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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杭州律师论坛家事、金融专业委员会联合分论坛暨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论坛综述
来源:家事委、金融委 发表时间:2016-06-01 浏览次数:8507

  活动时间:2016年5月29日8:30-12:00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

  活动地点:杭州市律师协会办公大楼大会议室(杭州市凤起东路207号中豪五福天地B座1号楼10楼)

  点评嘉宾:魏小军  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师范大学副教授

  评委代表:俞  琴  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徐霄燕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参会人员:家事专委会、金融专委会主任及各副主任,入围论文作者以及部分委员、非委员律师共计40余人。

  活动主持: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祝双夏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小文律师

  活动内容:

  2016年5月29日,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和金融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第二届杭州律师论坛家事专业、金融专业联合分论坛”在杭州市律师协会办公大楼大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祝双夏律师和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小文律师主持。家事专委会副主任、杭州师范大学副教授魏小军,委员会副主俞琴律师,金融专委会副主任郑舒木、徐霄燕、沈宇锋律师,入围论文作者以及部分委员、非委员律师共计40人左右参加了此次活动。

  分论坛主要分为三个议程。第一部分,首先由评委代表俞琴律师和徐霄燕律师向与会人员说明评选规则以及评选心得,接着由论文作者就论文内容作主题演讲;第二部分,由魏小军副教授作为论文初评评委代表对入围论文进行点评;第三部分,对获奖论文进行颁奖及互动交流。

  一、主题演讲及评委点评

  上半场

  主持人(祝双夏):大家上午好!今天天气也不是非常好,又是周末,非常感谢大家在这样一个天气和周末时间大家赶来参加我们的分论坛,还有就是感谢非委员律师向我们两个专业委员会投稿参加我们这样的分论坛,也非常感谢今天为为分论坛筹办的秘书处的同志们,他们也非常辛苦。这次我们两个专业委员会收到的论文应该是有史以来质量最高的,我们也非常欣慰。这中间不仅有我们律师业的大咖向我们专业委员会投稿,也有我们前几届论坛的拿奖专业户向我们专业委员会投稿,所以论文中可谓佳作云集,给评委评审造成了很大的难度,都不知道怎么选。今天请到的点评嘉宾是杭州师范大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继承法博士、星韵所律师、婚家委副主任魏小军教授,他会对待会上台分享的10篇论文进行逐一的点评。这里要说一声抱歉,因为时间有限,根据律协的规定,两个专业委员会要报送给律协总论坛的论文是20%,那么两个专业委员会加起来应该是10篇论文,所以10篇论文之外还有三等奖的论文我们会在互动阶段和大家分享。我们家事专业委员的评选规则,是共选了10位评委,由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及优秀委员代表共10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先选出13篇文章,然后按记分评出论文名次。待会金融委的李小文主任会介绍他们专业委员会的规则。接下来的时间我交给我们家事专业委员会10位评审的代表,我们的俞琴副主任给大家介绍一下作为评委她在评选过程当中的一点感受。因为评选过程当中确实非常难,文章的质量太高了。

  评委代表发言(俞琴)

  各位委员,各位律师同行,大家上午好!首先代表全体评委对于家事委员会给我们的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谢,第二对于家事委和金融委今天召开分论坛表示热烈的祝贺。刚才祝律师也介绍了,我们这次家委会评选的评委一共有10位,收到论文共32篇,质量都是比较高的,那我们各位评委说实话在选优秀论文的时候确实比较难以下手,难以评选出来。但是我们就是在这32篇优秀论文中,根据我们评委认真的在公平公正原则下遴选了质量比较高的论文,入选了今天的分论坛。我们也愿意接受各位委员、各位律师同行的监督。我想接下来我们各位入选论文的作者他们在他们的演讲中也会给大家来具体介绍他们论文的主题。最后我想祝贺大会的圆满成功,也祝愿各位能够在这次大会中收获满满。

  主题演讲环节之一

  1、《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监管红线》郑舒木、孟丽君 浙杭所

  首先讲讲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写。2016年3月1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这是证监会对于私募的一个重大政策,作为金融律师,我们也应该参加这场讨论,发出自己的声音。基于这样的理由,我写了这篇文章。

