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潘琼华,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1010909110383。
2010年6月30日,声明人不慎遗失律师实习证,现已向杭州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自2010年7月1日起,原证号为11010909110383的实习律师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琼华
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