候法律死亡了,人类的语言就只有残杀和哀号。

  晚七时,阿姆斯特丹斯基浦国际机场。巨大的KLM航机冲向夜空。明天,我们将在俄罗斯的上空迎接东方新一天黎明的晨曦。

  (10月14日午夜整理完稿,于故乡浙江宁海城南溪畔)


  (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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