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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所的海外劫 
来源:法治周末 发表时间:2013-10-30 浏览:5810 分享:


  通商律所和竞天公诚被嘉汉林业的承销商在海外起诉,承销商称两家律所在为嘉汉林业海外融资提供服务时存在疏忽和失职,并向其要求索赔。嘉汉林业已经因涉嫌欺诈上市而被多伦多证交所退市。此次起诉,不仅可能给两家律所带来经济和声誉损失,对所有提供海外服务的中国律所而言或许都是灾难性的,因为中国律所此后或许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赢得客户的信任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长期研究海外上市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李忠轩最近向所里提了建议,希望律所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购买律师执业赔偿保险(放心保)。

  事实上,有不少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律所最近都在考虑这么做,这种趋势跟最近的一则外媒报道有关。

  英国杂志《The lawyer》近日报道称,5月31日,包括瑞士信贷证券和美林证券在内的11家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向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两家律所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律所”)和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竞天公诚”)在为中概股嘉汉林业提供服务时疏忽和失职,索赔金额可能高达数亿美元,甚至几十亿美元。

  该起诉讼是与此前爆出丑闻的嘉汉林业相关的系列诉讼中的一件。嘉汉林业是一家曾在多伦多交易所上市且市值一度高达60余亿美元的中国林业公司。2011年,嘉汉林业因美国空头机构浑水公司提起的欺诈指控导致价格暴跌。

  长期从事跨国法律业务的律师郝俊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起诉讼被广泛关注是因为,通商律所和竞天公诚是在中国资本市场声誉颇佳的两家律师事务所,而案件的索赔金额之高也是空前的。

  但通商律所和竞天公诚方面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尚未收到来自加拿大法院的诉讼文书。

  曾为问题中概股服务

  通过构建一个复杂的商业模式,嘉汉林业迅速成长为北半球最大的私人林业公司。2011年6月3日,浑水发布了对嘉汉林业的做空报告,首次指称该林业集团夸大自身资产和收入规模,并对其业务模式中主要未具名客户的角色提出质疑,致使其在多伦多证交所上市的股票价格大跌80%,终结了延续十余年之久的“嘉汉神话”。

  2011年8月,嘉汉林业被安大略省监管部门停牌。随后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指出:从2003年至2010年10月,嘉汉林业累计在资产负债表中虚报了多达30亿美元的货币资金。2012年5月9日,嘉汉林业正式被多伦多证交所摘牌。

  正是由于嘉汉林业的华丽背景和“戏剧性”的被做空经历,嘉汉林业几乎成了造假中概股的代名词,引起了全球市场的关注。

  随后,嘉汉林业的投资者发难,推倒了涉及嘉汉林业诉讼的多米诺骨牌中的第一张牌。

  《The lawyer》报道称,加拿大律师事务所Siskinds和Koskie Minsky代表怒火中烧的嘉汉林业投资者对嘉汉林业的前任审计师、顾问和承销商提起了诉讼标的为90亿美元的潜在诉讼。而这只是加拿大和美国几宗关于嘉汉林业的集团诉讼中最大的一宗。

  承销商们此后向中国的两家律所提起了诉讼,要求这两家中国律所对承销商在集团诉讼或其他与嘉汉林业有关的诉讼中可能承担的责任负责并赔偿,并要求中国律师事务所赔偿承销商们在诉讼中将被要求判罚的金额。

  这也就意味着,中国两家律所面临着可能高达数亿美元的潜在索赔。

  承销商对两家律所的指控源自于2007年至2010年间嘉汉林业的7次融资交易(包括债券和股票发行),通过该7次融资交易,嘉汉林业共募集了超过20亿美元。在这些发行活动中,竞天公诚是发行人嘉汉林业的中国法律顾问,通商律所是承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

  被指控存疏忽和过失

  李忠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整个上市程序中,受雇佣并以小时计费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成员包括公司律师、审计师、证券承销商律师以及公司证券律师,而且需要几国律师协作完成。

  一位参与过多家中国企业海外上市项目的投行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美国、加拿大等国严格的法律监管机制,中国企业赴这些国家上市的法律风险很高。与国内IPO不同的是,赴海外上市公司的招股章程是由律师来起草的,同时监管部门要求承销商聘请中方法律顾问。因此赴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会聘请中国律所和海外交易所当地的律所作为法律顾问,承销商也会聘请中外两方律师。

  “公司的中方律师和承销商中方律师承担的责任不同。公司中方律师主要的职责是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出具给相应的承销商。在这个法律意见书里,公司的中方律师会对公司的历史沿革以及一些重大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此外,公司的中方律师还需要阅读招股章程,对章程中涉及的法律发表意见,确认招股章程当中的描述在法律上来说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而承销商的中方律师主要的职责,是对公司中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进行核查,向承销商确认公司的中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准确的。”李忠轩说。

