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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市检察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座谈会综述
来源: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处 发表时间:2014-05-26 浏览:6616 分享:


   为加强律检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律师在新刑诉法背景下、自侦案件中的执业权利保障,杭州市律协、杭州市检察院于2014年5月20日下午在市检察院八楼会议室联合举办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座谈会。会议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程曙明主持,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钟发根、副局长周平、反贪局综合处副处长吴震操、侦查二处副处长翁俊,上城、江干、西湖、萧山、余杭、临安等各区县反贪局领导出席会议。

 律师行业由杭州市律协会长胡祥甫带队,市律协刑委会主任胡东迁、副主任毛贯中、秘书长王晓辉、副秘书长文涛,浙江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徐宗新,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樊德珠、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继祥、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建军受邀参加会议。

 现就与会双方展开研讨的有关问题整理纪要如下,以供律师同仁参考:

 一、杭州市近年反贪工作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的理念转变和系列举措

 与会反贪部门领导表示,近年来,杭州市反贪工作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依法、文明办案成为总的指导原则:

 1.建立规范化的案件管理系统。

 立案时即在内部管理系统中输入初步掌握的涉案金额、报分管领导审批;将犯罪嫌疑人移送看守所时,统一在拘留证中勾选是否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是否需要会见许可。

 2.提审程序更加规范。

 不仅严格按照最高检要求、在看守所提审期间全程录音录像、且刻盘存档备查,而且部分反贪部门(如上城区)在其接待室中也装有同步监控,犯罪嫌疑人一旦进门就进入同步录音录像模式。

 以上举措对侦查人员预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不能使用威胁性语言、更不能刑讯逼供,只能在提审技巧上不断改进。

 3.保障审讯对象的饮食和休息权利。

 当犯罪嫌疑人或调查对象在市检察院办公区接受谈话时,侦查人员会提供盒饭以保障其基本饮食;至于休息权利,由于法律对审讯时长的限定不明确,侦查人员通常会询问其是否需要休息,根据其需要以安排休息时间,休息方式则不一定保障卧床,可安排在沙发上休息。

 关于夜审问题,杭州市反贪系统严格执行本省有关规定,24:00之后禁止提审,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利。

 4.重视客观证据优先于口供

 已从一定历史时期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司法理念,转变为重视客观证据优先于口供,即: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前,通常会先行搜集有关证据、尤其客观证据,以保障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

 5.保障律师会见权

 杭州市检察院反贪局领导指出,已在全市的反贪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符合会见要求、依法不需许可的,一律无条件会见。除非刚刚抓捕归案后、24小时内需要审讯,也希望律师理解。

 至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需要会见许可的,也都严格遵照最高检的规定,在侦查终结前至少保障一次会见。部分反贪局(如上城)通常许可会见两到三次。

 6.其他

 上城反贪局领导表示,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重视听取律师意见,如律师要求当面表达法律意见,侦查人员会将律师意见作书面记录;变更强制措施也会及时告知辩护人。

 二、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带来的挑战,以及反贪部门对律师的意见与建议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挑战

 杭州市检察院反贪局领导指出,新刑诉法实施后,反贪工作也面临一系列重大的挑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区分谈话谋略与诱供之间的差别;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原则;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审讯时如何保障嫌疑人的休息权,缺乏具体规定;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如何理解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三项判断标准?何谓重大社会影响(省检规定县处级以属此范畴)?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二)反贪部门对律师的意见与建议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后,嫌疑人立即翻供的情况较为普遍,少数律师甚至直接教唆犯罪嫌疑人避免交代哪些犯罪事实;

 2.部分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为在押嫌疑人传递纸条、向外界通风报信,直接或间接造成外界的涉案人员拒不交代或改变供述,或导致证人提供虚假证词。

 鉴于以上情况,反贪部门领导希望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引导律师依法、依规会见,也避免牵涉自身的法律风险。

 三、律师代表对反贪工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

 1.涉案金额高于50万元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是否允许会见、何时允许会见的的问题上,不同律师往往受到不同等对待。