  私募基金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投融资手段,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和私募非证券投资两类。信托关系是私募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出资并按照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这是私募基金的一个简单介绍。

  私募基金其实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但是对其如何进行管理却一直没有明确。12年证券投资法修改,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将私募基金统一归口证监会管理。14年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有了更为系统的规定,该办法一是将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二是明确了四类投资者可直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三是关于投资者人数;四是最低投资金额要求。这是本文的第一部分。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写违规转让拆分私募产品的现状及分析。拆分转让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收益权的理财产品。此类理财产品有三种模式:一是定向委托投资,平台提供居间信息服务,并引入一家公司以“定向委托投资”关系将投资者资金汇集投资于私募产品;二是转让理财产品收益权:由平台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三是拆分转让私募产品份额,平台将私募产品份额进行拆分后再转让给非合格投资者。这三种模式实际上都突破了200人上限、100万底线的监管红线。

  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美国私募产品转让的法律规定的研究。美国私募产品转让主要是两个转变,第一个转变从严格禁止到有条件允许的改变,这主要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私募证券流通两个价值的博弈;第二个转变是从对转让端的限制到对受让端的控制的转变,这主要是源自规则144A规定,“私募证券的受让人必须是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或者转让人或其代理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购买人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这个规则的确定也使美国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交易市场。

  接下来是本人对我国私募基金转让制度的构建的两点思路:一是以控制“转让人和受让人”相结合为监管思路: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程序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签署投资协议或入伙协议时予以约定。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是只能向合格投资者转让;二是转让后私募基金的人数不得超过法律限制。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的判断标准:目前对合格投资制作的适格要求主要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为衡量依据。应考虑对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建议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发布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调查指南和量化标准。

  最后以刚刚补充的文章结语作为结束,鉴于我国立法对于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应当在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有条件的份额转让制度,有条件的允许私募证券转让。只有在政府行为适度干预以及市场合规运转的前提下,才能够促进证券的流通,平衡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持有人的利益,以实现私募基金的良好发展。希望各位律师能够多多指正。

  2、《不良资产处置互联网化法律问题研究》孙洁、丁媛 金道所

  首先简要介绍文章的写作背景。我们从构思到写作花了一个多星期的时间,查询了很多关于互联网模式的介绍,在参考了大量文章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不良资产处置近年来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我们在查询资料的过程中将互联网模式分为了五个类别。

  第一类是不良资产交易信息平台模式,更侧重信息交易,没有关注不良资产的实质内容,依赖大量的线下操作,从性质上是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具体的交易过程仍需信息发布方和购买方通过大量的线下操作进行。

  第二类是以资产360为代表的催收平台模式,这个平台连接了委托方和催收方。这种模式发展受市场认可,已经到了B轮融资阶段。

  第三类是以淘宝司法拍卖为代表的网络拍卖交易平台模式。我们查了相关资料,发现淘宝司法拍卖是没有行政许可的,不受拍卖法保护。但是淘宝司法拍卖将自己作为一个中介、信息提供者,并不把自己介入拍卖过程当中。我们认为这些平台仍然应当承担审慎的信息审查义务。

  第四类是财产信息线索平台模式,这种模式比较少见,我们以搜赖网为例。这个网站主要做的是对不良资产的信息披露,作为信息线索披露给资产管理公司或清收机构。这个平台设计仍然把自己作为中间服务机构,但是我们认为将个人信息公开售卖的行为涉及侵权。

  第五类是特殊资产投资平台模式,我们以分金社。他们仍然定位为中间商,但是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参与度比较高。我们认为在分金社的操作过程中,涉及到了众筹方面的问题。

  以上是对我论文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详见论文。谢谢大家!

