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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刑委会成功举办第二期“杭州刑辩论坛”
来源:刑事业务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3-12-26 浏览:2980 分享:


    2013年12月20日下午,由杭州市律协刑委会主办、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二期“杭州刑辩论坛”在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一楼会议室成功举行。论坛邀请了浙江省高院刑三庭副庭长、刑法学博士刘延和讲授刑事诉讼实务专题,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贯中主持,市律协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刑委会委员王欣,刑委会副秘书长文涛、秘书张雯及50余名委员、律师参加了本次论坛。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刘延和副庭长首先肯定了近年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提到我省近年指定辩护案件的数量增长,大幅度提升了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参与度及所起的作用;同时指出省高院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除了极少数特殊因素的考量,基本都对律师的辩护意见逐一作出回应,体现了对律师辩护工作的充分重视。

    二、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

    刘延和副庭长进一步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层面对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提出诸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关于事实认定部分,刘延和副庭长指出对刑事审判的要求是“每一句话都有证据证明,且证据确实、充分”。

    就客观证据而言,应当充分重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包括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通过技术手段取得的通话录音资料等)乃至其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方面,DNA鉴定通常以10的11次方的概率作为认定同一性的界限,骨龄鉴定由于误差范围较大、结论不一定能起到辅助作用以上,测谎仪取得的结论则不能作为证据、最多仅作为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参考;现场勘查报告,要求对勘查的每一个细节引起重视;抓获经过和发立破案经过,应当关注侦查机关是否写明其如何怀疑到和如何抓获该犯罪嫌疑人,以查明是否存在犯罪引诱、特勤引诱、自首等情形。

    就主观证据而言:(1)证人证言,作证时间和案发时间的间隔时长是判断证言是否准确的的重要因素,在场证人的指证和不在场人员的证言,其准确性也应区别对待;(2)被害人陈述,往往存在夸大受损程度甚至说谎的情形,不一定真实、客观;(3)辨认笔录,应当关注辨认时间与案发时间的间隔时长,以及与辨认对象之间的关系远近,并非所有辨认结论都可信;(4)被告人的供述,在事实认定方面应当以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为基础,尤其关于犯罪动机的供述、主观性较强,建议律师辩护时不要过分强调被告人关于其犯罪动机的供述。对于刑讯逼供问题,刘副庭长提到,今年公检法已出台规定,职务犯罪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且同步录音、录像要移交法院,但不一定当庭播放。

    就证据确实充分而言:(1)证据之间应当形成证据链,不能有证据缺口或中断;(2)证据所指向的方向一致;(3)证据的合理性也应作为考虑因素。

    三、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将放宽

    刘延和副庭长提到,省高院将于2014年放宽对部分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例如:

    1、交通肇事罪

    目前浙江省的司法政策是严格限制交通肇事罪的缓刑,如存在醉驾、逃逸、追逐竞驶、斑马线上肇事等情节一律不适用缓刑;其他情形如需判缓刑,要求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中院批准。2014年将直接交由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2、危险驾驶罪

    2014年放宽标准以后,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适用缓刑;120—160mg/100ml的,判处拘役1个月;160—240mg/100ml的,判处拘役2个月;240mg/100ml以上的,判处拘役3个月;120mg/100ml以下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对于醉酒驾驶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论)的,基本不定罪;2014年放宽标准以后,将进一步对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机动车的,予以除罪化。

    3、组织卖淫罪

    2013年,对于组织卖淫达300人次的就判处无期徒刑,协助卖淫100人次的就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相对过重,故省高院2014年将淡化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人次数额标准。

    此外,关于协助组织卖淫是否区分主从犯的问题,刘副庭长指出应当作主从犯的区分。

    (二)死刑、缓刑有关政策

    刘延和副庭长强调,我国刑事司法在死刑政策的把握上是以少杀、慎杀为原则,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很大程度地影响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建议律师在死刑辩护中着力促成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外,对于因琐事、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也是慎用死刑,如能对被害人家属作出民事赔偿、达成谅解,一般都能从轻判处。

    对于缓刑的政策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庭会充分重视社区调查的结论,如对外地人犯罪作缓刑辩护,社区调查工作也当引起辩护律师的关注。

    四、关于律师的辩护技巧

    刘延和副庭长也对律师的辩护技巧问题提出几点宝贵意见,包括对被害人言辞不恭,在辩护意见中引用被告人的歪曲辩解,创设“被动受贿”、“临时性强奸”、“激情犯罪”、“应当有利于被告人”等失当的言辞,希望律师同仁在今后的辩护中引起重视、予以避免。

    最后,刘延和副庭长就会与律师的提问给予了细致、充分的解答。

    由杭州市律协刑委会主办、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的第二期“杭州刑辩论坛”在浙江省高院刑三庭刘延和副庭长的精彩演讲后顺利地落下帷幕,刘延和副庭长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对我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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