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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11-02-21 浏览:9473 分享:


市律协各联络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现就做好2011年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

    二、年度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三、年度考核对象

    现为杭州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四、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市直所二份,区、县〈市〉所三份),法律援助律师填写《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二份);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未完成规定培训课时,有视为已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五)《律师执业证》原件;

  (六)省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年度考核程序

    (一)律师参加年度考核,应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认真填写的《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对《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组织民主评议,并出具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的材料报送:

    1.市直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市律师协会;

    2.区、县(市)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律协联络处,由联络处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

    (四)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主管司法局,由司法局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

    (五)市律师协会对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六)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将考核结果在“杭州律师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七)公示期满,市律师协会应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七、几种情况的处理

    (一)暂缓考核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二)对不参加考核律师的处理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对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律师的处理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由市律师协会报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四)对不称职律师的处理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市司法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律师认真学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规则指导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出具的意见,要有具体的评语和考核结果等次。

    (三)律师应当按考核内容全面总结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不少于1500字数。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阅签意见。

    (四)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本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请各联络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重视和组织好这项工作,及时上报考核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律师执业证》(原件)在申报考核时一并上交。

    (五)申报考核表格:《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暂缓考核律师名单》、《注销律师名单》,请至杭州律师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李美华、余素珍,电话:87555127、87555128,传真:87555120,电邮:office@hzlawyer.net

 

     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doc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市直所版.doc

         《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doc

         《暂缓考核律师名单》.doc

         《注销律师名单》.doc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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