 与会律师建议:反贪部门向律师和家属书面告知不许可会见的决定和理由,何时允许会见了也予书面告知,以保障会见公平,即不许可会见的决定不是针对特定律师,确实是根据办案需要,也可避免侦查机关在此问题上牵涉徇人情的嫌疑。

 此外,也希望反贪部门体谅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的职责所在,建议反贪部门人性化地适用最高检关于侦查终结前至少允许律师会见一次的规定,科学安排允许会见的时间、尽量提前;

 2.涉案金额低于50万元的贿赂案件,甚至侦查终结时发现远远低于50万元的案件,常常也被反贪部门以重大贿赂案件为由拒绝或拖延会见。希望反贪部门避免以上明显违规的限制会见行为;

 3.部分区县存在下列情况,即使侦查人员告知律师不需许可,看守所却要求律师让侦查人员专门打电话到看守所告知允许,否则不予安排。看守所表示这是反贪部门的要求。

 与会律师提出,希望市检察院反贪局领导调查核实下级反贪部门有无违法对看守所提出以上要求;如果是看守所理解上的偏差,应考虑如何在反贪部门递交看守所的文书上作更加清晰的表述。

 此外,与会律师认为:既然反贪部门将嫌疑人移送看守所时,已经在拘留证上注明会见是否须经许可,即已经告知看守所,那么,看守所就无权要求律师必须让侦查人员再行电话告知。如果看守所以需要反贪部门许可为由、拒绝安排会见,须以反贪部门在拘留证上勾选了需要许可为前提;如果反贪部门以特别重大贿赂为由不予许可,应当向律师出具书面决定,不能由任何侦查人员口头表示。

 4.少数情况下,律师先于侦查人员到看守所,看守所却让律师等待,由侦查人员先提审。希望反贪部门尊重律师会见权利,对于无需许可的贿赂案件,不要求、不配合看守所拖延律师依法会见。

(二)明确特别重大贿赂的判断标准

 与会律师提出,特别重大贿赂的三项标准中,何谓“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以上”?是涉嫌50万元,还是有证据掌握的50万元?包括同案犯在内、总共的50万元,还是仅仅本人的50万元?行贿人不到50万元,受贿人超过50万元,对行贿人的会见如何适用?以上等等情形。以及何谓“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希望杭州市反贪系统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制定公开而更加细化的标准,不能在个案中模糊处理、作扩大解释。

 (三)提审过程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1.在少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展示的对话内容不一致、所记非所述,犯罪嫌疑人或侦查人员并未说过的言辞,会在笔录上做出记载。希望反贪部门严格要求侦查人员如实记录审讯和供述内容,尊重客观表述;

 2.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往往只记录定罪的供述,却拒绝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内容,应予纠正,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3.、即使是纪委移送查办的案件,也应当摒弃必须定罪处刑的观念,希望反贪部门作为侦查机关独立办案,重视搜集客观证据,不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

(四)其他

 建议反贪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重视听取律师意见,避免错案发生。

 四、反贪部门领导对律师意见与建议的回应

 针对与会律师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杭州市检察院反贪系统领导做出如下回应:

(一)反贪部门已意识到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对于三项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有待于最高检反贪总局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希望律师理解目前法律规定的不完全。但是,反贪部门领导也表示应更多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不做扩大解释、不打擦边球。

(二)市检察院反贪系统对于是否重大贿赂案件的判定,将嫌疑人移交看守所时已在拘留证上有明确勾选,部分反贪部门(如江干区)甚至按照最高检的范本、向看守所另行出具一份不需会见许可的函件。若个别看守所存在违规拒绝会见的行为,律师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律师职业的存在促使反贪部门更加精细化办案,律师的提前介入更是法治的进步和大趋势所向。

 此外,有反贪部门领导提出,希望律师介入后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会见前也尽量告知会见时间、避免反贪部门的提审与律师会见冲突,造成时间的浪费。

 通过此次律检两家的深入座谈,对自侦案件中如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如何在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了明确而清晰的共识,律检双方也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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