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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印象
来源: 任旭荣 发表时间:2006-09-18 浏览:6981 分享:

                                   

    8月27日至9月5日,作为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我有幸随“浙江省赴北欧仲裁考察团”出访芬兰、瑞典、挪威、冰岛、丹麦五国,对北欧的仲裁制度进行粗略的考察。8月29日上午,我们代表团一行八人,在方绍清团长的带领之下,访问了国际著名的商事仲裁机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仲裁院)。

    这日上午 9点30分,我们乘坐的诗雅号游轮从赫尔辛基出发,经过10多个小时的航行后徐徐抵达斯德哥尔摩港口。雨后的斯德哥尔摩阳光格外灿烂,蓝天白云映衬下,整座城市显得十分整洁雅致。下了游轮未及入住酒店我们即赶往位于斯德哥尔摩市政厅不远处的SCC仲裁院。按照事先约定的10点钟,我们准时到达了SCC仲裁院门口,只见仲裁院所在的大楼是一幢并不十分起眼但却非常精致的四层桔红色欧式古典建筑,建筑上抢眼的依然是那些镶嵌在门框和窗棂上精雕细凿的花岗岩雕刻,百看不厌,大楼门前的马路并不十分宽敞。不一会儿,导游兼翻译刘女士引我们走上三楼的仲裁院会议室,秘书长乌尔夫.法兰克先生(Ulf Franke)面带微笑地迎候我们的到访,法兰克先生大约五十开外,身着深色西服,瘦高身材,儒雅干练。

    双方简单寒暄之后,法兰克先生高兴地对我们说,我们代表团是自1975年以来首个访问SCC仲裁院的中国仲裁机构,这使我们颇感意外和惊喜。他还告诉我们,近年来,他每年都要访问中国,因为他非常关注中国的经济发展,同时在中国的一些仲裁机构他还应邀担任仲裁员审理案件。看来,法兰克先生是个中国通。也许正是这样的原因,法兰克先生非常热情友好地接待我们的到访,特意为我们代表团准备了中文的《SCC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院介绍手册,以及他本人撰写的文章《运用SCC仲裁规则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等中文介绍资料。座谈中,法兰克先生用瑞典语向我们作介绍,所幸有这些中文资料,使我们尽可能多地了解相关情况。

    SCC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可谓历史悠久,是目前世界上主要和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而法兰克先生自1980年起即担任SCC仲裁院秘书长,目前还担任着国际商事仲裁联合会主席。法兰克先生向我们介绍了SCC仲裁院概况、工作机制,案件受理情况,并详细介绍了该院的仲裁规则。从法兰克先生的介绍看,虽然中国现行的仲裁制度与瑞典等北欧国家的仲裁制度在案件受理范围、管辖、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审理程序等方面并无太多的差别,但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和国际著名的商事仲裁机构,其成熟的仲裁规则、运作机制等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借鉴。

    现行的《SCC仲裁院规则》于1997年4月1日起施行,有中、英、法、德、俄、西、瑞典等多种语言版本。分为二章六节四十二条,第一章为仲裁院组织,第二章为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则分为程序开始、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程序、裁决、费用、生效六节内容。与我国现行仲裁法以及国内一些城市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包括《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个简单的比较,笔者理出一些颇有特色之处。

    一、独立裁决

    SCC仲裁院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下设机构,但它的职能是独立的,其理事会做出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受斯德哥尔摩商会的审核。其独立性保证了所作出的决定下不受任何干预。但仲裁院本身并不处理争议,其宗旨是:根据仲裁院规则协助解决国内国际争议;根据仲裁院采用的其他规则协助解决争议;由仲裁院决定,协助以与规则部分或全部不同方式所进行的仲裁程序;提供有关依规则解决争议的咨询,以及提供有关仲裁与调解信息。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是律师

    仲裁院设一个由六人组成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商会执行理事会指定,任期三年。商会执行理事会从仲裁院理事会成员中分别指定一人为主席和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均应为律师。仲裁院下设一秘书处,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应为律师。

    三、两票即构成多数

   《SCC仲裁院规则》第三条有一非常有趣的规定,“理事会两名理事意见即构成多数意见”,也就是说六名理事只要有两名理事意见一致即构成多数。《规则》还规定“如多数意见无法达成,主席有最后决定权。主席和副主席有权就紧急事项作出决定”。

    四、没有仲裁员名册

    对于仲裁员的身份和国籍没有限制,也没有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人作为仲裁员,通常会选择自己国家的人士担任。据介绍,由于不少SCC仲裁案涉及中国当事人,因此也有很多中国仲裁员在SCC规则下做仲裁员。从中可知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对外贸易的活跃。

    五保守仲裁秘密

   《SCC仲裁院规则》规定“仲裁院应保守仲裁秘密并以公正、实际和快捷的方式进行仲裁”。秘密与快捷是商事仲裁最为重要的特点,也是很多商家情愿出比选择诉讼高出很多的费用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的原因所在。尤其是能够保守秘密,商事争议中,商家大多不愿外界知道争议的情况。在我们访问瑞典马尔莫阿尔曼斯律师行时,该所合伙人林达律师给我们举了一个例子,说到当地有一个标的为100万欧元的案子,仲裁费高达20多万欧元。但为何当事人仍然愿意选择仲裁呢,原因就在于其保密性,当事人对此看得很重。

    六、当事人对仲裁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应支付注册费,如当事人未及时支付注册费,仲裁申请将被驳回。注册费金额依据申请日现行有效的仲裁费用规则收取。目前是1000欧元。

    《SCC规则》规定的仲裁费包括:仲裁员酬金、仲裁院管理费、仲裁院及仲裁员支出补偿费、专家酬金和费用。仲裁庭可视案件结果及其他情况确定当事人双方所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但当事人双方对全部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将被要求预缴仲裁费,预付费缴纳之后案件将被移交仲裁庭审理。预付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各半承担,如一方当事人未能支付所要求的费用,仲裁院将给予另一方当事人机会在一特定期限内缴纳该项费用。仲裁院可决定预付费用部分地以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提供。如所要求的费用未予支付,案件将被全部撤销或者与未支付费用相对应的部分将被撤销。

    七、有权在裁决书上附不同意见

    裁决书在仲裁员意见不统一时,依多数意见作出,或者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独自作出,即使有某位仲裁员不同意多数意见,还是要求所有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字,但是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有权在裁决书上附不同意见。据悉,实践中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都会全面地阐述他出具的不同意见。可谓对外界而言,审案是秘密进行的,而对当事人而言,裁决结果却是透明的。

 

                                         20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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