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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进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州市“律师进社区”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发表时间:2009-12-25 浏览:6899 分享:


(2009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整合多方资源,培育社会复合主体,全面推进民主促民生、民主促发展、民主促和谐工作,确保“律师进社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律师进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进社区”工作坚持服务为民、公益为主、正面导向、持续运行、复合共建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杭州市“律师进社区”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律师进社区”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

    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律师进社区”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执行指导协调小组的决议;

   (二)制定并修改基本管理制度;

   (三)负责“律师进社区”工作的考评、奖励、总结、宣传;

   (四)负责“律师进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每年向指导协调小组汇报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汇报。

    第五条  市委法治办、市司法局积极支持和协助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委法治办、区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进社区”工作的具体开展。

    第六条  市律协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

   (二)对社区律师进行业务指导、考评、监督。建立全市社区、律师数据库,指导律师事务所和社区结对及律师指派工作,开展进驻社区律师的专项培训;

   (三)建立定期工作简报制度,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四)负责“律师进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

   (五)负责“律师进社区”工作年度总结。

    第七条  市律协各区联络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进社区”工作,对社区律师进行业务指导、考评、监督;

   (二)对社区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走访抽查,认真听取社区和居民对社区律师工作情况的反馈;

   (三)对结对律师事务所和社区律师进行考评;

   (四)每月将“律师进社区”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律协;

   (五)负责本区律师工作津贴的申报和发放;

   (六)将本区社区、律师变化情况及时报市律协。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与结对社区签订服务协议书,按协议书确定的时间、地点指派律师进驻社区,负责和结对社区的总体协调;

   (二)及时了解、掌握指派律师工作情况,对指派律师进行业务指导、考评、监督;

   (三)定期和结对社区进行情况交流,协助组织有关法制讲座、法律培训等社区重要活动;

   (四)向市律协该区联络处及时反馈各项工作情况;

   (五)负责本所律师工作津贴的申报和领取。

    第九条  社区律师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社区居民和居民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困难居民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定期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基层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协助起草、修改和审核社区的居民公约、规章制度、法律文书,参与重大项目或合同的谈判、签约活动,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处理其它涉法事务;

   (四)调查了解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倾听社区居民群众的民生诉求,了解社区民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大学生志愿者是社区律师的助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社区律师接待来访、答复法律咨询、处理社区法律事务;

    (二)协助社区律师进行案卷资料归档,并及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报送,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协助社区律师落实工作日志制度,详细记录社区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社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与社区律师的沟通联系,主动邀请社区律师参与社区的重大活动,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社区律师反映;

   (二)协调好“律师进社区”工作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综治中心工作、“和事佬”协会工作之间的关系,主动配合社区律师对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的工作指导;

   (三)如实评价社区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的工作情况,并分别向市律协及各区联络处、各在杭高校法学院反馈;

   (四)为社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等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  市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主动、及时做好“律师进社区”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律师进社区的工作室由社区负责提供,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和相关职能办公室合署办公。工作室要以醒目的方式向全体居民公开社区律师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信息,并统一印发“服务联系卡”,方便社区居民随时寻求法律咨询和帮助。

    第十四条  社区律师每周固定时间到社区工作室工作半天,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每季度至少在社区举办1次法制讲座,对社区各种组织和居民进行法律培训;每年至少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1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社区律师在接到社区或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后,两个工作日内要予以受理;社区律师随时接受社区或居民的电话、电子邮件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社区律师应做好工作日志,将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作详细记载。做到一社区一卷、一事一记、一次一记。

    第十七条  社区律师参与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社区律师遇到当事人言行过激或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时,坚持正面引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并及时和社区及有关部门联系沟通。

    第十九条  结对社区的居民之间、组织之间、居民与组织之间发生诉讼或者仲裁的,社区律师可以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在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中,社区律师不得担任结对社区及居民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二十条  社区律师应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接触、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四章  社区律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任社区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市律协资格认证:

    (一)持有律师执业证;

    (二)拥护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

    (三)熟悉民情民意,擅长纠纷调处;

    (四)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社区结对,坚持辖区对应、统一推荐、双向选择、适当调剂的原则。律师事务所与社区结对,签订统一的服务协议书。

    各律师事务所指派1名律师进驻结对社区,律师名单经市律协各区联络处报市律协备案审查。

    区属所原则上与本区域内社区结对,具体由市律协各区联络处统一调配。

    市直所由市律协根据各区社区的数量及区属所力量的实际情况,统一调配,补充到各区。市直所与社区结对后,应服从该社区所在地的市律协区联络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对目前已经存在的结对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自费聘请法律顾问的,可以增加“律师进社区”的公益内容,另再签订统一的服务协议书;

   (二)原通过依普办“一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推动,自愿与社区结对的,原则上不再变动,纳入“律师进社区”活动管理体系。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重新签订统一的服务协议书;

   (三)原以自愿为原则,由高校法学教师、退休法律工作者与社区结对义务提供法律服务,人员符合社区律师资格条件的,原则上不再变动,纳入“律师进社区”活动管理体系;人员不符合社区律师资格条件的,增派律师进驻;

   (四)原省直所自愿与社区结对的,纳入“律师进社区”活动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市律协各区联络处对各社区律师工作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走访抽查,认真听取社区和居民对社区律师工作情况的反馈。

    社区律师按每月一报的方式,将活动的次数、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律师事务所汇总后向市律协本区联络处汇报。

    市律协定期将社区律师的活动情况汇总,经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给指导协调小组,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律协和各区联络处根据社区律师的工作日志和社区反馈、平时抽查,适时对结对律师事务所和社区律师组织交流,每年进行考评。

    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成绩突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更换。

   “律师进社区”的工作情况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评优”、百分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  大学生志愿者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杭州市“律师进社区”活动的各高校法学院学生纳入杭州市志愿者管理体系,由团市委负责有关管理事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律师进社区”活动在杭高校法学院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牵头,负责研究、协调在杭高校法学院学生的指派、业务培训、考评等具体事宜。

    第二十八条  指导协调小组与在杭高校法学院签订“律师进社区”活动大学生志愿服务协议,为在杭高校的法学院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

    第二十九条  在杭高校法学院按照统一推荐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就近与相关社区挂钩结对,每一社区成立1-3名法科大学生组成的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小组,每次原则上指派1名志愿者协助律师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在杭高校法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志愿者选拔、调整和管理的长效机制。负责管理大学生的安全、纪律和考核事务,配备相应的师资力量作为大学生志愿者的智库后盾。

    第三十一条  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大学生志愿者的考评情况出具社会实践证明。每年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更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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