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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 发表时间:2014-02-17 浏览:3065 分享:

各直属分队、工作站、区县(市)大队、各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管理办法(试行)》(杭法志队〔2014〕4号)已经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

 

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管理办法(试行)

(杭法志队〔20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全市法律服务资源,提高志愿服务效率,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根据《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章程》及相关志愿者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队旨在通过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律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公益志愿法律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和完善,营造杭州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服务人民群众,树立和提升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三条 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由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发文成立,并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开展。总队设总队长一名,由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兼任;副总队长若干名,分别由杭州市司法局机关有关部门及杭州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兼任。为保障工作开展,总队下设秘书处,由杭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团委,杭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兼任。

  第四条 总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市本级设“律师进社区(村)”分队、法律援助分队、青年律师分队及杭州市妇联、杭州市工商联、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信访局、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联盟工作站等分支机构。在各区、县(市)设区、县(市)法律服务志愿大队。

  各分队、工作站、大队的负责人由总队统一任命,分别独立组织开展相关志愿活动。

  第五条 总队的志愿者由自发、自愿报名和公开招募的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志于从事法律志愿服务工作的其他人员组成。原各志愿服务组织的成员为当然队员,纳入总队统一管理,其他人员自愿报名参加。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队负责全市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考核、表彰等。总队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总队的分队、工作站、大队管理采用分工负责、协作统筹的方式开展。其中,总队直辖杭州市妇联、杭州市工商联、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信访局工作站的日常组织管理以杭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为主。“律师进社区(村)”分队、青年律师分队、大学生创业联盟工作站、杭州市看守所工作站的日常组织管理以杭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为主。法律援助分队的日常组织管理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各区、县(市)大队的日常组织管理以各区、县(市)司法局相关职能科室(市律协各区、县(市)联络处)为主。

  第八条 总队下属各分队、工作站、大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组织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志愿活动,做好总队部署的活动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总队统一制作总队及各分队、工作站、大队队旗、工作牌,志愿者胸牌等统一的法律服务志愿者标识。志愿者统一佩戴胸牌开展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第十条 与相关单位结对开展的法律服务志愿活动,原则上由相关单位提供场地、设施等物质保障,有条件的应给予法律服务志愿者适当补贴。法律志愿服务活动的成果应由参与单位共享。

  第十一条 各分队、工作站、大队独立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登记活动时间、地点、志愿者姓名、服务时间、服务效果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志愿总队报备。

  第十二条 各分队、工作站、大队每半年统计上报一次人员、活动汇总信息,由志愿总队秘书处汇总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总队及各分队、工作站、大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进行相关学习培训,不断强化志愿服务精神,提升服务技巧和能力。

  第十四条 总队及各分队、工作站、大队应及时收集法律志愿服务中涌现的典型人物和事例,主动积极地通过各类媒体和渠道进行宣传,树立杭州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五条 总队根据各分队、工作站、大队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的参与活动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每年组织考核评定,建立健全工作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总队每年组织评优表彰活动,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并向杭州市志愿者协会推荐优秀志愿集体和志愿者,对不合格的志愿者予以辞退。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的情况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评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志愿者在遇到服务对象言行过激或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时,应坚持正面引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并及时与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联系沟通。

  第十八条 律师志愿者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接触、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事项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

 

 

杭州市法律服务志愿总队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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