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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这道防线可以突破吗?
来源: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 王志建 发表时间:2006-04-13 浏览:6223 分享:


    常言道:法律是老百姓心中最后一道防线,它是正义、公正、公平、平等的防线,它是财产、生命、名誉、安全的防线,它也是冤屈、受害、耻辱、伸张的防线。这道防线能够被突破吗?显然不能突破!

    电视剧《宰相刘罗锅》开头就有这样一段唱词:天底下有一杆称,老百姓就是那秤砣。凡事,都来自于老百姓,服务于老百姓,是对是错,老百姓心中有数,他们心中有个准心,这就是法律规范的准心,也是他们保护自己的防线。但自古以来就有人要突破这道防线,现在也有人要损害、突破这道防线。

    不是吗,2005年4月,沉冤11载的湖北京山人佘祥林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11年前,他因“杀妻”入狱,曾被判死刑,后改判有期徒刑15年。目前,河北聂树斌一案正在调查。今年1月,一名犯罪嫌疑人交代11年前曾在石家庄市郊区强奸杀人。然而,聂树斌作为该案罪犯,已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还有被冤“杀妻”的云南警察杜培武;因“抢劫”被判死缓、冤狱10年的海南人黄亚全、黄圣育……面对冤案,社会哗然。这些行为的发生,直接影响到老百姓对法律防线的信念。

    笔者也曾遇类似影响防线的个案。那是数年前,某建筑集团老板为本地知名企业提供巨额银行贷款的担保,可见两位老板之间不是有交易就是私交甚深,否则谁愿为他人承担如此风险。谁知贷款因故不能归还,金融机构自然将建筑集团作为被告人提起诉讼。这本来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种贷款纠纷性质的民事行为,建筑集团老板为解脱自己的担保责任,竟然动用一切解数,利用可以说是金钱化解的权力,在当地把这位借钱的老板指控为诈骗犯罪,并使之哐啷入狱,以此在程序上提出中止申请。在请求被依法驳回后,这位建筑集团的老板毕竟有办法,也不知什么办法,竟然能够使终审法院达到了这一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目的。过了二年,刑事案件久久未能认定起诉,可怜的替罪羊――借钱的老板,依然身陷囫囵,金融机构继续抗争起诉,明确要求维护这道防线,可结果依然依旧。若干年后,正义终于战胜邪恶,借钱老板无罪获释,金融机构也得到本金的归还。尽管结果不是理想,但也是无奈的事。

    面对冤案,仅有发泄的痛斥远远不够,更需要理性的反思:怎样才能保护更多的人远离冤案,怎样才能不再出现第二个佘祥林、聂树斌、可怜的借钱老板?记得伟人列宁曾说过:沙俄的统治造成老百姓从心底里就对法律、警察有一种憎恶感,以至于警察的出现就极易引起百姓的反感。这就是因为警察不能保护公正的防线反而成为权势者侵害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尽管现代社会还没有到这一程度,然而许多事件的发生又何其相似乃尔。过去的现象深刻体现了老百姓心中根本不存在什么防线,法律本身就不是为老百姓说话。而现在不排除过去意识的痕迹,但更多思虑的是个别司法腐败现象的危害。

    笔者以为:这种突破防线和防线损害之行为,究其原因在于任何一种类型的阶级社会形态中,都不外乎权力的行使和利益的唆使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前者在于权力者享有一种可以支配他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在行使时本身就存在着缺陷,没有制约只有滥用,没有责任只有支配,或者说权力体系本身还是不完善。也正如此的不完善,使得行使权力人本身的素质、水平、品行等条件极容易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和唆使,所以这道法律防线极易于受到损害。从佘祥林等案,我们可以看到:侦查人员的有罪推定、刑讯逼供、非法拘押;司法人员的顾虑民愤、疑罪从有、有罪推定;还有政法委定调子办“铁案”等等错误做法,无不与这一结果有着直接或者间接到关系。冤案的产生,其实是多方违法共同造成的“恶果”。在这颗“恶果”周围,是一个处于各种考虑有意无意联系在一起的利益“集团”,为维护这种利益结构就会进一步地影响这道防线。于是我们又看到种种更恶劣的破坏这道防线的行为:因不相信儿子会杀人,佘祥林的母亲四处申诉,被关了9个月,她被放出时已又聋又瞎,3个月后含恨而死;佘祥林的长兄佘锁林,为给弟弟申冤,被关41天;村民倪乐平,因写了一个曾见过佘妻张在玉的“良心证明”,被关了3个月。法治社会,应当具备一种畅通运行的救济和纠错机制,保障无辜公民不被蒙冤,保障冤案尽早昭雪。佘祥林一案中,相关人员为其申诉、作证竟被关押。这样一来,救济渠道不就给堵死了吗?如果办案人员具备权力人的基本条件,即使按照现有的法律条件,也不会发生如此冤案,好在人头未落地,否则又多了一个孤魂野鬼。也正因为这样的人的素质,在利益的唆使下,出卖灵魂和良心,滥用权力甚至将权力用到顶。这种因素不在于法制是否完善,而在于商品社会自身固有的利益价值。这种利用价值必然使得人们去追求,有合法、合情、合理的追求取得,也有以权谋利、贪赃枉法、不惜手段地追求取得,这也必然使法律防线的损害和突破存在着危机。

    这道法律防线是老百姓心中维护正义、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现存的社会,对老百姓来说,社会的各社团组织、各政党组织、各级政府及官员、军队、警察等等,无不都是为老百姓的,也成了老百姓的防线,保护着老百姓。而视法律为老百姓心中最后一道防线,显而易见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的重要地位。这也是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作为国家意志并被以文字形式表现公布于世,长久而不变就象凿刻于石柱上的汉穆拉比法典,而剑与天平的高举体现于它的公平、正义和神圣。法律的这一地位和作用是没有任何事物可以取代的,自然也就成了老百姓心中最后一道防线,他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想到了法律,他们在走投无路时求救于法律,他们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拿起了法律。如果在这个时候法律不能公正、平等地对待他们,不能公正、公平地主张正义,老百姓会想到什么?法律对他们有什么用?他们还能期望什么?它将会动摇我们这个社会的基石,这决不是一种危言耸听。所以,这道法律的防线万万不能被损害、被突破。

    作为一个共和国的公民,负有维护和巩固这道法律防线的责任和义务,但两种公民的这种责任和义务应当是更必要,甚至是责无旁贷的,这就是权力公民和职业公民。作为权力公民就是掌握一定社会公共管理职权的公民,这种公民要履行好国家和老百姓赋予他们的权力,认识和扎根于自己是一个“公仆”,而不是一个“公官”的意识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我们有成千上万的焦裕禄、孔繁深等等的权力公民,不要说法律防线的巩固和发展,就是其他防线也必然深深扎根于老百姓的心中。在司法环境里,就少了干扰,少了纸条,少了招呼,少了压力,法律也必然更加公平和公正。

    作为职业公民是直接与法律相关的公民,他们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军队、监狱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等等,律师也应属于这类公民,所不同的是律师不具有权力特定。这类公民尤其具有权力条件的职业公民,在一定意义上比权力公民更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他们是直接与法律相关,直接关系到法律是否能够正确实施,执法是否公正、公平,直接关系到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关系到老百姓心中最后一道防线的维护。

    尽管各司法机关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出台了各种规范和限制,来反对和防止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但关键还是在于前述特殊公民的作为,在于从我自己做起,积极地维护和保卫老百姓心中的法律防线,让老百姓更信任法律,在现存的社会形态,让法律永远(至少现阶段)确立在老百姓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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