  3、《关于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合理化计算之探究》邴朝祥 星韵所

  文章的结构非常简单,主要是围绕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规定的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计算的方法各不同相同,甚至是相同案件计算的结果也都不尽相同。文章第一部分举出了四个案例,发现目前实务中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主要有四种。以下对四种方式进行分别阐述。

  首先说第一种方式,在这种计算方式中,购房总价是指合同价;房产现值指离婚时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先把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占购房总价的比例计算出来,然后拿涉案房屋现在的市场价格减去购房总价计算出涉案该房屋的增值额度,最后把两者相乘得出增值部分。这种方式存在的弊端主要是忽视了房产登记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贷款所对应的增值部分。

  在这个基础上出现了方式二,在这种计算方式中,结婚时市场价是指双方结婚之时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也是把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占购房总价的比例计算出来,然后计算出涉案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减去双方结婚时的市场价值的差额,最后两者相乘,得出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从这种计算方式的结构看,其已认识到了计算方式一存在的问题,经过改进而采取的计算方式。但这种方式的弊端是增加了诉讼成本,诉讼周期延长,也没有考虑到如果出现负数的情况下怎么处理的问题。

  然后是方式三,这种计算方式与前两种计算方式最大的区别是“分母”这一部分,前两种计算方式中“分母”中的购房总价就是购买房产时的合同价,而这种计算方式中的“分母”中购房总支出中不仅包括购房合同价,而且还包括婚前已经归还的利息、婚后归还的利息、税费、印花税、工本费等,这种方式将婚前已还利息和婚后已还利息纳入计算当中,但是这种方式最大的弊端是混淆了交易成本与房产价款的概念。

  方式四和前一种方式的差别主要也是在分母部分,在购房总成本的组成部分,这种计算方式,“分母”购房总成本包括房屋购买价和全部应付利息,而计算方式三中购房总支出包括购买合同价、已偿还利息、税费等。在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这种方式是目前多说法院采取的计算方式,但是在裁判文书网上搜了一下,主要还是在北京地区使用。

  文章最后提出灵活应用方式一和方式二基本可以解决目前的问题,而且采取哪种方式应该根据案件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和举证情况,灵活选择计算方式,平衡案件当事人的利益,由当事人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进行选择,避免法院机械化简单套用,引起不必要的上访甚至恶性事件。请大家批评指正。

  4、《我国慈善捐赠使用监督机制的反思和重构》徐珈妮、沃青雯 王建军所

  我的论文题目是《我国慈善捐赠使用监督机制的反思和重构》,相信大家对汶川地震、雅安地震仍然记忆犹新,我们也曾为灾区进过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然而我们的捐赠仍然在募捐箱里腐烂,我们的奉献被贪污、挪用,我国亟待构建慈善捐赠使用监督机制。接下来,我将从四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慈善捐赠也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捐赠标的种类多样化、捐赠方式新颖化等特点。但与之相对的,慈善捐赠监督机制也存在各类问题,一是缺乏系统法律法规规制;二是公众对慈善组织信任度低;三是缺乏独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四是信息公开力度缺乏;五是慈善组织自律不健全,以至于红十字会万元餐事件、四川红十字会捐款箱发霉事件层出不穷。

  1999年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针对慈善事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但是直到2016年3月16日才出台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第一步针对慈善事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但欣喜的他那个是我们也看到,慈善法缺少配套的事实细则,在监督问题上仅仅只有笼统的第十章监督管理进行约制。此外,政府监督本身存在内部矛盾,当政府放松监管,慈善组织违规率就会上升,一旦政府因此采取严格监管的措施,慈善组织又会丧失活动自主性,阻碍自身发展,最终陷入恶性循环。第二,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平台存在后期管理混乱、信息断层、公开程度欠缺等问题,导致公众无法真正行使其监督权。而我国也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慈善事业的独立第三方评估监督机构。第三,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也仅仅依靠道德约束,难以从根本上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督机制。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急需构建慈善捐赠的适用监督机制。一、健全法律法规,匹配政府监督需求,尽快出台实施细则:虽然慈善法的出台取消了主管单位限制等困扰慈善事业发展的众多遗留问题,但为了更具操作性,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监督行使主体、具体实施措施、法律责任等做进一步明细。通过法律法规赋予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监督权利。二、加大信息公开,建立独立第三方评估监督机构:嘉庆网站后期管理,对善款来源、使用情况等各向信息进行同步跟进和及时披露,并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评估公司等机构暂时承担第三方评估监督的职责。三、建立行业协会,推进慈善组织自律机制构建:有权威部门牵头,建立地区性甚至全国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慈善组织行业协会,推进自律机构构建。

