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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唱自己的歌
来源: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 朱苏 发表时间:2005-12-11 浏览:6179 分享:

         

    我唱自己的歌,在布满车前草的道路上,在灌木的集市上,在雪松和白桦树的舞会上,在那山野的原始欢乐上,我唱自己的歌。

    回首短短三年的执业历程,这是我最由衷的感慨。

   ●困惑篇

    2002年通过司法考试,继而获律师执业证,那欣喜与甜蜜不言而喻。然而不久现实即将我从沉醉中推醒。有了证,不等于有了一切。身为异乡人,在当地无甚亲戚朋友,冲我而来的当事人也就寥若晨星。即使在所内前辈的引荐下,偶尔与所接手的小案件当事人接触时,不难发现当事人眼光中瞬间掠过的一丝疑惑,原来只是一个年轻的女律师。继而的谈话,愈加暴露了我的劣势,不会讲杭州方言――说明无本地关系网络基础;不会纵横分析案情――说明办案经验不足;不会炫耀法院关系――不能适应打官司即“打关系”的“行情”……这些使原本不自信的我在当事人面前更加局促不安、面红耳赤、底气不足,于是,结果可想而知,我又“送”走了一个当事人。

    ●探索篇

    一段时间内,我沉没在消沉倦怠的深渊中,我的生命被折磨得憔悴不堪,我退缩了,甚至曾闪过退出律师业的念头。

   “朝着一定目标走去是‘志’,一鼓作气中途绝不停止是‘气’,两者合起来就是‘志气’。一切事业的成败都取决于此。”――[美]卡耐基。如我就此罢手了,我岂不元“气”大伤?于是我知道我自己必须在摸索中前进。

    打官司总有输赢胜败,而做律师则自然要有进有退、有屈有伸。受命于危难忧烦之际,效力于是非曲直之间的律师,如何变复杂为简单,变被动为主动,如何化腐朽为神奇,挽狂澜于既倒,既需要智慧谋略,还需要专业技巧。

    为此,我首先从翻看各种法律书籍入手,如《律师办案艺术》、《中国律师》、《刑事辩护技巧》等,以此巩固理论功底,增加辩护的底气。

    对待客户,我以“诚”服务,从科学理性的意义上解释其最为关心的“胜”:法院判决胜,固然是一种胜;减轻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也是一种胜;在某些情况下,支持、引导委托人作出一些让步,通过与对方协商调解从而对委托人利益达到最大化保护还是一种  胜。或敲山震虎,或釜底抽薪,或针锋相对,或退守为攻,如此一来,自己的办案思路拓宽了,客户的满意度也会随之增加,而绝不使当事人的诉讼一个法庭又一个法庭地来回旅行,以缠讼捞取更多的律师费。哪怕遇上自己力不从心的案件,也决不为了面子就滥竽充数,勉强接手,而是退还当事人,以便他及时改聘其他高手。正是这种对当事人诚信负责的态度,使我稳固了一部分客户群体,同时又在客户中慢慢产生了辐射效应。

    在对待与法官的关系上,原以为与其套近乎就能加强沟通,实则不然。打铁还须自身硬,律师最终还是要靠实力说话。清醒而理智的法官终究也看不上“关系律师”、“三拍律师”。律师只有专业精湛,破法官之思维定势,立律师之诉讼主张;在法庭辩论中,理事实,抓依据,显律师之功;精思维,巧辩驳,显律师智慧之谋;察言观色,循循善诱,拨乌云,见明月,显律师英雄本色,方能赢得法官的钦佩。如果同是为维护公平正义的“英雄”法官,岂能不“英雄”惜“英雄”呢?

    在心理素质上,我正视自己内向的天性,勇于挑战自我,锤炼处变不惊、从容不变的能力。我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2003年主动加入“余杭区巾帼普法志愿者”行列,一次又一次在各乡镇的法律讲座中磨砺出面对公众镇定自若的心态;2003年第一次怦怦然登上演讲台……每一次小小的成功,都给了我莫大的鼓舞。由此,我的良性循环开始了。我又更加愉快地融入到青年团体组织中,参加“余杭区青年联合会”、“青年律师阳光之路”论坛,从中我获益匪浅。社会阅历的丰富,人际关系的协调,处世思路的活跃,又让我在客户面前变得更加自信了。

   ●展望篇

    记得曾为一个杀人犯辩护时,受害人家属当着众人面指责我:“你为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辩护,我们真为你感到羞耻!”我当即义正辞严地予以驳斥:“律师是公众的仆人,就像病人患病需要医生为其诊治一样,当一个人受到指控时,他完全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接受他的聘请,乃是履行其神圣的职责。为当事人辩护,并不等于袒护他,不等于为他开脱罪责。”话音刚落,拥嚷的受害人家属随即鸦雀无声,默默散开了。这种发自心底的律师职业自豪感在顷刻间爆发了,在言语的摧动下酣畅地流露了。冷静下来,我为自己感到震惊,是律师业接纳我,还是我已真正地成为了一名律师?我又将如何适应时势,向一个“以德为本,以法为业”的优秀律师迈进呢?这是我下一个思索的话题。

    不过一切终须靠自己,我仍将唱自己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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