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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智仁所 汤云周 发表时间:2017-05-17 浏览次数:14272

 

    工资,对于员工而言,那是劳动的第一目的!对于企业而言,那是最大的管理成本,也是企业招人、用人、管人、留人的最好手段,在实践中纠纷也是最多,所以,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浙江省近日公布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诸多对员工工资发放的具体要求及责任,对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要求,如果企业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法律意识及管理,必然将承担巨大的管理成本支出!对此,我们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作以下解读,从专业角度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企业的用工管理优化提供思路。

一、强调了企业的制度建设,加强了企业的工会职权;

   1、《办法》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以及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时,应与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因此,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合理地制订个性的考勤等相关制度,并向员工公示,这里体现了企业工会参与企业制度制订的职权;

    2、《办法》规定: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各级工会发现企业有克扣、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建议;

    目前,只有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及处理,而《办法》明确赋予了工会相应的监督及处罚建议权,并且明确是各级工会,包括本企业工会均有权监督及处罚建议,明确对工会的职权大大加强。

二、明确了企业对于工资分配、发放等告知义务;

    《办法》规定:

    1、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向劳动者公示;

    2、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3、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管理中应当落实对上述内容的告知措施,而检查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最经济有效的办法是企业通过造表等方式让员工签字确认。

三、强化了工资发放的细节管理;

    1、形式要求: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也就是我们常讲的“发钱的不能发物”,而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时,要注意“发物的不能发钱”。

    2、领款人要求: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3、发放时间要求:

    (1)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2)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4、计算标准要求:

    (1)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3)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4)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

四、强调了企业对考勤及工资发放资料的保管责任

    实践中,员工因劳动报酬而引起纠纷的占整个劳动纠纷的50%以上,而用人单位往往以考勤资料不全等进行推托,而省高院及省仲裁院的审判意见明确,劳动报酬争议的,一般保护时间为二年,故《办法》明确企业应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 年。如果单位因此而不能提供相应材料的,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明确强化了企业的管理责任。

五、强调了建筑领域中,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1、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

    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六、加重了企业责任,并明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网络公示,限制资质;

    《办法》规定,对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可以在信用浙江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拖欠工资信息;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

    2、明确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1)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处理,或者故意拖延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显然,工资的计算及支付,对于员工及企业,都是息息相关,如果处理不当,将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引起不稳定因素,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也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随着《办法》的实施,必将对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管理,因此,我们对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1、设立并健全企业工会、明确并加强工会职权,合理通过工会制订制度,包括考勤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请休假制度等。并且在纠纷产生时,工会作为纠纷协调的中间方,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

    2、完善企业平时用工管理的操作流程及细节管理;

    (1)与员工间个性化劳动合同的设计及签订;

    (2)相应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支付表等的如何告知及公示;

    (3)用工管理资料的保存;

    (4)工资结算、发放等细节的落实等。

    凡事预则立,企业应针对性的采取以上措施,加强管理,才能防患于未来,才能为企业防风险、降成本、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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