  在《慈善法》颁布的良好时机下,我们应积极推动政府监督、第三方监督、行业监督的慈善捐赠使用监督机制。让捐赠者得到保障,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假冒慈善名义者无处遁形,让慈善成为高尚人格的真实标记。

  5、《继承法困境下的财富传承法律路径》金伟文、杨捷 六和所

  企业家的财富积累从创一代向创二代传承,这个过程中企业家面临很多困惑,这种需求大量存在。我们所了解到大量在研究财富传承这个问题,保险公司等等关注很高,他们只讲到了理财、财富管理、财富保值。我们的研究应该落地到法律实务,我们六合所在今年2月份成立了财富管理的一个研究小组,开了多次研讨会,这次论坛召开,我们就将相关的成果提交。希望能够使这个问题引起高度重视,让我们的律师业务跟随时代的脉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为什么放在继承法背景下研究,因为我们认为财富传承离不开这样一部基本的法律,其实目前很多人都没有对继承做一个有目的的规划。我们在大量所经办的案例中,大量的家事纠纷都是围绕财富矛盾的,我们后来发现还是因为继承法的困境产生的。

  继承法31年来未做任何修订,很多规定与现实已经无法适应,我们这次主要关注的是四个方面:1.继承人确定范围过于狭小,会造成大量有抚养关系的人权益无法保障,或者导致无人继承财产;2.继承人顺序规定不合理,主要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继承一般是向下传承,但是继承法中有父母等的向上传承,我们归结为顺时针和逆时针的共同运行,导致很多财产没有完成继承,实质上产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转继承现象,导致共有关系的无线扩大;同时我们关注到配偶的继承权,但是配偶放在了与有血缘关系的继承人当中,可能导致其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护;3.遗产范围需要重新界定;4.公民取得遗产路径的规定需要更具操作性。

  时间关系下面简单介绍,目前信托比较受关注,但是我们国内没有真正的信托。我们认为遗嘱信托很可行,结合遗嘱处分特性和信托的管理特性能够更好地反映委托人的意志。这种做法需要设立完善的受托人选任制度、设立完善的信托遗嘱财产公示制度以及健全税收法律等相关配套制度。

  评委点评(魏小军)

  第一篇文章,对我来说,私募的受益权是一个重点。用私募的结构做一个财富的传承是可以实现的,我希望在文章中能够看到更多的这方面细节的探讨。

  第二篇文章,关于不良资产的问题我确实没有研究,不敢点评。

  第三篇文章,确实写得非常细,但是在最后作者提出的结论和建议部分,我最大的疑虑是,规则如果不确定实际上是会产生更大的成本。但是必须要说的是我非常推崇这样细节性的研究。

  第四篇文章,慈善法已经成为一个热门,现在高净值人士确实有慈善的现实需求,对下一代有很多人是有忧虑的。慈善也能起到财富传承的效果,更多的作用是一种精神上的传承和寄托。中国的慈善法中对后人的财富继承安排是比较有难度的,需要通过简介的安排来实现。在避税的同时继续保留对财产的控制是未来的一个方向。

  第五篇文章,我个人的观点认为生前信托还是比遗嘱信托靠谱一点,因为遗嘱是单方的,但是信托是双方的。遗嘱要到死后才能生效,与信托不同,作为单方的行为,很难确定受托人是否接收指令,所以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我认为金律师讲的很好,不过我还是认为目前做生前信托的风险更低。

  谢谢大家。

  下半场

  主持人(李小文):我想先说三个问题。首先,为什么选择资产管理与财富传承这样一个主题?财富一定要考虑财富传承的问题。过去10年15年律师行业在建筑房地产市场得到了很大收益,但是我觉得未来10年15年是金融律师的黄金时代。其次,为什么要搞论坛?律师做业务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并且对未来的行业发展有预见性,论文对律师来说就是一个开发的前端。业务要做得好,研发能力要非常强。最后,为什么要请大家上台展示?通过论坛让获奖人来进行展示,一是论文一定要是原创的,其次也是一个华山论剑、相互学习的过程。通过上半场,我个人真的觉得收获很多。今年金融委共收到20篇文章,论文质量相较去年有大幅提高,今年是背靠背书面进行评选。下面请徐宵燕律师来重点介绍一下我们今年评审的情况。

