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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市律协 发表时间:2009-04-10 浏览:4741 分享: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市律协于2008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加强风险防控意识的紧急通知》(杭律〔2008〕39号)。为切实关心、关注刑辩律师的执业状态和执业风险,提升我市律师业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风险防控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经研究,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检查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二、检查方式

        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各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进行抽查。

        三、检查时间安排

        1.4月10前下发文件动员。

        2.4月30日前各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市直所交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各区、县(市)律师事务所交当地司法局。

        3.5月上旬召开会议,听取各区、县(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自查情况的汇报,并安排抽查工作。

        4.5月30日前完成抽查工作,汇总抽查情况。

    四、检查内容时段

        各律师事务所自《关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加强风险防控意识的紧急通知》(杭律〔2008〕39号)文件下发后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收案办理的刑事案件。

     五、检查内容

        1.各律师事务所在检查内容时段内承办的刑事案件总数以及各案件详情表(详情表应当包括收、结案时间、当事人姓名、涉嫌罪名、承办律师姓名以及开始执业年月、会见情况、调查情况、如系共同犯罪案件还应包括不同当事人聘请的律师之间的相互工作沟通情况、主要辩护或者代理观点及其表达方式、结案时的案件状况或者结果、承办机关以及审级等)。

        2.各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杭律〔2008〕39号)紧急通知以后,组织全体律师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学习情况、学习记录。

        3.各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杭律〔2008〕39号)紧急通知以后,对本所的相关制度作自我检查和风险评估情况,完善和细化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批、会见、调查、保密等制度的情况。

        4.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自身办案实际,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情况以及这些设备的使用、视听资料保管存档的情况。

    六、检查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正确认识办理刑事业务工作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既要积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经济发展,也要树立正确的刑辩工作理念和刑辩工作信心。要充分认识自我提升的意识和行动在提高办案质量、降低执业风险、改善执业环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2.各律师事务所、律师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要将本次检查工作提高到一个关系到我市律师业长远发展和职业律师自身执业权利保障、人身权利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防止流于形式、忽视实效。通过本次刑事业务工作检查,以点带面,使我市律师的全部业务工作在思想意识上、制度建设上、硬件配备上均有显著提升。

        3.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自身办案实践中摸索总结出的容易发生执业风险的环节,以及行之有效的防控办法,请在自查报告后专页载明,以便律师协会汇总后研讨交流,进一步提升我市律师业在办理刑事案件业务中风险防控工作水平。

        4.新《律师法》实施以后,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自身办案实际中发生的,与新《律师法》实施有关的相关情况以及意见、建议,亦请在自查报告后面另附专页,以便律师协会提前准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新《律师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沟通。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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