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司罚决字(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建浩律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停业整顿5个月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2008年7月20日止。
在此期间,禁止该所执业律师进行任何执业活动,同时禁止该所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特此通告。
附:浙江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阮建豪 、杜军、吴小奎、王明春、徐习文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