  评委代表发言(徐宵燕)

  本次参评论文总共有20篇,但是我认为有关金融的论文远远不止20篇。因为财富管理这个话题很多专委会都在关注,财富管理是一个非常跨专业的学科。

  我们感觉今年论文有3个特点:一是热点问题非常聚焦,比如私募基金,这是财富管理的一个新生力量,我们收到7篇文章是关于私募基金的,占比35%;除此之外还有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保险、金融和互联网的交叉,这些都是非常新兴、前沿的问题,对于新兴事务很有敏感性;二是质量提高,规范性提高,选题新颖;三是创新性略微有欠缺,查重率偏高,有5篇论文在50%以上。

  整个评选过程,李小文牵头做组长,副主任和秘书长参与,采用背靠背盲评的方式,20篇中选出前10篇,按排名记分,秘书长进行总分计算,然后进行查重,排除重复率过高的文章后确定最终排名。设置的奖项多了优秀奖,鼓励大家多多参与。代表金融委评委对获奖者表示祝贺。

  主题演讲环节之二

  1、《从巴拿马文件泄密事件谈离岸信托设立的风险与防范》祝双夏、范阳阳 智仁所

  我们这篇文章的写作主要是基于两个背景,2016年3月发生的巴拿马文件泄密事件,20多万家离岸公司文件泄密事件发生后,国际社会对离岸公司的安全性保密性提出了质疑;第二个背景是我们团队正在为上市公司的一位企业家进行离岸信托的架构,客户需要我们论证离岸股权信托的安全性问题。

  我们对泄密事件的回应主要是三个点:一是从网络公布的信息看,泄露的信息还不涉及家族信托的实质性内容;二是资金的来源问题,资金来源至少不能违规;三是信托财产的放置地方并不是在离岸地,虽然巴拿马事件会对信息保密产生一定影响,但对实际设立的离岸信托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冲击。

  文章的思路,首先是信托架构设计的基础,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我们主要是从家事角度为客户做风险揭示;其次是离岸信托的设立过程,第一步是设立离岸公司,第二步是利用离岸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本,第三步是构建家族信托,先设立私人信托公司,然后公司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最后借助银行成立公司控股信托公司;再次是离岸信托参与人与文件,参与人主要是私人银行、税务顾问、信托顾问,文件主要包括两个:信托契约及信托意愿书。

  再来讲讲信托设立的风险,我们概括了八个风险,包括管辖地风险、法律适用风险、侵犯夫妻共同财产风险、实际控制导致信托无效、税务风险、受托人选择风险、战争等意外风险、信息泄密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我们律师要做的风险防范工作主要包括:1、出具夫妻同意函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2、委托人及家人国籍选择;3、根据客户需求选择信托设立地;4、运用VISTA信托的可行性分析;5、量身规划信托方案的具体内容。

  主要做以上分享,谢谢大家!

  2、《家族企业传承的法律筹划》赵箭冰、俞琳琼 六和所

  首先简单论述文章的写作背景,主要是论坛的外部环境以及事务所的内部环境。我们事务所最近正在进行一个关于企业家财富传承的课题,本文是课题的部分内容。

  接下来介绍文章的主要框架,主要分为5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基本概念与特点,由此明确文章的意义、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第二个部分梳理传承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传承的客体及其特殊性;第三个部分梳理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保障和风险,在这个基础上评析传承的基本形式和可为空间,这是我们法律筹划的法律基础;第四个部分对比中外家族企业传承现状,我们对中外家族企业传承进行了分析和介绍,对最后一部分奠定了实践的基础;第五个部分传承的法律筹划,我们认为核心是财产权、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三权的传承,家族传承可以分为显性及隐性指标传承两条线,在这样两条线的基础上,我们展开具体的论述,包括传承主体、目标、时点、方法路径、成本、权利框架和治理框架、精神财富传承等等。

