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时间:2016年4月9日(周六) 上午9:00-12:00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
会议地点: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会议室
主讲嘉宾: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邓友胜副处长
参会人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其他非委员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共计百余人。
会议主持: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忠涨律师
会议内容:
2016年4月9日,由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组织的“资本运作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主题讲座在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会议室召开。
第一部分 主题讲座
本次活动邀请了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具有深厚的税务政策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税务处理实践的邓友胜副处长进行讲座。本次讲座主要围绕“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及“自然人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政策”两个部分进行。
一、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 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及范围
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指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二)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主要形式
1、出资设立新的企业;
2、参与企业增资扩股;
3、参与企业定向增发股票;
4、参与企业重组改制;
5、参与企业股权置换。
(三)适用税目
分析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实质是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因此应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
(四)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为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
(五)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地点
1、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投资: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
2、以企业股权投资:在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
3、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进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
(六)分期纳税规定
1、实施内容: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执行时间: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之前发生未处理的,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税。
(七)案例分析
(八)政策沿革变化
1、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
2、浙地税函【2006】82号文件;
3、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6、财税【2015】41号文件;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二、 自然人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定义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股权转让方)
2、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
(三)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20%
合理费用
(四)适用范围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五)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1、收入的内涵和外延
2、收入的确定原则
3、可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六)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认定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认定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转让给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部分 互动交流
该部分主持人为:税委会主任王忠涨律师
主题讲座结束后,进行了激烈的互动阶段。参与律师积极就各自业务处理中遇到相关问题发问交流,涉及到当下比较热点的初创型企业天使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原始注册资本认缴中的税务处理;股改中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等等,现场的互动非常热烈、精彩。
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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