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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资源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14-06-04 浏览:5296 分享:

各科室: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形成相对固定的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现制定并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资源库管理规则(试行)》,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12348”法律服务中心)

                                             2014年3月7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资源库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是每个律师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一种崇高的荣誉。为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形成相对固定的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让弱势群体获得更加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法律援助和律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由法律援助专家咨询委员会、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组成。

    第三条  资源库的建立,坚持“自愿申请、择优录用、优先分配、动态管理”的原则,吸收法律理论及实务专家、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参加。

    第四条 资源库成员应遵守本管理规则。

 

第二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可续聘连任。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人选由高校法学院、市律师行业及市直有关部门推荐,市法律援助主管部门审定并聘用。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高等院校法学院教授、资深律师、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原则上掌握在10名左右。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负责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与筹划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制度设计,开展专门问题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二)应邀参与法律援助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形成专家意见;接受法律援助办案律师的业务咨询,开展疑难案件办理专业指导;

    (三)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调研和评估,对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质量评估方法进行科学论证;

    (四)对资源库志愿律师进行业务培训;

    (五)参与法律援助相关调研课题论证、研究,撰写调研报告;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和信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志愿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志愿律师事务所采取自愿申请或省、市律师协会推荐,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审定的方法产生。

    第九条  申请志愿律师事务所条件:

    (一)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查考核;

    (三)拥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

    (四)具备与杭州市法律援助业务资源管理系统网络链接的条件。

    第十条  志愿律师事务所职责:

    (一)推荐不少于5名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加入资源库成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其中至少推荐1名执业五年以上,擅长办理刑事、民事或行政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

   (二)接受指派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开展各类法律援助咨询值班,参加各类专项法律援助行动;

   (三)指定资深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进行管理、指导,建立案件办理质量内控机制,严格办理流程,审核办理材料,统一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资源库的律师事务所,需填写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事务所申请表,有关材料真实性由省、市律师协会审定。

    第十二条  志愿律师事务所发生分立、合并的,需重新申请加入资源库;律师事务所终止的,资源库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志愿律师

 

    第十三条  志愿律师以律师事务所推荐和个人报名申请为主渠道,以市直所律师为主体对象,其它律师事务所律师也可以报名参加。

    第十四条  鼓励和倡导办理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领域的资深律师加入资源库,主要办理受援人可能被判死刑、死缓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原则上每名资深律师每年安排1-2个案件。

    第十五条  申请志愿律师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

   (二)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四)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2年以上,并独立承办10件以上案件,有专业特长的律师可考虑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志愿律师的权利:

    (一)办案中要求受援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情况并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重大疑难案件提请法律援助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三)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四)案件办结及提供相关服务后依法获得有关补贴。

    第十七条  志愿律师的义务:

   (一)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参加法律援助咨询值班、参与其他各类法律援助公益活动;

   (二)遵守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尽心尽责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填报法律援助资源管理系统案件承办信息;

    (四)按要求提供结案材料并整理、归档相关案卷。

    (五)群体性案件办理情况、其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及时和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志愿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有权追究个人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资源库的律师,必须按照本规定统一要求,填报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有关材料真实性由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审定。

    第二十条  志愿律师转所、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资源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职责:

    (一)制定、修改资源库管理规定;

    (二)对咨询专家、志愿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加入、退出资源库进行审核;

    (三)志愿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年度考评;

    (四)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及咨询值班、公益活动;

   (五)组织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管、评估;

    (六)适时公布资源库建设信息。

 

第六章  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援助案件办理的指派工作。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原则上应当在资源库志愿律师名册中指派,指派率应不低于当年指派案件总数的70%。

    资源库志愿律师根据专业特长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两大类,再按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个人姓氏笔划排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一般情况下应当依排序指派案件,此外还应考虑律师资质、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

    鼓励劳动、信访、民政、工会、妇联、残联、团委、老龄委等市直各部门利用资源库志愿律师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各类法律援助咨询值班的指派工作。资源库在册志愿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是劳动、信访、民政、工会、妇联、残联、团委等各类法律援助咨询的主要依靠力量,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志愿律师事务所排序指派。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各类法律援助专项行动的指派工作。资源库在册志愿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是法律援助专项行动的主要依靠力量,一般情况下,应当和各志愿律师事务所协商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不定期对资源库中的志愿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承办案件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综合情况,将作为年度案件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

    抽查主要内容为:

    (一)     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网络及时录入情况;

    (二)     案件办理庭审情况;

    (三)     受援人、法官对案件承办的评价;

    (四)     案件质量评估。

    第二十七条  志愿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资格实行年度考评,每年六月份进行。年度考评以履行本规则义务、办理案件质量、效果为主要内容。考评的形式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统计评查、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评合格的,资源库志愿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资格继续有效;年度考评不合格的,资源库志愿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资格取消。

    第二十九条  资源库志愿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年度考评不合格:

    (一)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及其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受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相应处罚的;

    (二)无故拒绝、拖延、中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

    (三)违法违纪办案,受援人投诉查证属实的;

    (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质量评估不合格的;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接受受援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六)出现其他事由,导致不符合资源库志愿律师、志愿律师事务所参加条件的。

    第三十条  杭州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定期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优秀、贡献较大的志愿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进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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