  现在介绍文章的主要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我们认为,律师提供法律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四点,合法有效、安全可靠、平稳健康以及成本最小化。第二,现行法律法规预留了可为空间,是我们律师为客户提供方案的很好契机。第三,我们认为家族传承的核心主要是两个方面,即重要职位和财产权的传承以及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的传承。第四,我们认为没有简单可套用的固定模式用于每一个家族的传承,存在包括所处阶段、规模、发展进度、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财产形式、财产所处位置、时间节点等变量因素:我们需要量身定做传承方案,选择不同的方式和工具并确保其合法有效。第五,在法律筹划过程中,有几个主要方面:根据目标确定步骤、时点;对主要传承工具进行分析,对工具应用于方案进行了预设;在企业权利框架和治理结构设计引入家族宪章,做好权利框架和治理结构的传承。第六,一定要注重保护非家族成员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方的利益。第七,重视家族企业精神和非物质无形价值等特殊资产的传承。

  文章交流主要包括这些内容,谢谢大家。

  3、《论家族企业股权传承中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张敏、彭雨诗 六和所

  本文主要讲述了四个问题:一是家族企业的特点;二是两权分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三是分离中面临的公司控制权问题;四是解决控制权问题的法律手段。以下分点进行介绍。

  我们对家族企业的特点进行了几个把握,判断家族企业主要从三点入手:一、家族掌握企业资本所有权;二、家族成员组成企业经营管理层;三、企业治理的家族性。

  定义了特点后,我们可以发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在传承过程中必然产生量权分离的问题,进而讨论本文的第二份问题。主张两权分离的原因主要是:1、家族企业相较于普通私营企业,其优势在于“家族”——然而血缘关系能够维系的控制范围是有限度的,家族企业规模在逐渐扩大的过程中终将突破血缘关系的极限。2、两权分离意味着家族企业的所有者拥有的资产委托他人完成管理运作任务,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通过代理契约的方式联系起来。3、尽管血缘关系比契约关系更为紧密,但是其所能约束的范围及力度却远远不及于契约关系。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大部分或全部分离从本质上可以解决家族企业中血缘关系所产生的不利条件通过两权分离可以突破这种血缘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突破了家族成员能力的局限,能够避免重大决策失误。我们认为在股权代际传承同时进行两权分离占尽天时地利人和,可以通过移交控制权进行家族企业人员改革,通过代际传承一次性优化股权结构。通过代际传承,完成继承人股权交接的同时,完成家族企业股权结构的优化,推动员工股权激励,可以说是进行两权分离改革的最佳时机。

  第三个问题是分离中面临的公司控制权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董事会层面,董事会难以做出有效决策,原因包括董事会成员人数的几何增长、“家长”权威的弱化、对“家长”位置的争夺等等;其次是管理层层面,管理层可能夺取公司控制权,企业作为法人是不具有独自行为能力的,因此企业将决策的权利委托给董事会,董事会将决策的权利委托给高管团队,由董事会或高管团队作为企业的代理人进行活动,并由企业来承担活动的后果,这就是著名的委托代理理论。我们研究认为在现代企业中存在三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以及总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现代公司是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分离中本身存在代理成本的问题,所谓代理成本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委托人(家族企业所有者)与代理人(企业管理层)目标的偏差以及信息传递的不对称性,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而偏离委托人目标的行为无法及时被委托人察觉,因此导致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国美的案例就具有典型性,但不是每个家族其他特都能向国美一样幸运。

  因此,统一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比如说通过建立家族委员会的方式,建立家族委员会的目的有二,一是统一家族对于企业预期和走向的判断并作出一致的决策,二是将家族系统和企业运管系统相区隔以避免家族内部纠纷影响到企业的治理。再如设立股权激励机制、规范管理层权限等等。

  最后做个简单总结,家族企业股权传承是每一个家族企业生命历程的转折点,关系着企业的延续与生存。在这个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时刻,家族企业应当勇于改革,只有保持企业的长久活力,才能最终完成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尽职调查之实务探讨》陈祖贤 泽大所

  虽然早在2014年,基金业协会就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开始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和备案,但在当时的私募基金行业,前端设立登记手续简单,一般管理人只要登记即能通过,中端运营缺乏实质监管与相应罚则,后端出险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主导,在前中后三方面,律师参与的空间都不大。

  但随着今年2月5号,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律师通过尽职调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基金管理人此后登记通过的必备条件,这使得律师介入私募基金行业成为必然,而同时在私募基金的募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监管规则的陆续出台,也为律师进一步服务该行业提供了可能。