  关于通商律所和竞天公诚为何被诉,《The lawyer》报道称,根据起诉书的陈述,承销协议项明示,承销商的义务以竞天公诚的意见是有利的或令人满意的为先决条件。而在竞天公诚的各项法律意见中,竞天公诚认为:嘉汉林业或其下属子公司拥有某些中国林地的承包和土地使用权,公司提供的文件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尽职调查后,竞天公诚没有理由认为提供的文件存在重大不实或遗漏。

  而嘉汉林业是否拥有招股说明书中所提到的相关的林权,是浑水做空嘉汉林业时的重要内容。

  此外,承销商在起诉状中表示,竞天公诚的所有中国法律意见都明示的或暗示的表达了如下意见:招股文件完全概括了嘉汉林业及其子公司为一方的合同和重要合同。竞天公诚从未提醒任何承销商注意发行人招股文件中的任何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承销商认为,竞天公诚违反了其对承销商和投资者负有的尽职义务,存在过失或因疏忽作出失实陈述。承销商的指控还包括,律师有特殊地位能做到却未对嘉汉林业的业务、合同、产品、发行股票、招股文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应当识别却未能识别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销商以相似的理由对通商律师事务所提起了诉讼:“如果承销商知道存在虚假陈述,会拒绝进一步参与该次发行。”

  被诉的竞天公诚和通商律所被认为是中国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开拓者。

  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机构清科集团向法治周末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竞天公诚和通商律所在2010、2011和2012三个年度的“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法律顾问”排名中始终位列前五位。

  前述投行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通商律所是香港国际投行圈和国际律所最熟悉的中国律所之一。

  因此,这起被海外媒体披露的诉讼在律师圈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两律所表示未收到法律文书

  竞天公诚对外事务负责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尚未收到来自加拿大法院的诉讼文书,他们也是从媒体上获知该消息。

  10月17日看到报道后,竞天公诚方面即组织人员对相关法律意见再次审查,依然认为“没有问题”。

  “我们出具法律意见时,是非常尽职谨慎的。这个我们是有信心的。”该负责人说。

  这名负责人还称,嘉汉林业的问题主要涉及财务造假,所以投资人此前起诉的对象一直是嘉汉林业、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并未涉及律师事务所。

  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将来正式收到法院文书,竞天公诚将在分析具体情况后委托加拿大方面的律师采取相应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至于嘉汉林业项目中的操作律师以及详细的法律意见内容,他表示这是团队成果,法律意见详细内容属于律所的保密内容,不能透露。

  通商律所的负责人也向法治周末记者证实,尚未收到起诉文书,对于被诉的详细内容,他们不清楚,无法作出回应。

  郝俊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国的律所海外被诉,迄今尚未收到起诉文件是很正常的。

  “外国法院起诉文件的送达要通过中国的司法部,司法送达的程序比较长,需要填写申请表格,所有文件需要翻译成中文等,光这个时间就需要半年以上。而且对于如此复杂的案件,诉讼程序估计要花很长时间才会结束。”郝俊波说。

  尽职调查是否标准成关键

  李忠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一案件的关键在于竞天公诚和通商律所有没有按照业界的通常标准进行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是不是在做完尽职调查之后出具的,是不是审慎的。如果律师已经做到尽职调查仍然没有发现公司的问题,那么两方律师就不应负责任;但是如果按照通常的标准就能够发现问题,而律师因为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而不予以披露,那律师应该承担责任。

  “公司的中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给承销商的。公司的中方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到底有没有责任,还要看承销商主张的证据是不是牵涉到公司的中方律师,比如律所有没有进行尽职调查证明合同是真实的,并去相关部门核实合同真实性。”李忠轩说。

  前述投行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一个企业海外上市的项目中,作为发行方的公司在整个发行过程中都处于强势的地位,如果发行方有意隐瞒一些信息的话,会对公司律师、承销商以及承销商律师的核查工作带来巨大的障碍。

  至于承销商的中方律师是否需要担责,李忠轩认为,这取决于承销商律师与承销商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比较关键的考量因素。如果双方约定承销商的中方律师要对发行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审查义务,如果按照通常标准承销商的中方律师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那么承销商可以状告其中方律师。

  此外,李忠轩补充道,尽管在公司律师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时,公司律师一般会要求公司作出承诺,比如说提供的资料是准确完整的、签字是真实的、提供的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甚至有些律所会提出更进一步的要求,例如如果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者是虚假的不实陈述,导致律师事务所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公司需要对律所进行补偿。

