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赵月香,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助理证编号:杭律助0405号。
2008年2月15日,声明人不慎遗失律师助理证,现已向杭州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从2008年3月25日起原编号为杭律助0405号的律师助理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月香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