  这篇文章是公告发布之后,在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下面我简单介绍本文的主要内容,请大家多多指教。本文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主要监管规范的梳理,二是简要讨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中的四个问题。

  对监管规范的梳理我概括为一点一面一体系。一点是指通过《基金法》与国编办的通知明确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机构为证监会。一面是指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与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办法及公告共同从总体层面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运营、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进行规定同时明确登记是运营的前提。而一体系是指基金业协会根据《基金法》与《暂行办法》的规定,正在陆续发布的6办法2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行为、投资顾问行为等方面专门发布的行业自律规则,并通过这一系列的行业规则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平台相结合建立起来的整体行业自律体系。以上一点一面一体系从上至下、从平面到立体的全方位逐步完善了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遵守上述规则之前,最为重要的是要成为上述私募基金行业的合格参与者,这就需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指引,律师需要从14个方面出具具体而明确的意见,本文主要对4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其一是对专业化经营的认定,一方面根据《暂行办法》与基金业协会的解释七中的规定,专业化经营首先需要从形式上体现,即公司名称和公司的经营范围最好仅包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对于争议较大的“投资咨询”,我从截止5月24日基金业协会新通过的管理人名单进行了统计,主要管理基金类型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未见投资咨询,而部分主要管理基金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可见,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基金业协会的倾向于认为投资咨询与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一定冲突,但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其二是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分别从公司与合伙企业两种企业形式进行了分析。其三是对基金管理人的运营基本设施的讨论,其中分为三个小问题,其一是实际运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其二是兼职问题,其三是资本金的问题。对于资本金我也从基金业协会截止5月24日新登记通过的管理人中进行了小小的统计,发现实缴数额低于100万的新等级管理人占7.04%,最低仅20万,实缴比例低于25%的新登记管理人占25.35%,实缴比率最低仅1.677%,可见相较于注册资本实缴比例,基金业协会更为关注的是实缴数额。最后一点是对管理人高管取得从业资格的总结,随着5月13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的发布,进一步扩大了取得从业资格的范畴和方式。

  这是我今天分享的主要的四个问题,谢谢大家。

  5、《私募基金募集的刑事犯罪风险研究》叶斌、朋礼松 西湖所

  我的论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私募基金之发展沿革及现状;二是私募基金募集涉刑犯罪风险之厘清;三是涉刑犯罪中几个关键点的认定问题;四是让私募基金募集走出刑事犯罪的雷区。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从发展历史之监管规范体系演变出发,监管规范体系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发改委体系到证监会体系,两个体系的转变,13年是分水岭,主要原因是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发改委阶段只有私募股权,并未涉及私募证券,属纯股权时代。现在的发展现状我主要概括为两大特点,繁荣昌盛以及乱象丛生,而目前在监管趋势上则是从严、从紧、从速。

  文章的第二大点主要是涉刑风险的理清问题,我将其分为“内生型”刑事犯罪风险及“外生型”刑事犯罪风险。“内生型”刑事犯罪风险,即基金募集的过程中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另一类是不法分子利用私募基金募集,与募集机构相勾结或募集机构在明知时予以放纵,可被认定为刑事共犯的“外生型”刑事犯罪风险,包括洗钱等罪。

  第三部分主要分两点:一是私募制度的核心合格投资者,主要分3点,200人是指人数的上限,100万元是指准入门槛,穿透核查涉及“基金代持”、“母、子基金”、“私募拆分”、“预测收益”、“朋友圈范围的理解”、“单位内部员工的理解”等关键问题,时间关系不展开叙述。二是募集公开化的认定,也主要讲三点。“公开性”是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特征之一,“非公开性”则是私募的特征之一。其一,宣传内容之范围的认定:据《管理办法》,在公开宣传的推介内容上,募集机构可以宣传公司息,但是严格禁止对基金产品的推介;其二,推介载体之“朋友圈”的理解,《管理办法》明确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不得进行推介;其三,宣传对象之“单位内部员工”的理解:集资诈骗司法解释中规定:“未向社会公开相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构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但是是否绝对安全,本文中做了解释。

