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为方便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备案工作,及时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根据省律协《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转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请各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认真填报《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并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申请登记表及律师事务所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报送市律协秘书处。 申请登记表电子版请发至邮箱或QQ上直接传送。
联系人:余素珍 邹艺楠
电 话:0571-87555128 传 真:0571-87555120
电 邮:office@hzlawyer.net
附:一、省律协《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doc
三、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样表).doc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