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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抛弃、不放弃”,在工作中感悟精彩人生
来源:尚继红 发表时间:2008-01-11 浏览:8133 分享:

                 

    取得律师资格的时候,我早已跨过了不惑之年。抚摸着烫着金字的《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时,激动的心情已经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回首往事,文革中渡过的那段迷茫的、无书可读学生时代已经很遥远;计划经济时期分配的工作由不得你喜欢不喜欢,一直干到了企业改制、下岗失业,一名失业女工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证书,走上了律师工作岗位,引起了周围许多羡慕的眼光。人们以为我是用功读书、自强不息才获得了律师资格,其实不然,能够取得这样的资格应当归功于我国已经颁布的《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归功于当时已经实施的律师事务所改制的政策。在这些法律法规政策里没有年龄、性别方面的限制,符合执业律师的条件大致为: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二、取得法学大专、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参加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三、品行良好。实习期满后就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全面改制又使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无须受到编制、名额等等限制,因此当职场上的各种岗位在招聘时设置了年龄、性别等障碍时,各方面都不具有优势的我却颇为顺利地找到了一直向往的律师工作岗位。

    我要怎样感激和报答祖国、人民和坚持改革开放方针的党,我想可能无论怎样努力都无法报答,只有工作是我这后半辈子必须认认真真对待的事。我热爱律师工作,它的意义在于:当你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时,帮助他或她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你的当事人的行为侵害或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帮助他或她答疑解惑,尽可能的平息纠纷弥补过失。

    记得我代理一家台商企业的侵权诉讼案,我方当事人曾与绍兴某公司签订了两份中央空调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后,买方绍兴公司以种种借口拒付部分货款,后来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以“市场疲软,经营项目单一,主要业务人员流失”为由,办理了注销登记,并声称“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于是该案遇到的第一个困惑:被告是谁?股东亦或公司?相信人们只能选择前者,然而一审的审判人员却认为被告主体不符,当时的法律还没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应以原股东为被告的明确规定。因此正式开庭时原、被告双方未及开口辩论,审判员便提出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据理力争也没用,庭审草草结束,法院以原告“所诉主体不当” 裁定驳回起诉。试想,公司已被注销,如果原公司的股东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我的当事人将因没有被告而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恶意注销了公司的股东获取了不法利益却消遥法外,这显然与法律所应追求和体现的社会公正相背离。收到这样的裁定我心里愤愤不平,后来获悉,以往绍兴越城区法院受理过几起类似的案件,都这样被一一驳回,曾有一当事人不服,后来想方设法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把已被注销了的公司重新“复活”了再作为被告重新起诉。好在我方提起上诉后不久,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告(公司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撤销了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案情总算有了转机。可是,再次审理时,又一次遇到了难题。

    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清算责任还是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我方认为公司股东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属于侵权行为,应就其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则倾向被告的股东只承担清算责任的主张,并以“原告并未丧失向某某公司清算主体主张清算债权的合法权益,其要求判令两被告(股东)直接赔偿该项债权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的法庭辩论中,我把剖析法律关系作为突破口,将本案中的合同、清算、侵权这几个法律关系以及在这些关系中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进行了颇为详细的分析和疏理,指出原审法院混淆了几种法律关系,始终没有走出责任方的是公司还是股东这个误区,故而先是驳回起诉,后又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合议庭的法官们在法庭辩论时听得很认真,调查也很仔细,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们立即合议并进行了宣判,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那一刻我觉得自己好象是世界上最最幸福的女人,突然想起二十多年前读过的陈学昭女士的小说《工作着是美丽的》,真真切切地体会到工作着的美丽来自于工作成就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这样的案子现在看来并不复杂,但是当时的法制状况与现在有较大的差距,因此这件案子上上下下折腾了大半年才了结,刚刚从事律师职业的我中途多少有点沉不住气,甚至怀疑律师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在我的大学老师的鼓励和帮助下我才重拾信心。这个案例后来作为向国内外宣传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典型被收录到《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卷之中。

    2007年我获得了“杭州市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荣誉称号。我不敢妄称自己有过多少贡献,让那些需要法律帮助的同时又是贫穷的或弱势的人们感受到温暖,本来就是我们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的天职和存在的意义,我只是认为自己能够从事这项有意义的工作非常荣幸。

    记得年轻时看过一部书名为《天使的愤怒》的小说,书中的女主角詹妮弗?帕克是一位法学院的高材生,她渴望为社会寻求正义,虽然社会总是对她不公,虽然她的命运很不幸,但是我始终认为她是美丽、睿智、敬业、善良的女律师的化身,可以说是我当年的偶像。然而,将优雅、时尚、智慧和成功集一身的职业女性,只不过是电影《律政佳人》里虚构的理想人物。在律师业这个男性为主导的舞台上,女性本没有什么优势可言,赚钱自然是男人的强项,作为女律师大可不必去比较。惟有心态平和地去研究自己喜欢的有关法律的、社会的学问,关心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保持一份善良、宽容和耐心,忠实地履行律师职责,同时感受着工作的美丽和快乐,才是我的毕生所求。

    借用新年收到的一条短信,与那些“不抛弃、不放弃”人生理想和信念的知识女性们共勉:人绝非一个“物”,而是一个“走向”、一个动姿性的X、一个未知数、一个“零”。他虽为肉身,却不屈从生物性原则;他自己走出自己。

 

                         尚继红(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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