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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10-06-25 浏览:8312 分享:


市律协各联络处、市法津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省律协《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杭州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现将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二、年度考核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15日。

      三、年度考核内容

     (一)遵守《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遵守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等情况;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

     (五)履行个人会员义务情况、会费缴纳情况;

     (六)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七)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情况;

     (八)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九)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情况。

     (十)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合格”等次:

  (一)遵守《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

      (二)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

      (五)履行了会员义务;

      (六)在执业过程中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七)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或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但处罚期已满或已执行;

      (八)尽职尽责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

      (九)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等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律师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律师协会组织统一集中培训教育;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考核“不合格”的,依照行业处分规则予以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五、律师暂缓考核

        律师因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应当暂缓对该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并整改后再予考核。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对律师开展年度考核,并向市律师协会报送考核材料接受审查。

       六、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申报表》(市直所二份,区、县市所三份)、法律援助律师填写《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申报表》(二份);

      (二)《申报表》中的“年度执业活动总结”一栏,应按照“年度考核内容”的要求,如实、详细地填写(1500字以上);

      (三)《律师执业证》原件;

      (四)未完成规定培训课时,有视为已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情形的,需提交有效证明材料(一份);

      (五)《2010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费、保险费缴纳清单》(电子版一份);

      (六)《暂缓考核律师名单》、《注销律师名单》(一份);

      (七)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年度考核程序

      (一)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就本人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年度考核申报表》。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年度考核申报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律协联络处审查后,报市律师协会。

       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年度考核申报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主管司法局审查后,报市律师协会(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直接报市律师协会)。

      (三)对律师的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后,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被考核的律师对市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市律师协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四)市司法局经过备案审查,在律师执业证上备案考核结果,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如市司法局对律师的考核结果有疑义的,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八、会费、保险费缴纳

      (一)会费缴纳

       会费缴纳标准按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暂不缴纳律师协会会费。

        1.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执业律师5人以下(含本数)的律师事务所为10000元。执业律师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人,会费增加1000元。

        2.个人会费:执业律师每人每年2000元。新执业律师在首次领证后第一次年检免缴,第二次年检减半缴纳。

        3.70岁以上老律师可免缴个人会费,但需提供以下材料:⑴ 身份证复印件;⑵ 当地司法局出具的从业律师工作20年证明及未受业内处罚证明。

        4.女律师孕、产期申请免缴个人会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⑴ 身份证复印件;⑵ 医院证明;⑶ 准生证。

        5.在杭州市、区(包括萧山、余杭)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按会费标准的100%缴纳;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按会费标准的80%缴纳;在淳安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按会费标准的70%缴纳。

       (二)保险费缴纳

        1.全年保险费共35万元,按目前在册执业律师人数的比例承担;

        2.城区律师事务所,按每位执业律师180元交纳;

        3.各县(市)包括萧山、余杭区的律师事务所,按每位执业律师140元交纳。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2010年1月1日―5月31日许可执业的律师无需申请考核,但应将《律师执业证》上交,由市律师协会一并报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2010年6月1日以后许可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上不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业章,无需在检查考核记录栏作任何记录。

       (二)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3个月的,由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向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综合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材料,提出考核等次。

       (三)对于逾期不申报考核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将其《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收回交市律师协会,统一上交市司法局。

       今年是市律师协会首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联络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重视和组织好这项工作,及时布置上报考核材料。有关书面材料(按份数装订成册)、《律师执业证》、会费、保险费在申报考核时一并上交。

       申报考核表格:《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申报表》、《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申报表》、《2010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费、保险费缴纳清单》、《暂缓考核律师名单》、《注销律师名单》,请至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李美华、余素珍,电话:87555127、87555128,传真:87555120,邮箱:office@hzlawyer.net,QQ:10640038


     会费、保险费汇款账号:

     户名:杭州市律师协会

     账号:025101040011972

     开户银行:农行解放路支行

 

      附:《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申报表》、《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申报表》.doc

     《2010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费、保险费缴纳清单》.doc

     《暂缓考核律师名单》、《注销律师名单》.doc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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