  第四部分,让私募基金募集走出刑事犯罪的“雷区”。我讲亮点,一是悬崖勒“马”;二是扎紧监管的“笼子”。如何让私募基金募集走出刑事犯罪的“雷区”,除了制度层面上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建构,还需要加强行业自律性监管,引入良性的准入机制且严格的淘汰机制,使私募基金募集的规范化落实到每一个参与主体以及每一个流程之中。同时,有效引导专业法律服务力量的注入,即专业化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引入,将律师服务引入私募基金募集等金融活动之中,使得从规范要求的应然层面可以安稳落地于实际操作的实然层面,最大化的将风险化解或规避于募集的初始阶段,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等活动健康安全、平稳有序的开展。

  我的讲解就到这里。

  评委点评(魏小军)

  第一个关于离岸信托问题,祝律师是境外信托的领先者,从案例出发进行研究,非常全面,希望找机会能够学到更多实操性的东西。境外信托会是很好的一个市场的增长点,有很广阔的前景。从律师的角度来看,重点是确实是风险管理。国内的法制环境确实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第二个,我看这个文章的时候是有期待的,希望看到更多的细节,但是两位律师可能还没有写到。比如说家族宪章、保险的问题,我很期待能看到,希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分享。遗赠继承这个概念我觉得不太能接受。文章很全面,但是更希望细节方面能够更多体现。

  第三个,这篇文章我觉得很受启发。家族委员会作为一个法律手段,到底是一个怎么样的类型,究竟是怎么样的一个框架,这是我很期待能看到的。

  后面两个问题,因为客户的关系,我也有一点关注。两篇文章我觉得都写得很好。我还是希望能研究得更细。第五篇文章我觉得还是很受启发的。

  我本人偏重财富传承,这里也打个小广告。我们杭师大发起了一个财富传承的法律研究中心,近期我们有一些活动,期待未来我更多的交流合作。非常感谢,非常荣幸有这样的机会。

  二、论文颁奖、互动讨论

  经过初评,其中家事专委会评选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一等奖获奖论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赵箭冰和俞琳律师琼撰写的《家族企业传承的法律筹划》,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敏和彭雨诗律师撰写的《论家族企业股权传承中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邴朝祥律师撰写的《关于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合理化计算之探究》。二等奖获奖论文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祝双夏、范阳阳律师撰写的《从巴拿马文件泄密事件谈离岸信托设立的风险与防范》,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金伟文、杨捷律师撰写的《继承法困境下的财富传承法律路径》,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徐珈妮、沃青雯律师撰写的《我国慈善捐赠使用监督机制的反思和重构》。三等奖获奖论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徐霄燕律师撰写的《家族信托在家族企业传承中的作用及可行性分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李静、叶杨律师撰写的《关于家族企业股权信托的研究与选择》,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章青青律师撰写的《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疑难问题的法律思考》,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朱湘君律师撰写的《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及家族信托方案设计》,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贝赛、孔倩妮律师撰写的《析夫妻非常财产制之法定适用条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钱梁律师撰写的《论彩礼返还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其中金融专委会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优秀奖4名。一等奖获奖论文为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叶斌、朋礼松律师撰写的《私募基金募集的刑事犯罪风险研究》,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郑舒木、孟丽君律师撰写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监管红线》。二等奖获奖论文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陈祖贤律师撰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尽职调查之实务探讨》,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孙洁、丁媛律师撰写的《不良资产处置互联网化法律问题研究》。三等奖获奖论文为

  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杨飞律师撰写的《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实务法律风险防控之初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李小文、诸奇红律师撰写的《“PE+上市公司”式并购基金的法律模型及风险剖析》。优秀奖获奖论文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吴旭阳律师撰写的《银行借贷合同加速到期条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研究》,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朱鑫元律师撰写的《浅析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魏飞舟、张珏律师撰写的《场外配资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徐进律师撰写的《金融机构收购企业间借贷债权之法律合规分析》。

  三、结语

  送给没有获奖的律师,你们的作品很优秀,但是名额有限;送给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律师,抱歉没有让各位没有上台展示,但是你们的才华不会被埋没;送给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律师,论文当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查重率过高,理论上有些不足,细节上面没有深挖,文章中能看到的只是一个业务的框架而已,还需要急需完善,为总论坛做准备。

 

  杭州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

  杭州市律协金融专业委员会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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