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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成效、问题和对策”实务研讨会会议综述
来源:行委会、环委会 发表时间:2016-02-04 浏览次数:7484

  会议时间:2016年1月14日(周五)下午14:00-17:00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协行政委员会、杭州市律协环境委员会

  会议地点:杭州市律协大会议室,位于凤起东路207号中豪五福天地B幢1号楼10楼

  主讲嘉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二庭危辉星庭长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张波庭长

  参会人员:杭州市律协行政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环境委员会委员及非委员律师,共计60余人。

  会议内容:

  2016年1月14日,由杭州市律协行政委员会、杭州市律协环境委员会联合举办的“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成效、问题和对策”实务研讨会在杭州召开。

  本次会议邀请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二庭危辉星庭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张波庭长,分别从各自在行政审判领域的丰富经验,就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成效、问题和对策等方面发表了深入的介绍和分析。市律协行委会主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蒋朝镖律师全程主持了本次会议。市律协环委会主任陈建强律师代表环委会出席了本次会议。

  一、市中院行政庭张波庭长介绍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案件的审判情况、创新工作、主要问题及新政策落实情况

  1.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案件的审判情况

  实施行政法以来对杭州地区的案件办理和审判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行政审判压力增大。行政法实施以来,杭州地区在一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与去年相比增长了110%。浙江省地区审结的案件为1917件,同比增长了74%。

  (2)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比例也越来越高。据统计,2015年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已经达到了251件,总比率已达到了13%,若排除撤诉案件,败诉的比例已经达到28%。该比例与往年相比增幅较大。导致行政败诉率大幅提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力度明显加大;其次,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轻微违法也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也是行政机关败诉率升高的重要原因。

  2.2015年行政审判的创新工作

  2015年行政审判的创新工作主要是将部分案件集中指定铁路法院管辖。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精神,并结合铁路法院地位相对超脱的情况,经多方调研,自2016年1月1日起,杭州市地区复议维持案件,即市或者县政府维持其下属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将集中指定铁路法院管辖。

  3.新法施行后遇到的主要问题

  受到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的影响,案件大幅上升,整体审判压力加大。其中,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同时还是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两个行政机关之间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法院基本思路是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对原行政行的依据举证,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进行举证,实体方面的证据无需重复举证。在审查时,对两个行为一起审查。

  (2)行政协议类案件。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纳入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在新法的精神下,行政协议应该怎么审,主体如何确定,行政机关通过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的受理期限问题等均未明确,给具体实践带来一定难度。目前,杭州的作法是对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签订的协议,按行政案件受理;对于原来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签订的协议,一般仍按民事案件受理。对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按照行政案件受理。

  (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问题。虽然自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提出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要求并不多,但还是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在审查时是否应通知制订机关,具体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对文件的具体审查标准和深度,以及法院的审查结论的普遍适用性等。

  (4)省政府的土地批准案件。该类案件在杭州市出现的还较少,大多数集中在外地。在实践中,也涉及到案件管辖问题,以及土地批准过程中哪些行为的可诉等问题,需要通过与国土部门交流研究明确。

  (5)如何避免“滥诉”问题。有一些人提出目前行政诉讼中出现了“滥诉”现象,对此,杭州法院的态度比较谨慎。有关“滥诉”的认定和处理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依法妥善对待,做到尊重正当诉权,又不至于被滥用。

  4.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新制度落实情况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以前从未出现的新制度,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有一些新制度的落实情况还不太理想,比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张庭长认为,行政首长出庭的益处颇多,可以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但是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还不高,一些当事人非常不满意,也给法院审理造成不便。对此需要尽快出台具体明确的配套规定。

  二、省高院行政二庭危庭长主讲新行政法实施以来的成效、问题和困难

  危庭长认为,自2015年5月1号新行政法诉讼实施之后,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发展不仅需要法院的努力,也离不开广大律师的推动,希望律师们多办行政案件。

  1.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成效:

  (1)2015年全省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行政机关败诉率提高。2015年,全省行政案件共计11627件,与去年增加了1.4倍,非诉行政案件2万件,行政诉讼案件总计超3万件。新法实施后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

  (2)关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情况。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情况主要集中在对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浙江作为是异地管辖和集中管辖的发源地,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包括台州地区的异地交叉管辖和丽水地区的相对集中管辖。2016年1月1日起杭州也将部分行政案件交由铁路法院集中管辖。这些制度的实行,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案件的办理效果,避免受到干扰。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2015年全省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为31%,比去年上升了16个百分点,但还是偏低。按照新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制度,应当是“以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的指导思想,但实践中出庭率不够。危庭长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尤其是分管业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利于行政机关发现工作不足,并促进争议实质解决。这一块工作还需要加强。

  (4)创新行政审判工作,促进裁定执行分离。裁执分离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合法后,交由行政机关自己组织实施执行,即裁定和执行相分离。目前,浙江的裁定分离走在全国最前列,受到了中央的积极肯定。

  2.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困难和问题

  (1)案件数量大量上升,争议化解难度较大。新行政诉讼法审查力度增大,行政机关存在不适应当被告的情况。

  (2)受立案登记制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影响,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危庭长认为,立案登记制度的本意不是对立案不予把关,而是避免过度审查。在立案阶段,主要矛盾一直在立案难,并未向立案过多的方向转移,应当坚定不移的实行立案登记制度。

  (3)法院对新行政诉讼法较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仍不适应。虽然舆论评价修改后的新行政诉讼法是史上最严格的行政诉讼法,但是法律规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在法院审判中并未完全落实。

  (4)新类型案件增多。比如行政协议案件,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案件。实践中,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案件涉及的管辖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国家部委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在法院管辖方面的问题。

  (5)新行政诉讼法涉及的部分新政策的落实不理想。在审判程序中,比如行政附带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使用的非常少。而在新的判决方式中,无效判决的使用也比较少。这反映了对新政策的具体立法规定还不够细化,需要继续补充完善。

  三、总结

  此次实务研讨会,与会成员积极踊跃的就其关注的问题进行十分热烈的交流和讨论,并对今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有了更好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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