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分队、工作站、区县(市)大队、各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章程》(杭法志队〔2014〕3号)已经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
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章程
(杭法志队〔20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服务事业的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志愿者组织。总队接受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的领导和杭州市志愿者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总队旨在通过组织和指导、协调全市法律志愿活动,为社会提供法律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营造杭州市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服务人民群众,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全面进步。
第三条 总队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宗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四条 总队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根据志愿活动内容、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志愿者构成的不同,总队在杭州市本级设法律服务志愿分队或工作站,在各区、县(市)设法律服务志愿大队。为确保总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总队下设秘书处。
第六条 总队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开展法律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2.负责指导各服务分队(工作站)的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考核和表彰;
3.制定审查各服务分队(工作站)志愿服务计划方案;
4.负责检查监督各服务分队(工作站)物资筹备及使用和管理情况;
5.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6.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合作活动;
7.指导各大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分队(工作站)主要职责:根据总队志愿工作总体部署,制订本分队(工作站)法律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大队主要职责:根据总队志愿工作总体部署,在本区、县(市)组织实施法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时实施全市协调联动。
第九条 总队秘书处主要职责:
1.总队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执行;
2.志愿者注册,志愿活动备案、公告,及其他内勤工作;
3.志愿活动策划、推进,大型活动的物资筹措、具体实施和长效化运作的设计实施;
4.对外联系及协调,相关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志愿者队伍
第十条 志愿者队伍由自发、自愿报名和公开招募的我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
第十一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1.乐于奉献,服务大局,能利用休息、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2.身体健康,热心法律工作,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3.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社会公德意识。
第十二条 加入志愿者队伍的程序:
1.报名申请:志愿成为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向相关分队(大队)报名并填写《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志愿者申请表》;
2.理念培训: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和志愿者报名情况,对新加入的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业服务知识、技能培训;
3.宣誓注册:申请人经志愿服务组织培训,并志愿宣誓成为注册志愿者。由总队向申请人颁发《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者证》。
杭州市司法局和杭州市律师协会原有各志愿服务组织的成员为志愿总队当然队员,纳入总队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队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总队及各级组织的工作安排;
2.不遵守纪律,影响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
3.利用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第四章 志愿活动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活动内容。各志愿服务分队(大队、工作站)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和机会。
第十五条 活动备案。各志愿服务分队(大队、工作站)应及时将各志愿服务活动向总队秘书处备案登记。对参加志愿者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活动,应在活动开展一周前向总队秘书处进行事前活动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具体时间、地点、服务项目、服务者和服务对象等,并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总队秘书处提交活动总结(报表)。
第十六条 活动组织。各分队(大队、工作站)根据活动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活动中注重宣传,努力挖掘活动中涌现的感人事例和典型个案。
第十七条 分享体验。活动结束后要组织召开志愿者交流会,分享体会,总结经验。
第十八条 成果确认。总队要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进行确认,同时做好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对志愿者的表彰和奖励应以此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 志愿者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 志愿者权利:
1.参加总队各级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参与总队各级组织的管理,对总队及分队(大队、工作站)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4.请求总队各级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6.自由退出总队各级组织;
7.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志愿者义务:
1.遵守总队的管理规定;
2.履行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者承诺,完成总队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参加总队组织的教育培训;
3.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4.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和变相收取报酬;
5.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6.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
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