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法制新闻
聚焦律师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聚焦律师
全国政协委员黄廉熙:案件高发让人吃惊建议增设“虚假诉讼罪”
来源:浙江法制报 发表时间:2014-03-14 浏览:5404 分享: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虚假诉讼的调研报告,2001年到2009年的9年间,广东识别出的虚假诉讼案件有900多件,而且其中超过80%都是2005年后识别出的。虚假诉讼案件不仅多发,还日益高发。”昨天下午,利用会议的间隙,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黄廉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报出了这样一组数据,“这让我大吃一惊。所以,这次全国两会,我一定要说说虚假诉讼这档子事”。

  黄廉熙说,其实,不仅仅是广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地区的虚假诉讼情况也做过多次深入调研,结果显示,个别基层法院近九成法官在日常办案中曾接触过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

  黄廉熙认为,虚假诉讼不仅对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且直接干扰了司法审理活动,妨害了司法秩序。“特别是在实行法官审理案件责任终身制的今天,这一问题对法官的审理责任也构成了严重威胁。”

  法治观念淡薄、诚信意识缺失、唯利是图……对于虚假诉讼,不少人也许会把它简单归结为这些原因,但身为律师的黄廉熙认为,这更应该从法律本身找原因。

  黄廉熙指出,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对伪造证据进行诉讼诈骗、原被告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以侵害第三方权益等虚假诉讼行为,没有对应的适用规则,相当于“法律空白”;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虚假诉讼人刑事责任的情形也极少,这也变相放弃了对虚假诉讼行为实施法律制裁措施。而且,人们对虚假诉讼所带来法律后果严重性的认识也不够,并未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司法审判秩序,“拿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来说,委托人告上法院,称承揽人承揽的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求他承担重做责任,并提交了一份伪造的高额重做合同。虽然该合同后来在审理中被揭穿,但一般委托人都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而是可以另行提交一份合同索赔”。

  如何应对虚假诉讼,黄廉熙呼吁,我国应通过对《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尽快完善虚假诉讼违法责任体系的建设。

  《刑法》中,黄廉熙建议在“妨碍司法罪”中增设虚假诉讼罪,对诉讼活动中通过伪造证据、编造事实等方式骗取司法判决、裁定的,参照侵犯司法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造成另一方诉讼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利益受损,刑罚措施除自由刑之外,还应当追加财产刑,不让虚假诉讼行为在经济上有利可图。

  而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规则中,她则建议增设虚假诉讼失权规则,比如一旦证明是虚假证据,法院不仅要否定该证据,还应当拒绝当事人其他相关证据,并就此驳回虚假诉讼请求。

  “而且,可以像曝光‘老赖’那样,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刊载公告,把虚假诉讼当事人也曝曝光,让他们处在全社会的监督下。”黄廉熙说。

 

(原载于《浙江法制报》2014年3月5日头版)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