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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律师操作实务及业务拓展专题讲座综述
来源:建工委 发表时间:2017-04-23 浏览次数:11058

 

会议时间:2017年4月15日 (周六) 上午9:30-11:30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会议地点:杭州市凤起东路207号中豪五福天地B座10楼

主讲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PPP中心专家、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龙兴律师

参会人员:杭州市律师协议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等,共计100余人。

会议主持: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 曲笑飞律师

会议内容:

2017年4月15日周六上午,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 “PPP律师操作实务及业务拓展”专题讲座在杭州律协大会议室准时召开。

自2014年起,中央和地方开始大力推广PPP模式,对于律师而言,PPP项目中隐藏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切实提高律师自身PPP实务操作能力,拓展PPP业务市场,对于每一位律师而言都是相当重要的。在这种环境下,建工委特别邀请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PPP中心专家、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龙兴律师为杭州律师带来一场讲座,目的在于提升广大律师在开拓及参与PPP业务中的能力。

本次活动由杭州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曲笑飞律师主持,杭州市律师协议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等共计100多人参加本次沙龙。

王龙兴律师首先进行了“PPP律师操作实务及业务拓展”的主题演讲。演讲主要分为三部分:

一、PPP主要政策要点梳理解读

二、PPP律师实务操作流程要点及主要问题

三、PPP律师业务拓展

一、PPP主要政策要点梳理解读

2014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PPP模式”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仅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的项目就有11260个,入库项目涉及的金额超过13万亿元(134,921.97亿元)。

1.1 什么是PPP

1.1.1概念: 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2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1.1.2 PPP模式的应用于“公共服务”,通常来说,公共服务领域包括:

公共交通项目:机场、港口、铁路、公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供电、供气、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社会公共服务项目:教育、医疗、养老、监狱、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1.1.3 强调政府方要以“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1.1.4 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要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

1.1.5 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 注意:政府方应对社会资本方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进行付费,而不能以保底承诺、固定回报等方式向社会资本方付费。

1.1.6 社会资本获得的是合理收益。

1.2 财政部与发改委关系

1.2.1主导范围不同

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规定的范围;

发改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规定的范围;

1.2.2 各自拥有不同的PPP项目库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中第八条规定,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发改委发布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1.2.3 允许作为PPP项目实施主体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第十条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1.2.4 关于两标并一标

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中第九条规定:“简政放权释放市场主体潜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前期立项程序与PPP模式操作流程的优化与衔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改委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中第十三条规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1.3 PPP相关政策规定梳理

1.3.1 值得关注的重点文件解读:

 1.国办发42号文;2.财政部113号文;3.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物有所值评价指引;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5.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

1.4 PPP模式值得注意问题

1.4.1.项目用地供应方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以前:

(1)划拨

(2)出租

(3)作价出资或入股

(3)先进行PPP项目采购,后进行土地的招拍挂

1.4.2“两标并一标”

1.4.3 引导基金

 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 ——1800亿

其他省市的引导基金情况

1.4.4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

1.4.5 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领域“PPP”问题

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第二条规定:“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二、PPP操作流程及关键问题

2.1操作流程

 项目识别

 项目准备

 项目采购

 项目执行

 项目移交

2.2 项目识别

2.2.1 项目如何发起:

2.2.1.1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PPP中心)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2.2.1.2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PPP中心)推荐潜在项目。

2.2.2财政部门(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PPP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备选项目。

2.2.2.1财政部门(PPP中心)根据筛选结果制定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2.2.2.2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PPP中心)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2.3财政部门(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财金〔2015〕167号)。

2.2.3.1定性评价(6项基本指标):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 。

2.2.3.2定量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政府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PPP能否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

2.2.4《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承受能力论证。

2.2.4.1做好责任识别: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

2.2.4.2做好各支出责任的测算;

2.2.4.3做好财政能力评估:财政支出能力评估、行业均衡性评估。

2.2.4.4每年全部PPP项目从预算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可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并对外公布。

2.3项目准备

2.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2.3.2 政府或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2.3.3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项目概况;

风险分配框架;

项目运作方式;

交易结构;

合同体系;

监管架构;

2.3.4采购方式

2.3.4.1财政部门(PPP中心)对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纳入PPP项目目录管理;未通过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

2.3.4.2项目采购阶段相关问题思考:

1.谁可以做社会资本方?外国公司可不可以?个人可不可以?项目本级国有企业可不可以?

 2.采购方式有哪几种?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有什么区别?

3.政府方什么时间可以开始付费?建设阶段是否可以付费?

4.是否可以安排社会资本方获得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5.是否必须成立项目公司?

2.3.5 项目移交

重视项目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2.3.5.1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

2.3.5.2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会对“良好运营状况”的标准做进一步明确。

三、律师业务拓展

3.1 怎么来

3.1.1打造品牌影响力

组织 如何打造?

个人 如何打造?

3.1.2 主动出击

主动出击的路径和方法

3.1.3 合作

与哪此机构合作?怎么合作?

3.2 怎么成

3.2.1 完美的竞标文件

 形式完美

 内容完美

3.2.2 完美的团队

PPP项目专业方面的特殊性要求团队作战,什么样的专业结构有利于中标?

3.2.3 完美的接谈

 接谈的重要性及接谈方法

 3.2.4 合作与借力

3.3 如何深入挖掘业务

挖掘业务三要点:

1.展示资源及专业(让客户相信你能干且能干好)

2.保持良好的关系(让客户想交给你干)

3.创造和发现机会(让客户认为应该让律师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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