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林朋鸿,原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1010904110106。
2009年5月7日,声明人不慎遗失律师实习证,现已向杭州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自2009年5月21日起,原证号为11010904110106的实习律师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朋鸿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