  但是李忠轩表示,合同是相对的,公司律师受公司委托向承销商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虽然公司对公司律师作出了豁免条款,但是律师对于承销商那边却没有这样一个条款,对于投资人而言更是如此,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因而承销商和投资人有理由将公司律师告上法院。

  “不过,承销商们对于中国的法律还不是那么熟悉。律师什么样的情况下算是做到了尽职调查的义务,国内外不同法律环境下认定条件不同。”郝俊波补充道。

  声誉影响或重于经济损失

  有分析人士认为,如果在这个案件中中国律所败诉,则可能面临着巨额的索赔。

  但李忠轩表示,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很难执行,因为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对中国法院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中国法院并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案件对这两家律所的直接影响更多的是声誉影响。”郝俊波说。

  那么承销商为何会选择在加拿大起诉中国的两家律所呢?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承销商这么做更多是给自己找一个台阶下,而且这当中还存在卸责机制的问题。

  “证券发行人从事了欺诈行为,承销商要跟着一块儿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赔偿数额还相当惊人。对外赔偿的责任叫民事责任,转化到承销商公司内部就是违规责任,监管部门可能还会对承销商进行行政处罚。很多大公司遇到有风险时会进行责任推卸。瑞士信贷和美林证券本身也是中介,他们被诉后,起诉下一环的中介方是必然的。”前述业内人士表示。

  郝俊波表示,通商律所和竞天公诚之所以在加拿大被起诉,应该是承销商一揽子起诉了很多家中介,包括审计师等,这当中很多是加拿大当地的事务所,所以连带把中国的律所也列入被告名单。因为如果索赔数额很大,被告越多,原告可以找的索赔对象越多。而且如果很多判决的执行对象都是加拿大方人士的话,承销商当然选在加拿大起诉。

  或成律所改进业务节点

  北京的一位证券律师告诉记者,通商律所和竞天公诚是行业内的翘楚,“基本上通商出具的法律意见业内都认可”。而他们的被诉说明即使是最有经验和声誉的律所仍有可能遇到麻烦,这也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发出了一个警报。

  郝俊波表示,在为企业上市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一些程序性的套话。在这个案子出来以前,大家也觉得说套话没什么,各家律所都是这么做的。

  一位香港的资本市场资深律师这样说道:“这次的案件就某种程度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中国律师事务所第一次在资本市场交易中被起诉。全球性的投行起诉自己的法律顾问已是罕见。如果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那么它不会对市场和目前的实务造成多大影响;但如果类似事件发生得更频繁,这将影响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报价。他们会因为承担大量的责任而收取更高的费用。这会使中国律师的收费趋向国际水平,并且会使他们在起草中国法律意见时更加小心和保守。”

  一名中国律所合伙人则对这次起诉表示担忧,他认为如果承销商胜诉,将设立一个法律先例,当与中国有关的资本市场交易出现问题时,更多的银行和中介机构会对中国律所采取类似的行动,以保护他们自己,避免责任。这对中国法律行业而言将是灾难性的。

  前述投行人士则表示,这可能会使投资银行和外国证券交易所向国际法律顾问施加更多压力,促使他们更为严格地审阅、检查中国法律顾问在跨境交易中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一家国有律所的管理合伙人说道:“这将警告所有中国律师,他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能给他们带来巨大的职业风险,他们还需承担赔偿客户持续经济损失的责任。”

  前述国有律所的管理合伙人认为,由于没有先例,一些律所从来不太注重确保他们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质量。这也就导致有些律师在不进行实质性尽职调查的情况下,以低廉的价格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某种意义上,这个诉讼对整个中国法律界是有益的。

  李忠轩表示,他已经建议律所增加风险控制机制,同时建议把和发行方的委托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以前合同中只是笼统地约定,如果公司故意提供不实陈述,应当承担责任。我建议以后合同中会将这部分内容细化,详细约定客户一旦提供虚假信息应当承担的责任。”

  中国的一些知名律所,如方达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已有严格的审查和批准法律意见书的程序。一般来说,这些律所由三名合伙人组成一个审查委员会,合伙人在出具会给律所带来高风险的法律意见书前,需得到审查委员会的同意。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郝俊波还向法治周末记者提到了律师执业保险的问题。他认为律师总是跟各种风险打交道,再小心,这个风险也难免。中国律所承办的大型复杂的跨境交易越来越多,办理执业赔偿保险的需要也越来越迫切。

  在中国,各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其协会下的律师和律所购买执业赔偿保险。律所可以购买额外的保险,但这不是强制性的。在标准保险政策下,每家律所只购买了最高保额为600万元的保险。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有律师表示他们愿意购买额外保险,但是在中国提供此类产品的保险公司很少,且相对于律所的收益而言,国际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费又太高,他们无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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