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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律师执业的影响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表时间:2012-01-30 浏览:5393 分享:

    参与“从诉讼法修改看律师执业权益保障”高端论坛的律师中,林昌炽、方壮毅、陈正沓、李建国、黄志诚等律师坚守着刑辩岗位。他们普遍认为,律师执业面临着会见难、阅卷难等难题,影响了律师行使辩护权,难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刑事诉讼法修改“十五年磨一剑”。他们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着力解决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并通过控辩平衡制度,保证律师行使辩护权。

  侦查阶段会见难亟须解决

  方壮毅等律师认为,会见难,特别是侦查阶段的会见难,是刑辩律师的老大难问题。实践中,难在以下方面:1、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均需要经过侦查机关审批或安排,但经常会遇到不及时受理或不及时安排会见的情况。2、侦查机关不在法定时间内安排会见。依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普通刑事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在一、两周之后才通知律师会见,有的拖一个多月才安排会见。3、律师会见的次数有时会受限制。如以“案件特殊”等为由,一个月内只允许律师会见一次,律师无法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交流。4、律师正常会见经常受到干扰和限制。现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侦查人员陪同律师会见时,不让律师问案情的现象经常发生。有时律师连宣读法律、解释法律与提供法律咨询都不行,只允许律师代为转达家属的问候,律师会见失去意义。律师会见的时间也会受到侦查人员的限制,往往被限定为30分钟以内,甚至5分钟或10分钟。5、个别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玻璃墙没有按规定拆除,律师会见室的金属栅栏设置不规范,妨碍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通话及核对、签注笔录;个别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少,造成律师排队现象。

  方壮毅等律师认为:1、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此条显示,限制会见的范围较现行刑事诉讼法更加扩大。其中,哪些属于“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重大”的标准,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取消。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经过侦查机关审批。2、(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里的“四十八小时”规定不合理,将给律师会见带来严重障碍,实践中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应当取消。(草案)中已规定了“及时安排”,又规定“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实属画蛇添足。建议律师会见应当像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提审一样,随到随见。


 起诉阶段阅卷难需克服

  阅卷难也是刑辩律师执业中的重大难题。方壮毅等律师认为,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在司法实务中,律师行使阅卷权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在个别检察院,律师阅卷需要直接找承办检察官办理。有时十天半个月都联系不上检察官,无法办理阅卷,等联系上检察官时,案件已移送法院。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一般只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希望能够在检察院查阅到较为完整和全面的案卷和证据材料,以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有效辩护。当前立法对律师的执业权益重视不够,法律执行不到位,大打折扣。广大律师希望通过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层面上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做到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相衔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

  (草案)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限制了律师阅卷的范围,律师有可能阅不到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这不利于律师的有效辩护。建议采用律师法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依法应当可以查阅到侦查机关全面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此外,律师们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与律师辩护权被侵犯相应的保障、救济条款。

  设计控辩平衡制度

  保障刑辩律师权益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大学陈正沓教授认为,刑事诉讼的正当性评判标准不仅体现为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更体现在其赖以形成的程序自身的正当性。而控辩平衡是刑事程序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控辩平衡意味着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防御能力相当。然而,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力量上处于明显不平等的状态。因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控方在诉讼资源的配置上拥有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为强大后盾,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只能依靠微弱的个人力量来行使权利。这种力量上的差距直接影响到控辩双方调查取证的能力,进而决定着诉讼的最终结局。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控辩力量对比在局部上有一定的改善。但总体来说,天平仍向控方倾斜,离控辩平衡差距较远。控辩不平衡问题具现实紧迫性,理应对这一局面加以有力的矫正,以更好地实现控辩平衡,使这部法律真正承载起公众的期待。

  陈正沓、林昌炽等建议,1、立法宗旨应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两者不偏不倚。2、拓宽聘请辩护人的渠道,删除辩护人的告知义务。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亲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指定的人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以保障律师及时介入到刑事辩护程序。李建国、羿锋等律师对此也深有同感。3、放宽“辩护人数量”,出庭辩护人数量应与公诉人数量相当。4、缩减律师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范围,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限。5、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对控辩双方取证不平等状况加以矫正。6、取消“如实供述”的规定,消除法条间的矛盾,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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