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沈茜娴,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助理证号:拱律助20号。 2013年10月8日,声明人不慎遗失律师助理证,现已向拱墅区司法局申请补办,自2013年10月8日起,原助理证号:拱律助20号的律师助理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